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产证上的日期是什么时候的,交房日期或者备案日期还是什么时候办证就写什么日期
房产证上日期,名曰“登记日期”,大致反映了该本证何时办理的(又区分为两种情况)版,在某种情况下,它不能准权确反映住宅的房产登记实际日期。例如发生了换证、变更等情况时。
以上海情况举例,假若某人在2000年买了房,办了证,房产证上显示的登记日期为2000年。该业主在2014年还买了个地库车位。按当地规定,该车位产权不单独发证而与住宅合并登记,于是在2014年领到了换发后,住宅与车位合并登记的房产证。显然该本证上的登记日期为2014年。一般人会判断,认为这房买了不到一年时间。显然这是大错特错的!在房管局的档案里,该业主已经持有该房十多年了!
住宅买卖政策上有所谓的满5年的划界。按什么划,各地有细微的差别,但肯定不会简单到只看房产证!不会动脑的人才会以一孔之见下定论。
㈡ 房屋交付以什么时间为准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使用后,即使房屋权属证没有办理完毕,房屋可能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接到书面通知书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自书面通知书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购房人承担一切风险,当事人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则不构成“正当理由”。
㈢ 法律规定的交房手续与实际交房时间产生冲突时,法律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内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容时候就应该确定竣工日期,并且将竣工日期最为交付日期。而在竣工之时按照法律规定是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备案表》的。也就是你所提出的《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且对于不动产而言,同时上面的法律中也有规定能够,要在交付之日起(一般是说拿到房门钥匙之日起)90天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算是真正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等级很重要,要是开发商把房子再卖给别人,你就要不回来了,等登记过的还能要回来。)
所以案件的大概就是你们约定的时间是2004年5月31日,而实际的交付日期是2004年8月13日,这样明显的是开发商构成迟延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所以你可以以开发商违约提起诉讼,要求实际交付,并承担违约责任。
㈣ 房地产合同 关于一手房交房日期的规定
提供我们多年来沿用的数据供参考:
逾期交房,卖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内利率(或按日容千分之二)向买方支付已交房款的利息。逾期超过“60天”,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付合同总房价的2%违约金。逾期天数的计算: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那日止。
法规对上述数值暂无明确规定。但有纠纷闹到法院,还是会参照市场的行情或银行收客户的逾期违约金的标准作参考,违约金数值若象高利贷肯定是不行的。显失公平的条款,违背常理的条款,不对等的条款约束在法庭上都会被认定无效。你可以逾期360天交房,那应该同时约定购房人可以逾期360天付房款,不然就是不对等。
㈤ 商品房预售制度对竣工交付日期有规定吗
1、有规定,如果没有交付时间,合同怎么生效。
2、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专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属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
3、商品房预售条件之一: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关于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规定,有两个意义:一是建设项目已经实际动工,二是开发商必须自己投入一定的资金。无论是投入土地的还是投入具体项目施工工程的,都表明开发商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不能完全依赖购房者的房款资金。防止炒买地皮、炒买项目等投机行为。关于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的规定,则是为了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实际、全面履行,到期能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㈥ 开发商口头承诺交房日期和实际交房日期不一样怎么办
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回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答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㈦ 什么是交房时间
“交房时间”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
1、房屋的交付时间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明确的一项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具体规定,因为合同的履行时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事项,何时交房只能由合同约定。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交付时间。所以,具体的交付时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问题,而是协商约定的问题。当然,法律对于房屋的交付标准是有规定的,即必须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7)房地产交房日期是怎么约定的扩展阅读:
交房条件: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㈧ 房地产商推迟交房时间怎么算
日期按购房合同所约定交付日期算。
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的,每延期版一日应向买方支付权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实践中买卖双方多采纳了本条的约定。对于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笔者碰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意见有:1、认为该违约金标准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根据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支持;2、经当事人申请后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适当减少,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3、经当事人申请后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适当减少,调整为按购房款计算的同期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