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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理论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1-03 13:59:47

① 超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超产权论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企业治理,二是竞争理论。企业治理主要专包括信息非对称下属的合同激励机制理论、信息非对称下的经理聘选理论、监督机构和产权结构等。竞争理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竞争激励论。它是除了利润激励之外的隐含激励,也就是由竞争诱导的激励。其动力源有三个,分别为信息比较动力、生存动力和信誉动力;二是竞争激发论。企业之间利益的对抗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及潜在违约性(短期内的违约利益可能超过长期的践约合作利益),这三个要素激发了竞争;三是竞争发展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份额的变化与绩效的相关程度就越高,这种环境下最利于锤炼企业的发展力,真正优质的企业由此脱颖而出;四是竞争信息完善论。通过比较竞争促使信息产生,以便于企业所有者或经理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② 哈罗德·德姆塞茨的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

哈罗德·德姆塞茨的精彩论文“产权理论探讨”(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May 1967)回答了“什么是交易?” 虽然产权理论显然都是从科斯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Ronald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1960)发轫,但是发现这个理论的功劳应该属于谁并不明确,科斯也已证明,因为涉及过多的经济当事人以致所需的“交易费用”(组织经济交易市场的费用)高的令人却步,所以不可能确定经济活动无意产生的副产品的产权归属;由于这个缘故,市场也就不能产生有效的结果。什么是“交易费用”?那就是达成交易所需的费用,包括为订立契约而去的信息的费用,书写合同的费用,以及为确保实施之条款而进行监督的费用。科斯表明了交易费用的重要意义,却未能将这一见解总结成全面的表述,说明有清楚规定的产权之形成乃是市场运作的先决条件。哈罗德·德姆塞茨的精彩论文“产权理论探讨”乃是首次完成这种总结。 产权依靠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又依靠获得市场信息的费用。所以,产权理论与信息费用理论密切相关,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佣契约最好的说明了这一点。雇佣合同只写明工人的劳动工资和劳动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劳动速度和强度,从本质上讲合同是“不完全的”。固然可以用失业这根“大棒”威胁工人,用升级这根“胡萝卜”笼络工人,但这种做法只有在经常检查工人劳动成绩时才有效。这样,雇佣关系基本上是一个信息问题。在一篇开拓性论文“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H. Demsetz and A.A. Alchian, Pro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s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December 1972)中,德姆塞茨和阿尔奇安(Armen A. Alchian)认为,雇佣关系不论表面现象如何,可以看作是付出“公平的每日工资”的雇主和提供“公平的每日劳动”的雇员间的一种自愿交换形式。换句话说,劳动力市场要求,借用奥肯的名言,用“看不见的握手”(Invisible handshake)取代管制其他市场的运转的“看不见的手”( Invisible hand)。这种不完全雇佣合同理论,又称为“含合同理论”(implicit contract theory)或“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 agency problem),现已被其他一些研究劳动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经济学家所采纳。

③ 资源产权理论

产权(Property Rights)直观地说就是财产权利。但是,对于产权明确而具体的定义,具有各种不同的观点。H.德姆塞茨认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54]。”即交易一旦在市场里达成,两组产权就发生了交换。菲吕博滕与佩杰威齐对产权的定义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性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权利[55]。”在此,阿尔钦表明了产权的排他性。阿尔钦是产权经济学大师,他的这一定义又被写在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因而一般被认为是经典的。

归结起来,首先产权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性条件下使用资源的规则,这种规则是依靠社会法律、习俗和道德来维护的,产权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其次,产权是一组权利,是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单项的权利。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由此派生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广义的产权还包括为实现上述权利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权能体系和规则。再次,产权是行为权利,产权反映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们之间一组被相互认可的行为性关系。它规定了人们使用资源时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不遵守这些规范将承担什么成本,因此反映了人们使用资源时的责、权、利关系。它决定着人们使用财产的态度和行为方式,这样必然产生不同的财产使用绩效,因此,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会形成财产使用中不同的激励机制。

1968年,加勒特·哈丁提出“公地悲剧”模型,这个模型一直被视为分析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重要模型[56]。“公地悲剧”告诉我们:如果一种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所有权没有排他功能,那么就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享用,最终使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即产生负外部性。所有制论强调,成本和收益的内部化必须以产权的确定为基础,如果产权不清晰,将促使人们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无偿得益。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内容。科斯定理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响。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选择是很重要的[57]。科斯第三定理:由于制度本身的生产不是无代价的,因此,关于生产什么制度、怎样生产制度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如果没有产权的界定、保护、监督等规则,即如果没有产权制度,产权的交易就难以进行。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不同产权制度下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成本不一样。合理、清晰的产权界定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因而激发了人们对界定产权、建立详细的产权规则的热情。但是,产权制度的生产本身也是有成本的,需要耗费资源,因此,科斯第三定理给人们的启示是:要从产权制度的成本收益比较的角度,选择合适的产权制度。

