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严惩哄抬房价者,深圳住建局出五项措施规范楼市
恶意炒作房价将遭到暂停二手房网签手续等严惩,甚至被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进而采取限制其买卖住房等严肃处理。12月18日中午,深圳市住建局发出通告,公布五项措施规范深圳楼市,严惩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者。
以下为通知全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厉打击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市恒裕滨城、中粮凤凰里花苑等部分住宅小区业主通过微信群发布集体涨价言论,恶意炒作二手房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虚假言论、哄抬房价、恶意炒作等行为,不仅严重背离中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重影响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还涉嫌违法违规。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各类不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介入调查,详细掌握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二、对于涉嫌集体恶意炒作房价的小区,主管部门将暂停办理该小区二手房网签手续,并在该小区发布二手房交易风险告知书。如业主确需交易,需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签署交易风险知晓书。
三、对于通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经查实的违法违规人员,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并研究采取限制其买卖住房等相关措施。
四、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专业意见及合理建议。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恶意炒作房价或者代理涉嫌恶意炒作房价的房屋,违者将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其网签权限,并列入行业诚信黑名单。
五、广大购房者应当强化理性交易和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交易风险。对于发现涉嫌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虚假言论、哄抬房价、恶意炒作等行为的,可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2月18日
据了解,在12月17日,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针对福海街道中粮凤凰里花苑小区个别业主发布集体涨价言论一事,已经采取了对发布集体涨价言论相关当事人进行约谈,暂停办理凤凰里小区二手房网签手续等处理措施,并提醒市民目前市场供应充足,请广大购房意向人理性购房。
2. 房地产管理局 和住建局有什么不同
房地产管理局 和住建局的不同:
一、职能不同
1、房地产管理局是回主管房产登记,答或者说是房子建成后的管理工作。2、住建局是管房子建成之前的工作,主要是建设工程计划,施工等等管理。
二、下设机构不同
1、房地产管理局只有办公室、财务科、产权科、房管科。
2、住建局有办公厅、法规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住房保障司、城乡规划局、标准定额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计划财务与外事司、人事司。
(2)县住建局如何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扩展阅读:
房管局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施工许可证
6、工程状况的书面说明及房产测绘报告
7、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文件(决议)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9、房地产评估报告
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城乡建设市场,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这个问题无非就是以下几点:
关于第一个问题是:
1、强化对城乡建设专市场管理重要性的认属识。
2、组织一次广泛深入的宣教活动。
3、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活动。
4、建立健全城乡建设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关于第二个问题是:
一是邀请资质高、能力强的编制单位、专家参与规划编制及评审工作。
二是积极完善规划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管理,完善管理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三是实行规划公示制度。落实规划公示制度,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推行“阳光规划”,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对规划的知晓率;
四是严把“一书三证”发放关。所有建设项目均要符合城镇规划,否则一律不予发放,
五是加大城镇建设规划管理的执法力度。对乱搭、乱建、无证建设、占压规划红线等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是加强城乡规划宣传教育。采取广播电视宣传、会议培训、标语宣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活动,同时,实行项目规划审批前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规划知识告知和谈话制度,提高广大干部、企业法人和群众的规划自律意识。
4. 工商局如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一、房地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管理。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核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范围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
二、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据《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而擅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广告;未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广告;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权属有争议以及政府限制销售等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广告;向购房者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和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内容的违法违规广告。
三、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引导和督促房地产经营企业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房地产经营企业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和质量履行合同,按规定的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于售房合同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应责令其改正。对利用合同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处理房地产消费纠纷。利用“12315”举报网络,受理消费者房地产方面的申诉,积极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五、对房屋中介活动管理。查处房屋咨询、信息服务企业超范围经营房屋中介,房屋中介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无照经营和欺诈经纪活动。
六、建立房地产经营企业的信用公示制度。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的要求,做好房地产经营企业的信用分类工作,并按不同的类别实施不同的监管。要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管理体系,并在网上进行公示,以惩戒违法者,鼓励守法者。
5. 扬州如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8月22日下午,扬州市房管部门召开“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扬州市区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同时,扬州将坚决遏制投机行为。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次认购新建商品住房。优先保障刚需首套房消费者,对于市区范围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给予优先网签、优惠利率等政策扶持。
房管局方面表示将继续强化市场监管。一是按照上级要求,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会同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对市区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捂盘惜售、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订立阴阳合同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罚。二是会同物价部门落实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的要求。三是加强舆论和政策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着力稳定市场预期。
6. 政府应如何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为保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一般采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方法四种。
1、经济手段
即通过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杠杆,来充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以经济刺激来引导人们的经济活动。
2、行政手段
即通过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权,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例如,制定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以控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方向;通过规定房地产市场主体的资格、活动原则、经营范围、权力和义务来控制房地产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
3、法律手段
即通过房地产立法和房地产执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制定各种房地产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的经营,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
