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买房心九大霸王条款 你遭遇过几个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专、通属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虽然在法律中有无效的规定,但是如果开发商一开始就蓄意让购房者签订霸王条款往往日后会出现各种问题,购房者需要在第一时间觉察到直接拒绝签订。因为即使证明开发商的条款属于严重失去公平,那么维权的路也会相当漫长。那么,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类型?
霸王条款的九个“马甲”
霸王条款一:擅自延长备案时间
霸王条款二:公共收益被占有
霸王条款三:违约责任不对等
霸王条款四:买方无权调整合同
霸王条款五:延期交房都可免责
霸王条款六:未及时签合同只是买方责任
霸王条款七:买方无权选择物业
霸王条款八:销售广告可能有假
霸王条款九:指定贷款银行
以上就是买房中常见的一些霸王条款以及面对霸王条款。买房签合同,不平等的事情时有发生,购房者应该学会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② 房屋中介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委托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 这一霸王条款实际剥夺了买受方的中介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屋主在当前条件下,都不约而同地会同时选择委托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出售价格、成交条件可能都不一样;中介公司对这一套房源客观上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雷同现象,客户可能在不同的中介公司先后同时看过这样的一套房屋。所以我们不能要求客户在这些不同的中介公司看过后,一旦与屋主成交,需要向这些不同的中介公司都支付报酬,这对客户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如同国美有的数码相机在苏宁有出售一样,你不能要求客户在国美看过这款相机之后,如果在苏宁或百思买成交,就要向国美支付违约金,这侵犯了客户对服务的选择权。 所以我认为,客户和中介公司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客户同时在多家中介公司看过这套房屋之后,有权自主选择中介公司,选择接受哪家中介公司的服务,大家知道,中介公司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户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中介公司成交,在客户与中介公司成交后,才有权收取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不能仅仅因为通过这家中介公司看过房,就要支付违约金,这侵犯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客户碰到此类情况,可以拒绝不法中介的非法要求。 第二霸王条款 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解约补偿)。 这一霸王条款使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对中介服务收费的一般规定,中介公司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乱收费。 作为中介公司,她应当根据居间合同之约定,努力促使买卖双方成交,并据此取得相应服务报酬,在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是合同未成立的表现形式之一,中介公司不得据此要求支付报酬。这一格式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排除了守约方根据买卖合同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侵害了守约方的合法权利,是无效的。 第三大霸王条款: 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卖方与A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居间协议,买方通过A中介公司看过房,但通过B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A中介公司能否要求按照房屋出售居间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卖方与买方成交,并不是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而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完成的,A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房屋出售居间协议规定:“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当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时,买卖双方不能选择其他途经进行交易,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这明显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侵犯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 第四霸王条款 “如买方反悔,未于约定日期至中介方签订买卖合同,致无法完成买卖事宜,则买方同意将实际给付的诚意金支付给中介公司,以作为买方违约之赔偿。” 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作为房产中介而言,积极促成买卖成交,是其利益的推动力,没有成交就没有服务报酬,是业内共识。在没有成交的条件下,如何获得不当利益,中介方可谓绞尽脑汁。中介方想出这样一个条款,目的就是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买方因价格等原因不能成交时,想谋取不当利益而设定的霸王条款,可谓霸气十足。买方为购买该套房屋支付的诚意金变成了中介方收取款项的一个借口,目的是当房屋买卖不成功时,中介方藉此可吞掉这笔诚意金,这明显违反合同法关于中介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买方支付报酬,只可要求买方支付从事买卖活动所支出的必需费用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第五霸王条款: 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这一条款通常出现在卖方、买方与中介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这是中介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没收定金的法定权利,目的就是使自己在交易中“旱涝保收”。
③ 一,什么是“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
依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房地产霸王条款有哪些扩展阅读:
常见的霸王条款
快递中的“先签收后验货”、“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等。
购物中的“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
餐饮娱乐片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消毒餐具收费”等。
旅游中的“机票改签费70%,退票费80%”、“本社对行程和报价保留解释权”等。
租房买房中的“卖方因第三方原因导致迟延交房、迟延办证无需承担责任”等。
手机中的“移动电话上的保修贴纸不得撕毁、损坏,否则不予保修”等。
④ 买房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怎么应对霸王条款
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为了解决广大群众的难题,这里为您介绍常见的几种霸王条款及解决方法: 一、限制买房方得使用权 我们知道,买房不仅包括了室内面积,外面的公共面积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很多开发商却做出这样的条款:“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或者“出卖人有权无偿使用建筑外墙、屋面,用以标注本项目开放商名称、小区名称等,而不需要征得买受人的同意。” 这显然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相关物业管理条例:“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那么如果遇到这样的合同条款要及时指出来。自己房屋外墙面积不属于自己,不小心用到倒变得侵权了,这样的条款实在是太过侵害业主利益。刚一发现就应当指出来并强令开发商更改,如果对方坚持己见,那么不如放弃这处房产。 二、开发商处理业主车位 小区在出售房屋的时候一般都配有车位,该车位应当属于业主,他人无权处置。但是开发商往往利用买受人的不知情作出这样的条款:“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这样的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第73、74条,它排除了业主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小区道路和车位的权利。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因此如果开发商作出这样的条款,就是光明正大的侵犯业主权利,赚取不当利益。