④ 什么是产权理论

从实证方面看。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在利润激励上,私有企业比传统的国营企业强。可事实如何呢?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国家。英国在私有化过程中积累了很多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以及与此相关的理论创新和发展。1997年,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Martin&Parker)对英国各类企业私有化后的经营成效进行了研究,经过大量实证调查检验和综合广泛比较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显。他们认为企业效益与产权的归属变化没有必然关系,而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系。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就越高。同一时期(1996年),澳大利亚经济学教授泰腾郎(Tittenbrun)分析了85篇有关产权与效益的经济文献后也发现: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有关,即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综合研究和实证表明,在产权从公有转为私有的过程中,企业激励机制得到了改善(Vicker,1996),效率也会得到提高,产权改革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改变了企业治理机制。但是,改变产权不等于企业治理机制就一定会往促使企业效益提高的方面转换,市场竞争才是企业治理机制往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证条件。竞争会迫使企业改善机制,提高效益。

2.超产权理论的突破

针对产权理论的不足,泰腾郎(1996)、马丁和帕克(1997)等学者,以竞争理论为基础提出超产权论(BeyondProperty-RightArgument)。他们认为超产权论比私有化产权论更具理论的内在逻辑性与实证解释的说服力,并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了产权论的基本观点。超产权理论认为,利润激励与经营者努力投入未必存在必然的正向关系,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发挥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与投入的作用。超产权论把竞争作为激励的逻辑起点,其依据是90年代发展起来的竞争理论(Vicker,1996)。竞争理论具体内容有四部分:竞争激励论、竞争发展论、竞争激发论与竞争信息完善论。这些竞争理论不仅为超产权论发展“竞争激励”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还为把企业治理机制从产权中分离出来提供了逻辑依据。市场竞争给企业创造“生”与“死”的择别,在这个择别面前,不管企业的所有者是谁,只要它们想生存发展,不被边缘化和淘汰出局,就得改善企业治理机制,不管是行政治理机制还是商业治理机制。这种选择的最终发展结果,导致企业治理机制与效益趋同。否则,治理机制差的企业就会被淘汰。依此逻辑在考虑竞争因素后,市场进化的长期最终效应是,治理机制不受产权归属所决定。这契合了法马(Fama,1980)所说的“企业产权归属对现代工业企业并不意味着什么”。不过,这种长期结论并不排斥产权影响治理机制的短期结论。因为在短期中市场竞争尚未达到均衡态,企业之间仍存在着机制与效益的差异,这种差异很可能受产权归属或其他因素所影响,但这种差异终将被竞争消除掉。

超产权论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企业治理,二是竞争理论。企业治理主要包括信息非对称下的合同激励机制理论、信息非对称下的经理聘选理论、监督机构和产权结构等。竞争理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竞争激励论。它是除了利润激励之外的隐含激励,也就是由竞争诱导的激励。其动力源有三个,分别为信息比较动力、生存动力和信誉动力;二是竞争激发论。企业之间利益的对抗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及潜在违约性(短期内的违约利益可能超过长期的践约合作利益),这三个要素激发了竞争;三是竞争发展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份额的变化与绩效的相关程度就越高,这种环境下最利于锤炼企业的发展力,真正优质的企业由此脱颖而出;四是竞争信息完善论。通过比较竞争促使信息产生,以便于企业所有者或经理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⑤ 如何运用产权理论分析问题

我们可以联想到商业集团的金字塔组织结构,一般侧重于控制权伴随利益冲突的解释是大股东利用这种结构造成的加强控制权去掏空企业、侵犯小股东权益。如果看过阿尔钦的分析,你会思考金字塔组织是不是有别的成因,是否跟企业的转让权受到限制有关系。阿尔钦说国企的转让权是受到限制的,但没说国企不能有效率,既然国企也希望有效率,那么控制企业的政府就会有动机去把权力下放给企业的经理人。一般来说,这种权力的下放是通过股权的转让,也就是私有化;可是国企的规定是不能把股权与资产转让给民间,这是对转让权的限制。这样一来,转让权受限了,而政府又有必要、有动机把权力下放的话,就需要找其他的方法,可能是行政命令,也可能通过组织层级把权力下放。为什么透过组织结构层层下放企业权利比行政命令有效?因为这样可以强加给政府所有者一些传递讯息和监督执行的成本,让政府干预更困难。如果做过这样的分析和思考,你就会形成一个新的假说,这个假说不会在文献中存在,可是那些基础的产权理论早就提示了你并等着你用它的方法去分析。