4、政策的方法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方法,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该方法具有适应性强、针对性强、易于取得较好的效果等特点。
(6)县住建局如何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扩展阅读:
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困难群众基本安居问题得到解决。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满足人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同时,继续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力度,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
经过不断探索和努力,城乡住房建设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结合,加快改善住房系统、机制和政策适合中国国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房屋,并努力确保城乡居民获得住房。
7. 如何规范地方政府房地产政策的执行行为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解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是“新国十条”一大亮点
南京工业大学房地产系副主任吴翔华表示,这是国务院很有章法的一记“组合拳”。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是这次“国十条”的一个重要亮点,之前国务院发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执行,现在要对地方政府问责。"乱市"就得用重典!”合富辉煌集团首席分析师龙斌表示,严厉的调控政策必须有“考核问责机制”的配合,问责制去年年底就已经出台,这是对此前历次宏观调控的经验教训总结。首次将问责机制提到文件的“第二条”,并且让监察部介入,严厉强调:“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这意味着,维护房价稳定已经被纳入党纪国法的考核体系,堵了地方官员在遏制高房价上侥幸和绥靖的退路。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解读:主要针对投机性购房 会加速楼市降温
合富辉煌集团首席分析师龙斌认为,目前出台的三套房政策还没有相关细则的界定,银行的操作空间大,可以根据自身的信贷额度、风险评估做出具体规定。今年以来,银行业在信贷规模上已经有所收缩,不会再出现以前那样超大规模的放贷情况。这个规定主要针对投机性购房,总体而言,三套房政策对供应量比较紧张的城市楼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对于北京楼市来说,无疑是突如其来的一股"寒流",有可能会将楼市带入又一个冬天”,中经联盟秘书长陈云峰认为,此次调控重点直指投资和投机性购房,严控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以及外地购房贷款,无疑对炒房有非常大的打击效力。“一般来说,第二套房还有可能是改善性需求,但是第三套房基本上都是投资需求”,陈云峰说,如果说提高首付是“限制令”的话,那么对第三套房不放贷基本上就是“封杀令”了。限制外地人购房贷款,进一步缩小了需求范围, 会加速楼市降温。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解读:开征房产税要遵循“不都收,分等级”的原则
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理论与实践经验不足,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加以规范、引导。税收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因此运用税收政策来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成为理论界的共识。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秘书长陈云峰呼吁,即使开征房产税,也一定要遵循“不都收,分等级”的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 “差异化住房政策”的思路。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解读:国家对民生保障房产项目的开发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在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方面,国务院提出了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包括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尽快形成有效供应,给市场以信心。海南知名经济学者王毅武教授王毅武说,“从这一条要求可以看出,国家对民生保障房产项目的开发,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解读:将改变当前土地市场价高者得现状
邓宏乾教授认为,再次强调土地供应的“70%”,将确保市场上普通住房的有效供应,缓解房价上涨压力。探索新的土地出让方式,则将改变当前土地市场价高者得、助推房价上涨的现状。这一系列措施实施,将让火热的楼市“退烧”。
海南房地产业资深人士汪志军表示,虽然硬性要求保障性住房等的开发比例,其主旨意图是好的,想尽可能多地解决百姓住房问题,然而这一比例如何界定,仍存在“因地制宜”的问题。拿海南这个经济薄弱的省来说,旅游产业及相前配套产业是本省的主导产业之一,也是地区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如果过多削弱旅游地产等产业的开发比例,会影响经济收益,进而可能会影响投入到保障性住房等安居工程上的资金总量。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解读:加快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让老百姓保持信心
武汉理工大学潘辰教授分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是增加市场供应的有效措施,将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要求,目的就是要确保各地安居工程建设必须到位。”王毅武认为,过去一年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区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没能及时“达标”,因此在该要求中,明确了这一硬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公信力,继续让老百姓保持信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供范垛既艹焕讹唯番沥。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解读:加强监管将加大打击力度
王毅武表示,该要求旨在严打开发商“趁乱打劫”式的开发和盈利。潘辰教授表示,今年楼市重归火爆之后,捂盘惜售等有所抬头,加大打击力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可防止房价不正常上涨。王毅武指出,这或许是中央针对一些地区政府存在“打自己小算盘”的情况,再次作出的明确要求,旨在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政府,必须拿出行之有效的手段加以调控。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解读:个人跨区域的购房信息将得到有效监管与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国十条”要求住建部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这意味着,个人跨区域购房行为将得到有效监控。可视为对异地炒房不予贷款的补充, 个人跨区域的购房信息将得到有效监管与披露。
8. 住建局和建设局是一样吗
一样。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内革方案和《国务院关容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1、建设局,又称住建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审批规划发证等;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审批规划发证等。
(8)县住建局如何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扩展阅读:
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9. 为什么要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市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近几年的持续整顿,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房地产市场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环节多,情况复杂,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企业诚信度差、管理水平低,不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不按时开竣工、虚假广告、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各司其职,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全面实施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
(一)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1.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要积极引导和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市场和政策研究机制,提高决策力;建立资金控制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建立产品研发和质量保障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
2.规范房地产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开发资质管理,对开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发业绩等资质条件,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按时开竣工、无开发项目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降低或注销其开发资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企业注册资金管理,依法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
1. 规范开发计划管理
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计划对房地产市场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市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未列入开发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对不严格执行计划、不按时开竣工的,市发改、建设和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规范开发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依据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类别、开发期限、项目拆迁补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应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期开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按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超出用地规模开发建设、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协议非法开发等行为,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3. 规范规划控制管理
