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二是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五是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是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Ⅱ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报经审批
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在国务院另有规定之前,应当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来进行。即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3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这是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转让和出让土地的房地产转让的显著区别之一。因为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者无权处分,必须要报政府审批。但在这里,具体是报政府的哪个部门来审批,立法规定不够明确,一般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经政府批准转让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由转让关系中的受让方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实质上是使转让的那幅土地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由划拨地变为出让地,实现土地使用权从无偿到有偿的转化。根据”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这表明政府对划拨土地转让补交出让金给予相当的优惠,标定地价减收的部分及实际转让成交价与标定地价的差额均由转让方获取。在实践上,转让方通常能获取成交价额的2/3,而政府收取的出让金只为成交价额的1/3。如此作法,有利于通过利益机制充分调动划拨用地者的积极性,引导其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而促进土地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的改革步伐。
3.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既充分顾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同时又避免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如在划拨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旦进行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要随之转移,而土地转让价格隐含于房价之中,转让方所获级差收益往往超过房屋本身售价。这就需要转让方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这里所说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是指国家暂时无法或不需转为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或者根据城市规划不宜出让而近期又不禁止转让的地块等。
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这些情形有以下几种: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下述建设项目: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Ⅲ 国家对于房地产的政策有哪些
一)切抄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袭。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
(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Ⅳ 房地产开发商要买土地(使用权)要了解土地的哪些方面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商要购买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主要是在国有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招投标内的形式拍容得土地,那怕开发商看中的地块是农民的承包地,也要通过征用的形式将土地进入储备中心,然后进行招拍挂,房地产开发使用的与国家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办企业使用土地还是有区别的,国家建设项目和办企业便不需要进行招拍挂了。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总用地面积10000平米,总建筑面积18000平米,则建筑容积率就是1.8 。一般来说,高层住宅容积率一概不超过5,多层住宅不应该超过3,但是有些项目因为成本原因做不到。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Ⅳ 房地产 政策(比如土地政策等) 用哪些指标
房地产制度与房地产市场状况(含土地制度、住房制度、地价政策等);产业政策(含税收政策等);
Ⅵ 最近国家对房地产的新政策有哪些。
2010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行差别化的信贷、税收和土地政策,坚决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之后于4月17日,国办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年10号),对新的调控政策进一步地细化、完善,再出组合重拳,部署遏制高房价,房地产新政的实施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 房地产新政出台的背景 这次房地产新的调控措施,是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变化而推出的。2010年初,上一轮中央出台的一系列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开始显现,1-2月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增长36.6%,增幅比上年全年回落7.3个百分点;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虽然同比上涨13.0%,环比上涨1.3%,但环比涨幅比1月份缩小0.4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比1月份缩小0.5个百分点,出现了交易量萎缩、房价上涨趋缓的形势。 但进入3月份情况发生变化,尤其是3月15日后北京土地招拍挂中土地价格不断创新高,先后拍出三块“新地王”,导致周围的房价纷纷上涨,改变了市场的节奏和预期。随后,杭州、福州、长春等地土地拍卖价格不断刷新,北京等一线城市住房市场出现明显反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1-3月份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为1536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5.8%。其中3月销售面积为8206万平方米,是1-2月份销售总和的1.15倍;比去年同期增长32.8%,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6.4个百分点。3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上涨15.9%;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9.5%;1-3月商品房综合销售均价为5193元,同比上升了16.1%;房价再一次创出新高,呈现量价齐涨的局面,并向二、三线城市传导和蔓延。飞涨的房价, 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焦虑,如果房价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加快房价上涨的趋势,推动房地产市场泡沫继续增大。面对当前房地产形势,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出台了新的房地产调控措施。 房地产新政的特点 认真研读这次房地产调控措施的内容发现,此次调控政策是在总结吸取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调控政策的针对性强,精确度高 这次房价启动的导火索是“新地王”的出现。土地是住房建设的基本要素,2009年年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的土地储备比上年下降32.4%,使得开发企业对土地资源的争夺异常激烈。加之近年来房地产业丰厚的投资收益,吸引了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房地产业,新进入企业首先需要土地,导致土地招拍挂的价格一路飙升,地价上升又进一步带动了周边房价的快速上涨,并不断推高整个市场的房价水平。而投资和投机性需求不断增加,投机炒房占消费需求比例不断提高,投机需求挤占了有限的住房资源,加剧了供求矛盾,是房价过快上涨的主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住房的新开工量减少,中小户型的普通住房建设比例下降,使得今年年初住房供给明显不足,供求结构不匹配,进一步加剧了供求矛盾。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商捂盘惜售、抬高房价,加重了消费者恐慌性购房的心理。这次调控政策是对当前房地产形势进行充分了解,摸清了推动房价上涨的原因,针对性非常明确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强调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增加住房供给、改善供应结构和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重点放在了加强住房需求管理,尤其是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对炒房投机行为进行精确严厉打击。 如果能够帮助你解决问题,那么希望你点击“采纳”, 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答其他QQ网友的问题.
Ⅶ 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有哪些做出了哪些规定
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渠道。
那么,保障房资金来源究竟有哪些呢?保障房资金来源一应该加大中央政策实施力度,确保资金的足额流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自我国实行土地招拍制度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年攀升成为了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所以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依赖性很高,一些财政收入匮乏的城市表现更为突出,而保障性住房用地都是以财政划拨为主,造成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相关数据表明2010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达到29109.94亿元,扣除征地拆迁等补偿成本性支出13395.6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为15714.34亿元,而其中用于住房保障的支出仅463.62亿元,仅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95,%,而中央要求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的规定目标显然没有达到。所以地方在保障房的建设资金投入和运用方面仍然不足。
保障房资金来源二虽然中央财政保障性的安居工程支出逐年增加,并且幅度很大,但是国家拨款必定有限,而保障性住房资金规模大,所以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运用“创新的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刻不容缓。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的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利用国家政策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也可以用“政府出地,企业出资”的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建设。
保障房资金来源三保障性的住房成本有很大一部分是控制在各种税费上的,要想降低建设成本就要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保障安住建设成本,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缴政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落实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保障房资金来源是保障房建设的基础,只有不断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才能推动保障房的更快发展。
另外,明确保障房资金来源后,保障房资金运用管理也不容忽视,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以防资金滞留、挤占和挪用等发生。
Ⅷ 求土地法和房地产政策相关规定
法律出版社有一本土地法律手册,里面收录的法律条文是比较全面的。
1、法律上回没有说工业用地不得出售答。如果是划拨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如果是设立了抵押的土地,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后才可以出售。如果没有合法的土地产权来源,则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自然无法出售。
2、土地证和房产证目前依然是两个证件,纳为一体是改革的一个方向,但还没有真正实施。
Ⅸ 土地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影响
土地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有着调节作用.不过房价过高不能只怪地价过高,其实地价高是回因为当地的房价太高答,不知道这样说对不对.要是一块地有偏远的山区肯定没有多少钱,而在中心地带就会很贵,那是因为中心地带的商贸、房价等都与偏远地带有着很大的优势。
Ⅹ 房产和土地有哪些新政策
2014年最新土地政策(中央一号文件) 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法律快车编辑亮点解读: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管理,应该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20.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法律快车编辑亮点解读:一号文件针对征地制度,提出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