当然这个时候,你已找到例子:在中国,多年前格力集团控制格力电器(上市公司),格力集团是母公司,这是一个简单的金字塔结构。再看格力上市公司高管和董事的结构,当时母公司派来的只有格力集团的董事长和三个关联企业的经理,一共4个人。董事会一共有9个人,所以从人员来讲,母公司的股权和人员有没有匹配?母公司有上市公司60%的股权,但是前者的人员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所占有的席位还不到一半,所以看来实际上政府股东的权利已经下放到企业里面去了,跟股权是不匹配的。所以,股权其实不代表企业实际的经营权。从这个案例里面我们发现,阿尔钦的理论可能可以解释国企的组织金字塔分权结构。另外在民营企业里面也能观察到类似的例子:香港电讯盈科拆分香港电讯。香港电讯盈科这个由华人首富李嘉诚次子李泽楷所控制的母公司把先前收购的香港电讯剥离、用股权信托把公司收益权上市卖给社会大众,但母公司还是控制着香港电讯。为什么这么做?因为香港政府规定:电讯的控制权转移只能由政府主导,所以李泽楷不能把控制权卖掉,只能把收益权卖掉,形成以信托控股的式母子公司。政府限制香港电讯控制权的转让,就由母公司掌握着电讯资产的控制权,但收益权的转让可以是自由的,可以藉着金字塔公司结构和信托交易将这两种权利分开。

⑥ 关于产权的理论这篇文章有什么重要意义

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与现状【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快、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国家贸易的发展史角度进一步论述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同时也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存在的问题。【关键字】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与现状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地位、作用日益凸现。在由国务院体改国际合作中心举的一场记者招待会上,美国知识产权评估权威公司M-CM的老板马丁对中国的记者说了一句“耸人听闻”的话:“我们在这里探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段时间里,中国又有数以千万计由产权转化的利润落入了别人的口袋。”中国入世,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作为涉外经营的“重中之重”。因此自1992年起,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注意到了按国际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逐步向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靠拢。具体做了以下工作:1、立法方面:我国适时地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在新近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从而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专利法》的修改,与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大体一致,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专利国际化保护的程度。2、法律实施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公会议制度,负责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或工作会议制度,严肃查处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更加强化了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手段。同时,我国也重视运用司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少地方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我国海关总署还就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口采取了边境保护措施⒋。由此可见,经过几年来的工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正在努力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和国际标准。但是,随着我国全球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由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主要体现在这几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们应该深化知识产权改革,加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完善国内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加大知识产权方面人才的进一步培养,从而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我们的企业如果想在国际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就必须树立品牌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同时进一步加大企业科技投入,形成企业特有的技术优势;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总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离不开国际保护这一大舞台。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现代化、国际化的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可以相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将随着与国际标准的进一步接轨而臻于完善。在此基础上,我国应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应尽的义务,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与世界各国继续合作,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现在,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入,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因为只有在规则统治的游戏中,我们才有机会不断学习和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我们才能通过自己的原创性创新,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知识产权,参与到更高级别的竞争中去-这才是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长远利益与目标所在!

⑦ 简述一下产权理论。

房产属于你的就是有房产权。

⑧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难点

(一)社会价值分化与改革方案选择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在城乡社会内部各自发生了重大的分化,而且整个社会的总体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迁。以政治分层为主要特色的社会分层结构逐步为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分层并立的多元社会分层结构所代替,社会阶层分化已成为当前社会结构变化中的显著特征之一。

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简单化的“社会共同目标”,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变得十分难以界定。而且在各个阶层和社会群体的利益差距变大的时候,确定社会共同目标或提取公共利益也变得十分困难。更为严重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认识到价值判断、价值取向和价值定位对制度创新的前提性,制度创新甚至可能片面地以某些社会阶层利益为价值基准,成为特定阶层或利益群体谋取“增长剩余的分配份额”的行政工具。这里所谓的增长剩余的分配份额是指:土地增值产生了增长剩余,在特定时间空间下增长剩余的总量是确定的,总剩余在各个阶层之间的分配比例。很显然,价值定位不相同,必然会影响管理者对总剩余在各个阶层的分配比例。

