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产中被列入专项整治项目是什么意思
是因为影响部队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资源管理问题或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
被列入专项整治项目
② 商品房工程遗留问题都有哪些
这是工程质量有问题,交房的时候你得让开发商出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
如果交房了,估计你也只能找物业了
③ 关于房地产的历史遗留问题
可以,中国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是没有原则性的问题。人民法院就可以解决
④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80年代已建好的房屋可以定性为违章建筑吗
1、什么是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答: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是指1999年3 月5日以前违反专法律、法规所建属造的下列私房:
(1)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2)原村民未经镇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3)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4)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 原则所建的私房;
(5)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2、什么是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3、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1)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2)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4)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 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⑤ 开发商怎么解决工程遗留问题
比较复知名并负责的开发企业,制一般会在质保期内在项目上留驻几名专业工程师主要负责一些物业解决不了的,比较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投入成本相对较小的遗留问题,一般都会设法整改,但相对投入较大的,就会采取一定的替代或向业主提供附加值服务的办法。
一些售后体系比较完备的开发商,质保期以外也会定期对项目公共区域或业主房屋等部位进行维护,如XX地产,基本上每5年就会对所开发的项目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局部的二次设计、二次整修等工作。
⑥ 房地产开发有哪些遗留问题,对物业的影响及解决办法
问题:包括擅自更改规划、不按标准建设配套设施、质量不合格、销售面积内缩水等容。
影响:这些问题业主入住后逐步暴露出来并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业主和使用人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并借故拖欠物业费,引发纠纷。
办法:1、提高物业服务水平。2、增强责任感。3、做好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正确引导包括物权法,从法律角度为物业定纷止争,更好的行使经营管理以及提供优质服务。4、建立健全有效的
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监管。5、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完善业主大会制度。
⑦ 国家成立什么样的部门解决开发商房产纠纷历史遗留问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下称办证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二、工作对象及范围解决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缴清房改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2.商品房预购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合法购买房屋,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4.被拆迁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用地、报建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登记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原报建批准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报建批准文件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8.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依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二)审查登记发证。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列原则办理: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核发房地产证:(1)权属来源清晰;(2)界址明确;(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1)权属有纠纷;(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房地产权;(3)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致;(4)临时建筑;(5)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6)其它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3.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先到土地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接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保留使用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未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若违法建设项目规模微小,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可先行对不存在违法建设的建筑部分分期规划验收,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套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的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办理分离,建设单位欠缴的上述税费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市国土房管局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4.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售房人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我回答可以的话就采纳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