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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政府收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2-15 23:28:18

『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就其用途来说,大致可分为三部分:
1、土地、土建及设备费用。这是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的主体内容,大致占总成本的80%,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费用。土地费用主要包括置换成本、批租费用、动迁费用等。房产商在决定是否开发一个项目以前,必须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将预计的土地费用通过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的换算,计算出未来所开发的每平方米商品房所占的土地成本(俗称楼板价),以此来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2、配套及其他收费支出。主要是指水、电、煤气、大市政和公建配套费,学校、医院、商店等生活服务性设施也是不可缺少的。其他收费支出中有些虽属于押金性质,如档案保证金、绿化保证金等,但难以全部收回。这类收费项目种类繁多,标准不一,许多项目由垄断性企事业单位执行,随意性很强,标准普遍偏高。配套及其他收费项目是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中受外界因素影响最大的一块费用支出,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10%~15%.
3、管理费用和筹资成本。房地产开发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投资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大多数开发企业必须通过贷款来解决资金需要,这样就产生数额较大的利息支出。如何把这部分费用核算好,对正确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折叠构成因素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用费
(2)拆迁安置补偿费

『贰』 房产开发项目收费及配套费怎么计算

房产开发项目收费及配套费计算方法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政府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

也可依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或平均标定地价,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收费。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农村土地征收费的估算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2)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在城镇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将国有储备土地或已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因出让土地使原用地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给以补偿。它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房屋征收安置费和征收补偿费。

3.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主要包括:

(1)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一般可以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

4.建安工程费。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建筑、特殊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给排水、电气照明、电梯、空调、燃气管道、消防、防雷、弱电等设备及安装)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等。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安工程费可采用单元估算法、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以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估算。

5.基础设施费。它又称红线内工程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排污、排洪、电讯、环卫等工程费用,通常采用单位指标估算法来计算。

6.公共配套设施费。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参照“建安工程费”的估算方法。

7.不可预见费。它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前述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以上述1~6项之和为基数,按3%一5%计算。

8.开发期间税费。开发项目投资估算应考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在一些大中城市,这部分费用在开发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占较大比重。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算。

核算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是指企业将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按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和分配,最终计算出开发项目总成本和单位建筑面积成本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经过整顿,有关法规制度已比较完善,房地产开发将在有序,规范的道路上运作,房产商要想获得经营利润,除了必须提供适销对路的房源外,还应该降低开发成本,重点控制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并严格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

成本分类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就其用途来说,大致可分为三部分:

1、土地、土建及设备费用。这是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的主体内容,大致占总成本的80%,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费用。土地费用主要包括置换成本、批租费用、动迁费用等。

房产商在决定是否开发一个项目以前,必须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将预计的土地费用通过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的换算,计算出未来所开发的每平方米商品房所占的土地成本(俗称楼板价),以此来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2、配套及其他收费支出。主要是指水、电、煤气、大市政和公建配套费,学校、医院、商店等生活服务性设施也是不可缺少的。

其他收费支出中有些虽属于押金性质,如档案保证金、绿化保证金等,但难以全部收回。这类收费项目种类繁多,标准不一,许多项目由垄断性企事业单位执行,随意性很强,标准普遍偏高。

配套及其他收费项目是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中受外界因素影响最大的一块费用支出,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10%~15%.

3、管理费用和筹资成本。房地产开发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投资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大多数开发企业必须通过贷款来解决资金需要,这样就产生数额较大的利息支出。如何把这部分费用核算好,对正确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房地产业政府收费有哪些扩展阅读:

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是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项目。

在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经营项目,也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经济项目,其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及其他手段对其加以调控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直接法律约束力的是详细规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述立法的目的系为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及产品的安全性,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亦是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条件。

『叁』 关于房地产各项收费有哪些

房地产税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房地产业务所涉及的诸多相关税种的总称,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

销售方应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购买方应缴纳的税收有契税、印花税。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活动。有偿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此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项性质的价外收费。 与房地产业有关的具体营业额的确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自建行业和单位无偿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顺序核定营业额。 3.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额。 4.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营业额税款的计算比较简单。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与营业税相关的房地产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余额计征:个人自建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营业税纳税时间的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规定如下: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出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城建税
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可见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而且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建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土地增值税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初稿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过程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和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的本质所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 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1.自行贴花办法 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同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画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 2.汇贴或汇缴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一份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即”汇贴“。 3.委托代征办法 这一办法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予 5.房屋置换 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 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权属的价格差额: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肆』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了哪些税费

1、契税

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适用税率(3%-5%)。

2、印花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

3、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

4、印花税

常见的合同如下:

印花税税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0.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借款合同金额×0.05%