以征地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为例,首先,公共利益界定本身就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从国外的法律实践来看,各国对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界定原则就各不相同。在加拿大,征地的目的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征地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为公共服务的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建设、文物遗迹保护、学校、医院以及社会福利等;在新加坡,公共利益的界定则较为宽泛,根据1985年修订的《新加坡土地征收法》规定:“当某一土地需要———a作为公用;b经部长批准任何个人、团体或法定机构为公共的利益或公共利用,需要征收该土地作为某项工程或事业之用;c作为住宅、商业或工业区加以利用。总统可以在公报上发布通知,宣布该土地需要按通告中说明的用途加以征收”;而在美国,各州法律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都不完全相同,除了直接的公共使用以外,现在美国多数法院把“公共用途”扩展到包括具有公共利益的用途,比如贫民窟的改造、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停车场、加油站、旅馆等。

从现在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存在大量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混杂的现象,很难在实际中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如有的地方作为交通枢纽的一、二层建造地铁大厅,而上面却建造商业写字楼;有的地方修建广场的同时还建造商业性的地下车库、商业街等。我们曾经作过一个关于开发区用地是否属于公共目的的调查,结论是50%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公共目的,50%的被调查者认为是非公共目的,正好是1∶1。其次,公共利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我们今天理解的公共利益和数十年前理解的公共利益就有很大差别,再过5~10年,人们可能又会修正现在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比如商业开发以前被严格排除在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外,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认同商业开发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公共利益。最典型的就是美国辉瑞公司征地、拆房建制药厂的案例,当地居民认为房屋反映了当地的历史和特点,拆除房屋建工厂不符合公共利益。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增加财政收入”、“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只要符合本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为理由,确认征地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由此可见,公共利益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主观的概念。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五种思路和主张:①土地国有制;②土地集体所有制,包括按份共有制、股份合作制、强化承包或承包权永久化、集体所有制下的自由式;③土地私有制,包括土地私有、自耕农所有制、有限私有制、农村土地家庭财产权或土地家庭所有制;④两级或复合土地产权制,包括国有与集体所有制、集体与私人所有制、国家与个人所有制;⑤多级土地所有制。这些思路和主张,都各有其理。如何在社会价值高度分化的环境下,合理选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似乎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命题。

(二)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

我国土地管理中的许多问题都根植于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结构。城乡土地的制度性障碍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第一是剥夺了农村从城市化发展中受益的可能性;第二是城乡土地转换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经济驱动力,使得耕地保护更为困难;第三是地方政府或官员凭借制度壁垒,取得丰厚的“地位获得”,容易产生新的不公平并会导致腐败。

但是,如果简单地打破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允许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城市土地市场,又将导致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如“村村大发展、村村像城市”可能就不是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成为全国性的问题。“村村大发展、村村像城市”这种模式带来的社会经济负面影响和后果可能表现在:①城市“无序、无协调”式的空间发展;②城市蔓延式发展无法避免;③耕地保护、生态和环境建设将会变得越来越困难;④房地产市场泡沫及其风险可能会超出预想的规模,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将加大。城市蔓延和无序式发展模式将导致巨大的基础设施浪费和土地利用之间的负面外部效应,其代价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而,“村村大发展、村村像城市”的发展模式带来的代价可能会远远超过目前城乡土地市场分割所产生的问题和后果。

国际经验表明,制度是不同形式的交易,不能因为某些人的反对或上访就简单的进行改革。从美国的发展历史看,在实行奴隶制的250年时间里,只发生过50人以上的群体事件4次;但在废除奴隶制以后的150年时间里,却发生了无数次的带有暴乱性质的群体事件。从这一史实中可以看出,制度先进了反而群体事件大幅度增加。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群体事件的多少或上访指标来判断制度设计的优劣程度。判断和结论应当在客观冷静的分析以后做出可能更为合适。

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总体上是国家对私有土地干预越来越多,土地的公权力不断得到强化。例如,美国在过去的125年里,土地私有产权的保护与土地公共利益的冲突时不时地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但最后大多是公权力得到维护。最典型的是2005年的Kelo案件,城市政府为了振兴经济,强制征用115个居民和商用地产,用于兴建临河旅馆、餐厅、商店和码头,15个私人业主联名起诉政府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结果最高法院判决政府胜诉。国际上一些著名的土地问题研究专家,都非常羡慕我国的公有土地产权制度。但是,目前国内对私人产权的完全维护似乎已成为主流观点,一些地方也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旗帜,认为应将农村土地人格化后进入城市土地市场。如何解决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问题,还真是处于“理还乱”的状态。

