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防范哪些税务风险
为此,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及其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期达到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目的。 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价外收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未确认销售收入。如将水电一户一表开户费、燃气管道初装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价外费用,作为代收代付款项核算;有的甚至不入公司账,直接存入董事长、总经理个人账户或物业管理公司账户。 2.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等预收房款,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企业在开发楼盘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因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司采取个人借款形式入账或不入账,导致企业未及时申报营业税。 3.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方式营业税入库不及时。目前,开发企业普遍存在将完工产品如营业用房(店面),抵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结算款的现象。这样往往使得开发企业未及时实现销售收入,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体现营业收入,从而造成双方营业税申报不及时。 4.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少数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及时将符合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的已售完工产品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仅在办理房产产权证前开具《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时,才将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从而延迟体现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通过向购房户了解即可发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价外费用更名费等未确定销售收入的、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的以及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等行为可认定为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预付款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也要作出处罚。 开发成本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挤占企业利润。(1)开发企业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建筑业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计入开发成本。这不仅使施工企业少计应税收入,少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等税收,而且在建筑工程决算时,如果施工企业又将这笔代缴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将可能再次造成开发企业虚列开发成本,少计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2)多列融资成本。开发企业除银行贷款外,还向其他企业、个人进行大量民间借贷。有的企业往往出现无借款本金的利息支出,或用其他企业、个人(债权人)银行利息凭据直接入账,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以及支付借款的利率高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利率上限,并计入开发成本。(3)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由于取得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大部分未写明具体项目名称,往往只注明零星工程款,特别是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基础土石方等工程,受专业知识、事后隐蔽工程量难以核实的限制,税务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对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核查。开发企业利用这些工程,实现用4.43%或5.43%的建筑业营业税去侵蚀25%的企业所得税税基。(4)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由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频繁,转移收入和费用的隐蔽性高等特点,往往成为企业转移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手段。(5)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有的企业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 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未按配比原则结转成本。如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一次性计入第一期项目的开发成本,造成前期开发成本多计,后期开发成本少计,通过项目的滚动开发,成本不断归集,不断消耗利润,最后将本应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消耗殆尽。另外,成本分配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成本核算对象(可售房产)实测面积与规划面积出现差异时,企业未及时做出差异调整,也会造成多结转开发成本。 3.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的开发企业自行采购部分电器材料、建筑材料、绿化苗木等,未将这部分甲供材料成本并计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侵蚀了建筑业营业税税基。有的企业违反营业税相关政策,将取得的外地建筑业发票入账,导致当地建筑业营业税流失。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凭证即可发现。对于开发商销售成本确认不实,虚开建筑业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若税务机关将虚列融资成本,虚开建筑业发票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纳税申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未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预计毛利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对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预收账款科目存在大量贷方余额,而季度申报利润总额却不含按预收账款科目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 2.