5、增值税

增值税分别要在预征和实际开发票清算两个环节缴纳。

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预征及清算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缴城建税(7%或5%或1%)。

7、土地增值税(预缴)

预缴税额=(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预征率:住宅为2%,非住宅一般为3%或者4%

8、印花税

印花税税额=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5%

9、企业所得税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一般为15%)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算此前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将其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合并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房地产业政府收费有哪些扩展阅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业务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可将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开发,也可将土地和房屋分开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的主要业务有:

1、土地的开发与经营。企业将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完成后,既可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自行组织建造房屋和其他设施,然后作为商品作价出售,还可以开展土地出租业务。

2、房屋的开发与经营。房屋的开发指房屋的建造。房屋的经营指房屋的销售与出租。企业可以在开发完成的土地上继续开发房屋,开发完成后,可作为商品作价出售或出租。企业开发的房屋,按用途可分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安置房和代建房等。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

4、代建工程的开发。代建工程的开发是企业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络

『伍』 房地产规费和行政事业性具体指那些费用

前期:土地抄测量费,规划报务费,城市袭基础设施配套费,施工图审费(抗震\节能\消防等),招标管理费,白蚁防治费,建筑面积图测费,临时用水用电费,城管有关费用,定位测量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建设费等,
施工阶段:中标管理费,安全监督费,渣土费,夜间施工管理费,农民工保证金,劳保费(统筹部分)等
竣工后:房屋测量费,档案保管费,消防审核费,防雷接地验收费等
太多了,慢慢交吧,还不包括各种小区配套费用

『陆』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交的行政性收费

针对房地产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避险天堂”和“第二财政”的状况,已有信号表明将进行改革,将规范土地出让金,让其产生的收益更多倾向用于失地农民补偿、农业土地开发、廉租房建设等公共事业等。

我国房地产价格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成本,而成本偏高的原因在于各种“硬性”税费的过高、过多。

一位来自江苏省财税部门的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改革房地产行业的各种税费,是最合理科学的,但却是最难的。”

倘若改革房地产领域税费政策,空间在哪里?本报辗转于江苏南京、扬州、宿迁等地区,初步求解房地产费税负担的情况和出路。

土地出让金之重

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开始以来,房地产发展的主要数据可谓“突飞猛进。”

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波教授向本报记者表示,从2000年-2007年,我国房地产投资额增长速度平均每年为20%-30%,销售面积以每年11%-45%的速度递增,销售额以16%-69%的速度增长,而全国房地产销售价格,2004年为17.8%,2007年为16.25%。

“这是惊人的,也是可怕的。” 高波强调,“年平均增长率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这是相当快的,更是危险的”。

房地产成为诸多城市的支柱产业,它的发展牵涉到50多个行业。其低迷状态必定让政府头疼——房地产贡献的税收占到地方政府税收的1/3。而在构成房价的成本当中,土地成本已越来越高,逐渐成为最大的一块。这体现在了“土地出让金”上。

以南京为例。2007年,南京市地块成交138块,总出让面积966.4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81.6%、70.3%。其出让土地总成交金额约331.39亿元。以此计算,2007年南京出让土地平均每平方米3219元。

2005-2007年,南京土地出让成本每平方米的价格平均涨幅为45.15%、39.89%,也就是土地成本以每年四成的速度增长。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并在此后逐渐成为了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南京今年计划推地85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用地为700万平方米。但累计到目前,南京成交的用地面积约330万平方米,年底前还有400万平方米左右的住宅类用地计划。

而进入11月之后,南京市国土部门推出的土地大多以底价成交,并且举牌的开放商数量也大为减少。

在土地出让金形成如此规模的情况下,想降低已不太可能,但想突破也不太可能,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人士向本报表示“只有通过其他途径寻求突破”,也即是提高出让土地的“容积率”。
行政收费详细清单

2008年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王超斌与十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关于减少政府收费环节,遏制住房价格上涨的建议》中提到,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50余项的费用,涉及到约25个政府部门,总体费用占到开发成本的15%-20%。

“就我所知道的,各种规费缴得最全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一共交了57项。”余先生透露。

本报记者就此拜访南京、扬州、宿迁等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商,统计发现,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虽收费额度多少略有不等,但房地产开发中所涉及的规费与收取部门几乎雷同。

在获得的一份扬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性缴费不完全统计表(具体见图表)显示,在用途不同的多个项目中,仅就房地产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性收费,就得向10个左右的部门上交近30个种类。扬州属江苏经济发展中等水平城市,其数据代表了江苏平均水准。