(三)土地公共权力与集体土地物权

从1978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至今,我国城乡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克服长期以来公有土地之上只见国家(集体)权力而不见个人权利的缺陷,优化和重建公有土地物权构造,以实现公有土地中“公共土地权力和个人土地权利”的分化、界定和平衡,建立个人对公有土地的处分机制,调动个人对公有土地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开通公有土地进入市场的枢纽和主渠道。这一过程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公共土地权力体系和公民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

由于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政府推动型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政府对公共土地权力的掌握是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杠杆之一。政府的这一角色在很长时间内还要保持下去。因此,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对土地的公共权力与农民对集体土地的物权势必要产生冲突和摩擦。围绕农地非农化出现的土地规划权、征地权以及征地补偿等问题实质都是政府对土地的公共权力与农民对集体土地物权之间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⑨ 超产权理论是什么

从实证方面看。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在利润激励上,私有企业比传统的国营企业强。可事实如何呢?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国家。英国在私有化过程中积累了很多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以及与此相关的理论创新和发展。1997年,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Martin&Parker)对英国各类企业私有化后的经营成效进行了研究,经过大量实证调查检验和综合广泛比较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显。他们认为企业效益与产权的归属变化没有必然关系,而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系。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就越高。同一时期(1996年),澳大利亚经济学教授泰腾郎(Tittenbrun)分析了85篇有关产权与效益的经济文献后也发现: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有关,即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综合研究和实证表明,在产权从公有转为私有的过程中,企业激励机制得到了改善(Vicker,1996),效率也会得到提高,产权改革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改变了企业治理机制。但是,改变产权不等于企业治理机制就一定会往促使企业效益提高的方面转换,市场竞争才是企业治理机制往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证条件。竞争会迫使企业改善机制,提高效益。

2.超产权理论的突破

针对产权理论的不足,泰腾郎(1996)、马丁和帕克(1997)等学者,以竞争理论为基础提出超产权论(BeyondProperty-RightArgument)。他们认为超产权论比私有化产权论更具理论的内在逻辑性与实证解释的说服力,并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了产权论的基本观点。超产权理论认为,利润激励与经营者努力投入未必存在必然的正向关系,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发挥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与投入的作用。超产权论把竞争作为激励的逻辑起点,其依据是90年代发展起来的竞争理论(Vicker,1996)。竞争理论具体内容有四部分:竞争激励论、竞争发展论、竞争激发论与竞争信息完善论。这些竞争理论不仅为超产权论发展“竞争激励”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还为把企业治理机制从产权中分离出来提供了逻辑依据。市场竞争给企业创造“生”与“死”的择别,在这个择别面前,不管企业的所有者是谁,只要它们想生存发展,不被边缘化和淘汰出局,就得改善企业治理机制,不管是行政治理机制还是商业治理机制。这种选择的最终发展结果,导致企业治理机制与效益趋同。否则,治理机制差的企业就会被淘汰。依此逻辑在考虑竞争因素后,市场进化的长期最终效应是,治理机制不受产权归属所决定。这契合了法马(Fama,1980)所说的“企业产权归属对现代工业企业并不意味着什么”。不过,这种长期结论并不排斥产权影响治理机制的短期结论。因为在短期中市场竞争尚未达到均衡态,企业之间仍存在着机制与效益的差异,这种差异很可能受产权归属或其他因素所影响,但这种差异终将被竞争消除掉。

超产权论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企业治理,二是竞争理论。企业治理主要包括信息非对称下的合同激励机制理论、信息非对称下的经理聘选理论、监督机构和产权结构等。竞争理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竞争激励论。它是除了利润激励之外的隐含激励,也就是由竞争诱导的激励。其动力源有三个,分别为信息比较动力、生存动力和信誉动力;二是竞争激发论。企业之间利益的对抗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及潜在违约性(短期内的违约利益可能超过长期的践约合作利益),这三个要素激发了竞争;三是竞争发展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份额的变化与绩效的相关程度就越高,这种环境下最利于锤炼企业的发展力,真正优质的企业由此脱颖而出;四是竞争信息完善论。通过比较竞争促使信息产生,以便于企业所有者或经理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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