纳税申报前未对预计毛利额进行调整。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企业开发产品项目已完工并已结转收入成本,但未按规定出具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造成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开发产品相应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因此,在年度内企业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呈动态变化。企业未及时对存量开发产品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信息登记,未按时准确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但很多企业在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科目前,不申报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
Ⅱ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注意什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应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规定,2008年以前的自用开发产品版需要视同销售权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的开发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是不少房开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房地产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不仅要按市场价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股东所享受到的折扣的个人所得税。
Ⅲ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什么
1、战略管理。在此层面税收筹划开展的时候,需要考虑股权架构与层次如何涉及与安排,并且对未来会产生什么影响、是否成立项目公司,法人的形式以及注册地点所在、注册资本以及出资形式不同对财税会产生什么影响、土地方与资金方如何合作,什么形式拿地税负较低、如何增加拿地过程中的土地成本例如拆迁成本等问题。
2、经营管理。从经营的较读规划,需要考虑的问题有:产品设计形式不同对企业税务的影响、商品和住宅的比例,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比例、对外合同如何从财税角度修改比较合理、报建形式以及开发分期对税收的影响等问题。
3、理财。从理财角度规划,往往是财务人员在考虑,空间有限,绝对金额往往不大。比如费用发生后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可节税、用什么样的费用分摊标准对公司最有利、资金利息计算方法的选择、合并或分期清算的选择、高管高额奖励如何规避个税等等。需要明白的是:如能事前从以上三个角度综合进行企业税务统筹与规划,不仅可大大降低企业税负,同时也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
Ⅳ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处理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违规总结
1.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未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利润额并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开发的产品已经销售,不开具房屋销售结算发票,收入挂记预收账款,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3.银行按揭房款、产权置换、房地置换、土地出让、安置用房、商品房自用、抵债等销售行为,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以上销售行为,个别企业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或根本不在账上反映,尤其是银行按揭和实行分期付款的销售行为,纳税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造成当期少缴税款。
4.成本核算不规范,乱列成本费用。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成本费用配比、归集和结转核算复杂,容易造成成本核算混乱。企业通过虚列多列成本,扣除成本费用时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期间费用与成本,建造成本与销售成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划分不清,任意摊销,虚列多列各类成本,造成不真实的盈亏,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行业特点调减成本。房地产公司利用开发周期长、成本划分难的行业特点,将几个开发项目不易区分的成本混在一起,设置一个“前期共同费用”账户,结转经营成本时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进行,而是根据收入情况,利用“前期共同费用”账户随意调整,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2)股东个人负担的借款利息支出,记入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有的企业把应由股东个人的支出记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3)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多提折旧,多列财务费用等增加成本。
(4)企业捐赠、赞助、广告、福利、奖励等费用超标,不按规定记入成本。
(5)代收款项、价外费用不合并纳税。将煤气开户费、可视对讲费、有线电视开户费、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直接记入往来账户,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6)外资开发商利用自身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内资企业合作进行开发,对补偿给内资企业的不动产不作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
(7)以代建房名义不按规定纳税。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不属代建性质的项目,以签订虚假的合同等手段冠以代建之名按取得的代建费收入纳税而不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全额纳税。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谢谢!
Ⅳ 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哪些税务
你问的是个人吧
个人买房有:印花税,契税,交易手续费,他项权证费
卖房有: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
高档住宅和别墅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Ⅵ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请明白人给我指点!