对这样的条款一旦妥协将会造成业主生活上很多不便,所以业主要注意开发商对公共设施的约定。 三、合同约定开发商不按时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样的条款比如“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强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片区大面积停水、停电、高考、创卫等)导致工程施工期延长的,出卖人房屋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并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其实这个条款的性质同只规定买受人承担责任一样,单方面约定买受人的义务但避免了开发商的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水灾等。而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因,不能成为开发商避免责任的原因。 以上就是对“买房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怎么应对霸王条款”的解答,我国法律规定,在享有权利的时候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开发商在享受经济利益的时候应当按照约定保障客户的权益,这种公开避免自己责任,加大买受人责任的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应当撤销。
⑤ 买房常见霸王条款有哪些
霸王条款一:宣称并非格式合同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所有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系买卖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并非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卖方对合同条款保留解释权并负责解释。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不是由开发商按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处理。
霸王条款二:违约责任不对等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买方如果没有按时交付房款,必须向卖方支付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买方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卖方则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开发商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构成显失公平。购房者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并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增加开发商的违约金,减少购房者的违约金。
霸王条款三:面积误差不能退房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发生误差时,不予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法律赋予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救济权利,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来排除买受人合同解除权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买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权利不得通过约定剥夺。
霸王条款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法律解析: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公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霸王条款五:虚假广告宣传免责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以政府最终审核为准。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六:认购定金不退还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 "本签订后协议签订后,乙方到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法律解析:
该条款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以上就是买房中常见的一些霸王条款以及面对霸王条款,购房者该如何维权的相关解答。买房签合同,不平等的事情时有发生,购房者应该学会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⑥ 购房合同中的那些“霸王条款”你知道吗
很多朋友在看房选房的时候都会特别的认真和谨慎,就是希望自己能够挑选到一次最适合自己的、性价比最高的房子。等到购房者选中房子签合同的时候,反倒是变得很随意,开发商让其签名就签名,也不看合同的内容,殊不知,在合同中很有可能出现“霸王条款”。如何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呢?
霸王条款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本合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从广告法的内容上看,其实房产开发商所做的效果图、广告内容等应该都是真实、合法的,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
但上述条款就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条款二:屋顶外墙属开发商所有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栋的外立面不属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事实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同意。因此,开发商是无权规定买受人不享有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等权利的。
霸王条款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如果是在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进行买卖和出售。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小区内占用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是没有权利进行任何操作的。
霸王条款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
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乙方(购房人)如果是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又规定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的,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应该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的。
如果大家不仔细认真的看合同的话,开发商可以在合同中大作文章,很有可能之前与您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直接撇清关系。所以大家在签合同时千万不能马虎,要仔细研读合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11-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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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买房常见的九大霸王条款 你遭遇过几个
所谓霸复王条款,就是一些经制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虽然在法律中有无效的规定,但是如果开发商一开始就蓄意让购房者签订霸王条款往往日后会出现各种问题,购房者需要在第一时间觉察到直接拒绝签订。因为即使证明开发商的条款属于严重失去公平,那么维权的路也会相当漫长。那么,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类型?
霸王条款的九个“马甲”
霸王条款一:擅自延长备案时间
霸王条款二:公共收益被占有
霸王条款三:违约责任不对等
霸王条款四:买方无权调整合同
霸王条款五:延期交房都可免责
霸王条款六:未及时签合同只是买方责任
霸王条款七:买方无权选择物业
霸王条款八:销售广告可能有假
霸王条款九:指定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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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房地产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请专业律师解答!
