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当期应缴增值税吗
抵减预缴税款不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限制,当期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及以后各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
依据是:
1.增值税是以整个纳税人为纳税主体进行税款抵扣、应纳税额计算的,既然是减除预缴税额就应当允许全部减除,如果按项目减除,那么同一企业的进项税额是不是也应按不同项目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并没有明确是抵减该项目的预缴税款,那么抵减全公司的预缴税款也是没在问题的。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就认为,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7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17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按照河北省国税局的这个解答,A项目和C项目虽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其预缴的增值税也可以用于抵减B项目已经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款。换句话说,河北省国税局认为在增值税政策中并不要求A项目和C项目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才可以抵减其预缴的税款。
4.湖北省的规定是可以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缴的增值税。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发布日期:2017-12-29)4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以及对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是否能用来抵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后,如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预收款的当期或者以后期的,其预缴税款可用来抵缴纳税申报应缴纳增值税。
❷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何时抵减应纳税额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❸ 房地产企业已预缴增值税如何抵减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吗
房地产企业已预缴增值税,不能抵减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
如此抵减,循环往复,税务机关干脆免税算了!
❹ 房地产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已经预缴的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❺ 一般计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可扣除土地出让金吗
可以。
随着3月24日营改增具体方案的公布,减税利好一一面世。方案规定房地产项目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专家称,扣除土地出让金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税基减少,因此房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消项税减少。业内称土地出让金占房企成本近四成,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降低房企税负,释放营改增红利。
上述利好出自财政部网站3月24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通知》还明确,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财政部相关司人士表示,土地问题当然是我们这次营改增要很慎重对待的问题,因为它后面直接影响就是房价。土地出让收入我们会做妥善处理,后续环节抵扣尽量完整。此次政策出台后,我们对土地出让金的处理更便捷,对房地产业是一项利好。
❻ 房地产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可否扣除已交营业税及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时,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且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税金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做帐方式的不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方式有两种:
一、税金已经在当期损益体现之下的扣除。
企业收到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计提、缴纳营业税等税金时做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已经在当期损益体现了税金,已经予以了扣除。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预交申报表的第5行、年度汇算申报附表3的52行第3列,填写金额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
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开发产品完工后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
二、税金没有在当期损益体现之下的扣除。
企业收到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计提、缴纳税金时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待摊费用----待摊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没有在当期损益扣除税金,因此:企业所得税预交申报表的第5行、年度汇算申报附表3的52行第3列,填写金额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减除预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含土地增值税的预交)。
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开发产品完工后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❼ 房地产预交税金收入怎么处理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本条同时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税金是否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判断,即:当期纳税义务发生,则属于发生期费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属于当期费用(如预缴税款)。2008年之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是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的税款,不属预缴税款性质,可以在缴纳发生当期计入当期的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当期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在税前扣除。
另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该预计毛利额的调整也可以看出:预售收入在结转收入时,没有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也说明在企业缴纳的当期应当予以税前扣除。
❽ 房地产一般企业预缴增值税时扣除进项吗
预缴直接用收入乘以预征率,不考虑进项
❾ 会计问题,房产企业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税前如何扣除
你好,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也就是预收房款乘以预专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后属,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算当年的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