1、营业税:销售额*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相应税率(市区为7%,郊区、县城、建制镇5%,农村1%)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4、有可能有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地方教育费附加比率(一般为1%-3%)
5、土地增值税:
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税:
增值额与扣除金额的比率不超过50%的部分,按30%的税率,速算扣除系数0;
增值额与扣除金额的比率超过50%-100%的部分,按40%的税率,速算扣除系数5%;
增值额与扣除金额的比率超过100%-200%的部分,按50%的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5%;
增值额与扣除金额的比率超过200%的部分,按60%的税率,速算扣除系数35%
6、印花税:对于双方签订的产权转移合同,要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7、房产税:对企业自有房产,要按房产余值*1.2%/年交房产税
对企业出租房产,要按租金*12%交房产税
8、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面积*当地单位面积税额
9、车船使用税:企业自有车船并在车管部门等登记的,要按适用税率交纳
10、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一般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
11、企业所得税:平时按利润预缴,年末汇算清缴,为应纳税所得额*25%
Ⅶ 总结下房地产税务要注意哪些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中的常见问题:
(一)提前确认收入,预交、虚交税款。政府或税务部门在完不成收入增长目标或税收任务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约谈、先征后退、承诺给予其他政策优惠等方式。要求资金周转相对较为灵活的房地产企业将应于下年度入库的税款提前征收入库;或在无税源的情况下,虚交税款。
(二)推迟结转营业收入,延时纳税。审计中发现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少交税款的常见手法,主要表现为不按时结转经营收入、将售房款长期挂预收收人或放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在进行收入结转时,只将购房首付款结转收入,不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及时确认收入;购房人提前交纳房款时,不按实际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等。
(三)利用“往来”科目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根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及其他代有关部门收取的代收费用等。审计中发现,企业经常把其他收入通过往来款核算,以逃避纳税义务。此外,在银行按揭款上做文章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人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某些房地产公司利用金融按揭贷款售房方式的特殊性,将银行按揭款项记人其他应付款,不作预售收入处理,从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四)利用不同项目间成本混转调减利润,偷逃税款。某些房地产企业往往同时开发好几个项目,有的处于预售阶段,有的项目已基本结束。多个房地产项目同时进行,应分项目核算成本。某些房地产公司往往故意将几个开发项目的成本混在一起,结转成本时,不是按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进行,而是在各项目间“随意”调整,以达到明亏暗赢的目的。
(五)利用“预提费用”账户,虚增成本、调整利润。税法规定,预提费用年末不得留有余额,但对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提费用。则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房地产公司该账户年末往往存在大量结余。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虚增成本:一是对于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优惠政策而少付或不付各项费用仍照常提取,而不是按实际支付额列支。二是提取国家已取消的收费。
(六)利用借款利息偷逃税款。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开发前期,动用资金较大,筹集资金渠道较多。有的通过银行借贷、有的从企业拆借,还有的由企业职工集资,根据税法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实践中房地产公司往往将发生的利息全额进入开发成本.并且有些借款利率大大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另外,有的房地产公司从其投资方(同为房产经营公司)融入资金的借款利息全额扣除。而根据税法规定,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此外,由于收息方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为协同逃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出现了新的手法,即采取以低价房款先行售给借款企业或个人,后由其以出售二手房并与购房者到开发公司更名的方式套取现金、取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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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对策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处在审计一线上的审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会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升计算机辅助审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在审计实务中不断增加审计经验,提高计算机分析数据水平和效率,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才能查处房地产企业偷税问题、查证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
(二)充分利用综合信息。一是利用以前年度纳税电子资料进行同一纳税人近年数据对比分析.以发现税种变化异常等问题。二是注重外调工作,善于发现新的问题。如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获取房地产项目预售和销售方面的信息。注意搜集网上和报纸杂志上的楼盘广告,以购房者身份到售楼处了解项目销售进度、实地查看楼盘建设情况等。三是多层次、多视角、多领域收集汇总有价值的信息材料。沿着房产立项、开发、销售等业务环节,对税务机关以外房产、建设、交易、按揭银行等诸多第三方的信息进行采集分析等。
(三)结合审计实践。