开发商有权利以该条款为由要求买受人补齐7万元优惠款,不让买受版人享受优惠
既然你都交得差权不多了,就在31日前付完那7万咯,到时候开发商就没有话说了,道理在你这边。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合同那就是他不对,只要告他就肯定会给的了。(你不交那7万,就是你的不对,没有优惠是你的问题了。理在开发商那)
⑨ 买房子当心九大霸王条款 注意九大购房陷阱
据悉,市场上存在很多关于房产的纠纷,为达成成交,有时置业顾问会对购房者做出很多承诺,很多人是因为这些承诺才掏钱买房。
但是这些承诺如果写不进合同,就仅仅是过眼云烟。
购房合同为统一模板内文难修改
买房合同签订流程其实非常简单,购房者缴纳完首付之后,开发公司给予购房者一个购房凭证或者纸质合同,购房者到银行验证完个人征信后,开发商则会同购房者签订网签合同,购房者凭借网签合同和首付缴纳的收据到银行办理贷款,自此一个购房合同签订完毕了。
很多购房者在填写购房合同时,会对里面(楼盘详情 楼盘点评 项目图库 价格走势)的部分条款产生异议,想进行细节上的修改。
通常此时置业顾问会告知,此份合同是不能修改的,购房者唯一能做的就是签字、按手印。
但是又有多少购房者能认真的读懂合同呢.合同又是否能修改呢.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人解释:“一般的购房合同都是经过房管局审核通过的,在项目开始运作之前,开发企业就得将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内容交给房管局的监管部门进行审阅,当审阅通过后就可生效。但在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是不能够对里面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购房合同签订的基础不是建立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所以没有修改空间的。”
记者又进一步了解到,购房者在缴纳首付款之后与网签之前其实还存在多签一份合同的情况。
在无法确认购房者贷款是否能通过的前提下,开发企业收下首付款之后都会和购房者签订一份开发商自己的内部合同。这份合同通常不受法律保护,只是对购房者缴纳首付款提供文字上的证明而已。
此时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的权益是无法受到国家保护的,因为此份内部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就已经不符合法律规定。
当购房者确定可以贷款之后,开发商会将之前和购房者签订的内部合同收回,此时会给购房者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网签合同,这份才是购房者手中最终的合同。
说得再好合同里没有也白搭
一个好的置业顾问,不仅是销售能手,更是一位心理咨询师。通过简单几句话,就可以大体知道来访者的经济实力、购房需求和此单的成交概率,所以很多置业顾问话都会讲到你的心坎里,你高高兴兴的就把房子给买了。
但是置业顾问的很多说辞都是不会体现在购房合同里的,比如说交房时间、后期的物业管理、学校配套等等,所以在购房时,不要把置业顾问的话理所当然的就当成合同里的某个条款,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多留意合同里是否有置业顾问当初向你承诺的那些事情,如果确定合同中不会体现,那您就得多留个心眼了,房子到底买还是不买。
济南就出现过这种事情,很多楼盘都号称自己是学区房,家长也是为了孩子可以方便上学才买学区房,置业顾问当初的承诺也十分合心意。
但是一旦签订好合同,家长开始着手孩子上学的事情时麻烦就来了,或者规定小区中哪几个楼没有上学资格、或者必须持有房产证才可上学、或者学校的配套不足需要到辖区内其他学校就读等等。
虽然开发商存有欺瞒和哄骗的嫌疑,但是有些购房合同中没有标明孩子就一定可以上社区学校,也没有标明买卖双方就孩子上学所需要哪些证件等作出说明等,所以这都给开发商逃脱责任留下了空间。
所以购房者在购房以前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多准备一些对自己有力的证据,这样一旦未来发生纠纷,购房者还可以进行自我维权,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小心“自行约定”有猫腻
有过买房经验的都知道,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通常置业顾问都会催促你抓紧时间签字,当你细看条款的时候,置业顾问也会说条款都不用看,也不能修改,你只需要签字盖章。
虽然购房合同是经过房管局审核的统一模板,但是在附件中或许会存在你没注意到的霸王条款。
市民王女士就遭遇过霸王条款的事情,当初购买的是期房,面积为113平米。但是当交房的时候开发商却说再补交一部分房款之后才能拿到钥匙,开发商的依据是房屋实际面积为121平,超出原购房面积8平米。
这样一来王女士就要多支出房款和契税等费用合计7万余元,王女士当场就拿出了购房合同,翻到了“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一页,上面明确标明商品房交付后,
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误差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王女士根据这一条款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义务,不料对方以紧接着的“双方自行约定”中的一条“产权登记面积以有关部门核定为准”,推脱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是签订合同时公司以外人员核定错误导致,与公司无关,因此不负任何责任。王女士找到房屋清单,根据图纸重新测绘了面积的确是121平米,通过相关部门得知,开发商在和她签订购房合同以前就已经有了121平米的测绘结果,开发企业完全在欺瞒消费者,通过到工商部门的投诉,最终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购房者根本读不懂合同里的条款。一份正规的购房合同几乎都在20页左右,任何一个普通人都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读懂读透里面的具体细则,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购房者基本都属于被动方。
记者还了解到,购房合同在售楼处都是应该进行公示的,跟开发商在售楼处公示五证一样,但是经过多家售楼处的走访,记者发现很多售楼处都没有将合同进行公示,并且如果购房者在没有交纳首付款的前提下,根本就看不到购房合同。
一位开发公司的管理人员对记者说:“不交钱看不到合同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已经成为行内的潜规则了。虽然是范本合同,但是在附加条款上每个售楼处还是不一样的,如果被竞争对手知道合同细节的话有可能会被模仿,所以只有在交款之后确定是我们的业主了,才能够看到合同。”为此记者致电多个地产公司,均被告知合同是不会随意给购房者看的,只有在办理完网签之后才能拿到正式合同。
霸王条款的九个“马甲”
霸王条款一:擅自延长备案时间
霸王条款二:公共收益被占有
霸王条款三:违约责任不对等
霸王条款四:买方无权调整合同
霸王条款五:延期交房都可免责
霸王条款六:未及时签合同只是买方责任
霸王条款七:买方无权选择物业
霸王条款八:销售广告可能有假
霸王条款九:指定贷款银行
九大购房陷阱
一、认购定金难归还
二、单方扩大解约权
三、减免责任巧设计
四、模糊标的好圈钱
五、违约责任不对等
六、面积误差设陷阱
七、一房二卖搞欺诈
八、虚假宣传不负责
九、购房签约先交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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