在各项收费中,按“建筑面积”收取的费用就达10多项,致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需负担的行政性收费合计超250元,若加上按“工程造价及定额”收取的费用,房地产成本中行政性收费的金额就达到400元以上,占房价的比重为20%左右。

博弈“土地增值税”

在税务部门征收的9大税费中,有关土地增值税一直颇有争议。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

但在当时,由于土地增值税按照四级累进税率,涉及复杂的计算公式并需要大量的人力,“带有众多的不确定性”,从事财税工作近20年的余先生表示,“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消极抵触,不断向中央反映提出取消。”

“实施一年后的1995年,整个江苏省的土地增值税只有52万左右,平均到各市则更少。”上述财税官员表示。

但江苏省并未放弃对土地增值税的“利用”,这一税种在地方税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

1998-2007年,江苏省土地增值税分别为752万、955万、1.47亿、2.8亿、5.43亿、26.54亿、124亿、227.33亿、329亿和513.89亿元,所占地方税总收入分别占比也一路提高,从0.05%直提升到2007年的2.3%,在地方11大税种中,排名第八。

因此,当2007年1月国税总局出台新政,江苏地税局则早有准备。

土地增值税于2007年新政之后,房地产股票出现了大面积跌停的罕有现象,近30只房地产股票以跌停板报收。开发商认为,这一政策是在“革自己的命”。巨大成本压力之下的各地开发商“上书”要求取消土地增值税一直未停。

“我们算过了,按照老政策要交200万,而新政策则是1500万,这是7.5倍的压力。”上述扬州某开放商向本报反映。

“按构成房地产成本以及应由开发企业负担的各项税收粗略估算,商品房在开发销售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至少在20%以上。”上述财税官员表示。

土地增值税属于直接税,本应由开发商直接负担,不能转嫁。但现实问题是,“最终都转到了消费者的头上。”一名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认为,随着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用地均进入市场竞价,大部分土地增值税已为政府所有,“因此在现今用地形势下,继续向房地产开发商征收土地增值税已失去意义。”

税费改革从哪突破

按照上述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中的案例分析,政府是商品房开发中最大的受益者——其税费收入占全部销售额的42%。

“土地出让的数量、质量以及价格由政府主导,其价格本质上掌握在政府手中,尤其是挂牌拍卖增加市场因素之后,价格更是飙升”,有房地产专家告诉本报,土地国有的性质以及土地出让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决定着,想要从根本上逆转出让价格是不可能的。

“土地增值税不仅没有起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目的,相反会提高房价,增加购房人经济负担”,余先生建议说,土地增值税宏观调控的意义尽失,应尽快予以取消。

对于税费体制的改革,有专家建言,房地产税收的政策取向应是:先清后轻——要清理房地产市场政府性收费,切实解决“规费越位、税收缺位”问题。同时,国家应对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必要的简化和调整,减轻房地产行业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当前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偏低的税负水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金印花税三种税负不到1%),也刺激了居民投资房地产的欲望,以投资为目的购房者越来越多,可适当提高。

上述财税官员经仔细测算后告诉记者,如对房地产领域进行有效的税费清理改革,至少可使得房地产价格降低10%

『柒』 房地产开发土地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土地费用,主要包括(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捌』 房地产开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

房地产抄开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袭金,属地方性收费,你需要提供所在地
一般性收费不外乎
收费: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4工程定额测定费,5、工程质量监督费,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基金: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教育附加,5、水利建设基金。

『玖』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费”包括哪些内容

一、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2、前期工程费:

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

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工程安装费。

3、基础设施费:

开发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支出。

4、公共配套设施费:

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5、开发间接费用: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二、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

房产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产品看护费、水电费、采暖费,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

2)管理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推销、递延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

房屋配套费的税费提示:

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税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缴纳时间:契税只能在过户时交纳特别提示:除税务机关,任何单位无权代收。实施:业主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契税,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之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

2. 公共维修基金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税率:房屋成交价 的2%。特别提示:任何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无权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该基金应该交给小区办。如果您将大修基金交给开发商,您很可能无法要回。

3、面积测绘费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4、物业费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保证金特别提示:普通小区交一年以下物业费并不违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5. 产权代办费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最详细的收房注意事项:你可以自己去看下,还有一些其它的问题。

(9)房地产业政府收费有哪些扩展阅读:

一、房地产企业市政配套费计入的科目:

市政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5001 开发成本”科目。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房地产企业,将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

二级明细科目设置没有规定要求,可以根据单位核算需要自行设置。

二、房地产企业市政配套费缴纳的契税: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其中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当为净地,即政府部门一般会净地出让,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

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所以,一般情况下,“招、拍、挂”受让的土地,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

但在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并非净地出让。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

因此,房地产公司受让土地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组成契税计税依据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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