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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款返还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2-19 08:23:13

Ⅰ 政府土地返还款的税务处理

这个抄是否做为政府补助入账?
是的。

作为营业外收入交所得税?或者是要减去成本再入账呢?
作为营业外收入,返还多少记入多少,与成本无关。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Ⅱ 房地产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中,政府返还的部分怎么样处理才可以避免

政府返还,如指定返还土地出让金,在专项应付款(留政府返还出让金痕迹)列支,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缴纳的出让金),属于免税收入。如未明确指定用途,在营业外收入列支,记缴企业所得税。

Ⅲ 土地征收后土地返还款如何处理

按原来的产权人数平均分

Ⅳ 房地产企业收到财政返回的土地出让金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实际是不拆迁费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以下是我从网上搜到的,觉得很有道理,将财政返还内的土地出让容金记入“营业外收入”更合理,对开发企业更有利,现转登并致谢:
银河飞雪 (2009-11-27 09:51:57):按土地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冲减开发成本。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

账务上可以记入补贴收入科目,在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Ⅳ 土地返还款如何财务处理

政府土地返还款,列支原交土地款科目。不应是无形资产,应是固定资产吧!

Ⅵ 土地出让金返还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取得的这部分返还款实质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最终会构成存货的一部分,支付的土地价款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在之后取得的财政返还款,属于对已经发生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能冲减开发成本。

Ⅶ 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应该怎么处理

出让土地,受让方需按照土地成交总价交纳土地契税
契税=总成交价×4%

Ⅷ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土地局返还的土地款如何账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属于政府补助,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冲减土地出让金成本;二是作为版营业外收入。权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角度说,作为营业外收入比冲减土地开发成本更有利。

虽然作为营业外收入要多交所得税,但却使土地出让金成本保持不变,这样土地增值税的抵减项不变,减少土地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减金额时可以加10%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还可以加20%的扣除额,这样与所得税25%相比,还是合算的。

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Ⅸ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会计账务处理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对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税务机关的认定与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税务部门认为是返还业务,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比如在2010年度以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根据发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手册》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奖励款应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9)房地产土地款返还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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