⑴ 我是房地产公司,付款给建筑公司和收到建筑公司发票应该怎么做账
付款给建筑公司: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建筑公司发票:借:开发成本 贷:预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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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建筑公司开来的预收工程款发票,要怎么帐务处理
一、收到预付款的发票时
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未完工的房屋建筑物应属于在产品(记入“开发成本”科目),不记入在建工程。
二、结转成本时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发生的工程结算款项,不属于预付性质的,可以直接记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其成本核算一般程序是:
1.归集开发产品费用。
(1)在项目开发中发生的各项直接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2)为项目开发服务所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可先归集在“开发间接费”账户,即借记“开发间接费”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
(3)将“开发间接费”账户归集的开发间接费,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各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账户,贷记“开发间接费”账户。
通过上述程序,将应计人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费用,归集在“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之中。
2.计算并结转已完开发产品实际成本。
计算已完开发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开发成本。并将其结转进入“开发产品”账户,即借记“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成本”账户。
3.按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功能和去向,将开发产品实际成本结转进入有关账户。
即借记“经营成本”、“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等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你不要一见房地产就以为和一般工业企业一样,属于固定资产。只要把开发的房地产当成工业生产企业的产品来看待,就简单了。
⑶ 怎样识别房地产企业 建筑企业接受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徐凯增值税发票?现在还有人敢这么干?现在都是系统联网了,谁能谁又敢给你虚开?那内前程开玩笑啊?这么容玩不管丢工作说重了会蹲号子的!
有种方式会出现同一套房子会出现一高一低不同的增值税数额,但那不是虚开,是因为评估的评估值不同,才造成的数额差别。一般全款交易的话,反正不贷款,所以肯定是网签价打到最低,尽量少缴税;需要贷款且需要尽量多贷款的话,就得把网签价打高,贷款是按照网签价为基准的,比如按照首付30%,其余贷款的话,100万网签价可以贷70万,可网签价打到200万的话,就可以贷款140万。缴税也是按照100万和200万为基准交的税,所以网签价高低很正常。至于虚开发票,目前的话可以放心,除非是办事的真不打算干了,不然开发票不光是税务的事,前面还得涉及到评估公司和银行,这一路下来,剩下的那点钱还不够疏通关系的呢。
⑷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和交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文件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们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指的是在那个时间有了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纳税;而18号文件规定的是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并不是说企业产生了纳税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当然,从实操上来说,很多人觉得是一样的)从开具发票的角度来说,到了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应该向客户开具发票;而预缴增值税时,并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不应该给客户开发票。
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就可以,而不用开具发票。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
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河南等)
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新疆、江西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8月18日颁布)中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⑸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到税务局开了一张建筑工程发票,我们是付款方,请问怎么做会计分录
1、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应付账款--***
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建筑的发票是税率为3的增值税票可以抵扣吗
房地产开发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企业,取得建筑业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房地产开发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的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⑺ 房地产开发如何开具发票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版计税办法的,以取得的全权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11%专用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3%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⑻ 房地产开发取得的建筑施工发票怎么抵扣
实行营改增以后,房地产开发取得的建筑施工发票按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⑼ 房地产企接受建筑企业开来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是否要写明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开具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否则不能付款。
政策依据:国税总局2016第23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