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限定的范围进行开发建设,严禁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发建设或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开发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于企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以及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查处。
4. 规范房屋拆迁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依法申请拆迁许可,并按程序实施房屋拆迁。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拆迁评估机构要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拆迁评估。对违反拆迁年度计划或未经拆迁许可擅自实施拆迁,未与被拆迁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将房屋拆除,以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破坏相邻公用设施和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搬迁以及违法进行拆迁评估等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5. 规范施工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规定,依法办理招标投标、委托监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应招标而未招标、未实施监理、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明示或暗示勘查、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行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6. 规范项目手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后,必须按规定领取项目手册,如实填写、记录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情况、物业管理情况,及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有关意见,并根据工程进度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依法领取项目手册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查处。
7. 规范项目资本金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领取经营权证明。未办理资本金监管手续或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8. 规范竣工综合验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将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职责依法查处。
(三)规范房地产经营管理
1. 规范预(销)售管理
(1)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屋,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以及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的,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悬挂服务承诺牌和服务告知牌,向购房人公开承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把购买商品房应当注意的事项告知购房人。未实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告知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规范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屋,应当通过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对于未通过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统一预(销)售,囤积房源、恶意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规范房地产广告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宣传广告,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或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企业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或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4)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使用由市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凡已纳入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必须使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提供的电子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且已在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面积测绘证明文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品房面积计算、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6)规范商品房使用手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房屋购买人提供由开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并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企业未按规定提供《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或者未按约定进行保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查处。
2. 规范售后服务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公布售后服务电话,受理房屋买受人的投诉,承担保修期内商品房屋的维修和保修责任。未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不承担保修责任、推诿或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 规范房地产金融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住房贷款结构,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合理住房消费,改进住房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4. 规范房地产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做到价格公开透明;对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在开工之前统一核定基准价格;对普通商品住房,应当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限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价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5. 规范房地产税收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推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深入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营造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的作用,丰富税源管理信息,强化房地产行业的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社会化水平。推进房地产行业税收科学化管理,完善房地产税收管理软件,全面推行机开房地产预售款专用收据和专用发票,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规范和强化“二手税”交易的税收征管,深入落实“先税后证”的措施,完善“二手房”计税最低限价,减少税款流失。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
(一)强化组织保障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工商、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金融、物价、税务等部门参加,建立青岛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强化制度保障
建立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考评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应指标,并根据指标性质和企业规范化程度赋予不同分值,建立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价体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提供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的奖惩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对企业的规范化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优,并通报考核结果。
(三)强化政策保障
建立健全三色通道制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化程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差别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开发、规范化经营。对于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开通绿色通道,给予政策支持,扶持其做大做强;对运作不规范的,纳入黄色通道,责令限期整改;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红色通道,依法给予降低或注销开发资质的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
结合年度考核和评优活动,对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开发项目手续齐备、经营行为合法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表彰,引导和带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管理、依法开发、诚信经营,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推动规范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