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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监理违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2-18 16:38:33

⑴ 如何处理工程违规事件

看你属于哪一方——施工方,业主方,监理方,还是政府相关部门??
还有事什么性质的违规,
不同的违规对不同的角色处理肯定不同的啊

⑵ 监理处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如何处理

监理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监理,
某种意义上说,监理就是建设单位,
对于监理单位作出的行为,建设单位应予以支持。

⑶ 工地现场管理发现监理有违规怎么办

1、打电话到他所属的监理公司总部(这个一般没人做,我也不用解释了吧回)2、写份联系函交给甲答方,只要合理,马上他就要走人(这个比较常用)3、如果报建了,可以到所属的监测部分去举报(只要理由充分他不止是走人那么简单,可能会吊销牌照以上处罚)

⑷ 如果开发商在工程建设中,违反了建筑设计规范的某项规定,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开发商负什么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第八章罚 则(摘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⑸ 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罚有几种情况

(1)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⑹ 监理员应该怎么处理施工单位违法分包

您好,以下文件供参考:
职权编码:420802211CF00289
职权名称:对公路水运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2.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或者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使主体:东宝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处罚种类: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产停业。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监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公路水运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县级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包含部分农村公路项目),对公路水运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交建〔2013〕131号)公路:……(一)省厅质监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长江(汉江)公路桥梁、独立特长公路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养护大修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二)各市州交通运输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公路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养护大修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三)县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的具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分工由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水运:(二)厅质监局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水运项目,高等级航道项目、5000吨级及以上港口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三)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辖区内除厅质监局监督外的水运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⑺ 工程监理单位违法的如何处罚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书》或者《监理许可证》、《资质等级证》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是指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行为。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4)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行为。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

(6)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行为。

(7)房地产开发监理违规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⑻ 在建设工程中,如果建设单位出现违规现象,监理单位该如何处理

口头制止---书面制止---上报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例如质监站。

⑼ 工程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章安装怎么处理

监理发现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于重大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⑽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和建设方存在串通,违法,违规怎么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版以上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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