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地产公司车位租赁如何做账
房地产公司车位租赁做账:
1、出租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租金收入,应在版合同规定的权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按每年租金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营业税及其附加,按照收付实现制,在收取的次月申报缴纳。
3.因产权属于你公司,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作为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房产开发商收取得没有产权的车位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账务处理为:
借:专银行存款属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实施许可、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❸ 房地产销售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会计分录
1)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内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容收入。
由于营业收入的实现与价款结算时间上的不一致,我们应该分开计算
①在实现营业收入同时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营业收入实现前,价款收取后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③预收价款时,待开发完工后再移交使用的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移交使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④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应以当期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售后服务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开形资产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主营业务成本:一般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转让或是销售开发产品成本的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如分期开发产品的,应与收入相配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❹ 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位收入可做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吗
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位收入可做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吗?---可以
❺ 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停车位销售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怎样纳税~~~
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入处理,缴纳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要并入应税收入。
❻ 房地产企业卖车位,赠送代金券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等同于商业折扣,直接减记主营业务收入就行了。
合同标的额,不是确认收入的依据;最终结算价,才是收入。
对于销售的车位,企业不开具发票——这个不尽合理,存在用户投诉的风险。
❼ 房地产企业销售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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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公司卖一处车位,如何做会计处理
购买来的停车位的使用是有源期限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讲,支付的对价是租赁费用,所以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租赁期开始日应当作分录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每月底应当进行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摊销的年限一般是租赁期,但租赁期60多年非常长,个人认为可以考虑在租赁期和经营期限(营业执照上的记载)取孰短。
❾ 公司出售固定资产-车位,如何会计分录
借:累计折旧 3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
贷:应内交税费——应容交增值税 7572.82
贷:营业外收入 102427.18
❿ 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
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上海恒企会计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所以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都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都是一次性通过成本对象或公共配套设施转入销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鉴于车位销售这种有限产权转让的特殊性,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平战结合的地下车位,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也成为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之一。实务中有如下几种操作类型可以参考。
1、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销售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视为“销售不动产”处理。
2、销售有限使用权(例如地下车位),视为“服务业-租赁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视为自用固定资产,当然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销售价款作为开发产品销售的整体价外费用合并计入销售总额处理。
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结果有异同,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也存在矛盾,并非尽善尽美,具体执行中还要青岛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学校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贵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