1、提高选案环节针对性。如对预征虚征税款问题,前期征管数据分析尤为重要.通常税收任务重的分局存在此类问题的可能性较大。通过对比分析其征管数据中12月份税收占全年的比例,配合进一步数据分析,往往准确性很高。如:一是筛查入库日期与税款所属期在同一个月的电子数据。正常情况下,税款入库日期应在税款所属期的下一个月,如果出现12月份缴纳税款所属期为12月的税款,则存在预征税款的嫌疑。二是筛查同一个月多次申报的电子数据,同一纳税人在一个月份中对同一税种应只申报缴纳一次。如果存在同一月份,特别在12月份对同一纳税人申报并征收2笔以上税款的纪录。往往也存在预征税款嫌疑。三是查找大额、整数入库税款纪录,这些税款往往以倒算的方式算出纳税基数,因为正常申报缴纳税款很少出现整数,可在查找出整数税款的基础上,再落实该税款申报缴纳的真实性、合规性,四是有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审计人员平时的了解,处于刚起步甚至项目尚未动工阶段,年末若突然出现大额营业税等税款入库,很可能有虚交税款的嫌疑。
2、重视实物信息核查。重点抓住项目数量、开发面积、开发地点、单位价格等四个环节。具体包括全面核实纳税人实际参与开发的项目数量、开发面积,各项目的开发地点,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竣工验收时间”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实项目的可售商品房面积,如通过抽查开发项目的回迁安置协议、联建协议、房屋销售合同,并根据开发项目坐落地点等客观情况判定回迁,联建商品房面积的真实性及可售面积的真实、核实开发项目的销售单价与同期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异常等。
3、加大售房合同检查力度延伸审计具体企业时,将售房合同与经营收入相核对,审查是否存在未按合同规定结转收入的问题。警惕往来账户,重点是挂账的应付款付款项及借款项目。对发生金额较大的业务要特别重视,审查是否将售房款废往来账户而未结盟转收入,或提取已减免的各项收费及乱进利息虚增成本等问题。
4、加强全面审查。不放过任何有关的蛛丝马迹,谨防税务机关协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抵防审计人员的做法。(高连云<青岛市审计局>)
Ⅷ 房地产企业普遍面临的税务管理难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你的四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就是税负控制问题。
一是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难以保证在30%以内,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它有4档税率,最高一档为60%,挺吓人的,该增值率控制不好,企业就会吃亏。而要控制好此增值率,需要对建筑成本进行全面的预算管理。关键是做账的人要非常熟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否则,就无法对增值率进行有计划的控制。持有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证的人可以胜任此项工作。
一般的地方,土地增值税的预交征收率是3%(全国各地不一样,3%可以理解是国家的最低线税负),因此,增值率控制得好的企业,会保证有3%,但不会超过3%许多,否则企业又要多交上千万的土地增值税。(之所以要保证有3%,是因为,低于3%,税局是要查账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个项目收入预计6个亿,需要做多大的建筑成本,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才不会超过3.5%(假定老板接受3.5%的税负)
设建筑成本为X,假定企业不存在有银行借款,当地开发费用扣除率为10%,则有:
[6-1.3X-6×5%(1+10%)]×30%=6×3.5%(6×3.5%为总共要交的土地增值税)
解得X=3.823亿元。这3.823亿元的建筑成本就是会计要控制的建筑成本。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是0.21亿元。验算:0.21/6=3.5%
否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将大大超过0.21亿元。如,建筑成本没有控制好,只有3.5亿元。仅仅比计划数少0.323亿元,则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是(6-3.5×1.3-.33)30%=0.534亿元。要多交0.324亿元。其差额是巨大的,简直是几何式的放大。这就是土地增值税最隐蔽的地方。
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难以控制。国家的最低线税负是收入的2.5%,控制得不好,也会超过它很多。而且,它的扣除金额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还不一样。更重要的是,它还受平均建筑成本的影响。如,一个企业的建筑成本是3000元/平米(假定),而当地的平均建筑成本是2600元/平米,超过平均水平,也是很麻烦的,税局也会要你写说明、解释之类的问题。
总之,这两大税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最大、最难控制的税种,它隐蔽性强,政策性强,计算复杂,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是会计专家,而且还要是税务专家,否则,这两个税是很难协调控制好的。老板花点钱请个持有注会或者注税证的人参谋,并付点咨询费是很值得的。
Ⅸ 房地产企业一般都交什么税
房地产企业交纳的所需的税种如下:
1、城建税
2、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5、房产税
6、土地使用税
7、契税
8、土地增值税
9、所得税
(9)房地产企业税务最注重什么扩展阅读
房地产企业的特征
不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企业还是物业管理企业,它们的经营对象都是不动产,具有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这种特性使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受其影响十分巨大,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大,经营绩效与所处区位状况关系密切。
因为一般商品属于动产,具有实体的流动性,可以随时在地区之间,甚至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流动,因而通常面对的市场竞争范围比较大,在不受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国家安全等贸易壁垒影响的条件下,竞争范围是世界性的,企业要根据国际市场的情况进行决策,国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会对这类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
而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不动产不具有实体的流动性,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产品不可能移动,相关的房地产服务也附着于固定的房地产上面,因此其面对的市场竞争范围较小一些,主要是本地市场,当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趋势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绩效至关重要。
此外,由于房地产产品的价值量大,资产转移需要经过较长时间,从而使市场竞争关系无法充分展开,受制于此,房地产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把握当地市场的需求。
Ⅹ 房地产企业前期,账务上应该准备注意哪些呢。税务上又该注意哪些呢。
土地费来用,补偿费自用,三通一平费用,计入开发成本.筹建期间的计入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其实也属于开发成本,也是计成本。开发期间还应注意各种合同,做账需要,各种税的话,那就太多了,多看一下关于房地产这一块的税务方面的书,开办建设期间,有诸多税是0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