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产企业应如何扣除开发费用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常年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资金力量雄厚。在开发一项楼盘过程中,内全部容使用的自有资金,没有其他利息支出。请问公司在该项房地产开发费用上应如何扣除?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B. 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C. 房地产增值税哪些不能进入成本核算项目
主要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内费用。
(容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4)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D. 如何正确理解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如何正确理解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中,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上述规定包含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二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是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三是上述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大多省级政府都定为10%或5%,因此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10%或5%执行。
四是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E.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帐面余额比计算余额低的话,按计算金额扣除,建议你看看2006年187号文件,所有扣除项目必须有发票
F.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支出什么成本扣除这些成本他们的利润多吗
房地产"开发成本"明细科目一览表——成本全透视
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一直是消费者心中的一个迷,在暴利的背后还有很多不为人知的,关注房地产就要关注开发成本,嘘,,,,,,,,,谁看谁知道!
(一)、土地获得价款: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土地出让金: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及拆迁补偿,农作物补偿费等。
A、土地征用费
B、耕地占用费
C、安置养老费
D、拆迁补偿费
C、土地补偿费
D、其他
3、合作补偿款: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建房分配的房屋成本和税金。
4、中介费
5、预提
6、其他:含契税、初始登记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1、勘察设计费
A、勘察及丈量费
B、规划设计费:含景观设计
C、竞标设计补偿费
2、三通一平费
A、临时道路
B、临时用电
C、临时用水
D、场地平整
E、临时设施费
3、可行性研究费
A、可行性研究编制费
B、市场调查费
C、项目建设咨询费
D、其他
4、人防费
5、大市政配套费
6、预提
7、其他
A、招标代理及管理费
B、配套方案征询费
C、测绘费
D、工程保险费
E、环境评估费
F、竣工档案编制费
G、日照分析
H、审图费
I、晒图费
J、其他
(三)、基础设施费:建筑物外红线内。
1、室外给排水系统
A、上水配套费
B、雨污水
C、直饮水
D、热水
E、其他
2、室外电气系统
A、供电配套工程费
B、其他
3、室外燃气系统
A、燃气配套费
B、其他
4、通讯系统: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
5、环卫设施
6、采暖系统
7、预提
8、其他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预算的各项费用。
1、建筑结构工程
A、基础工程
B、主体结构工程
C、门窗工程
D、公共部位精装修
E、室内精装修
F、样板房:主体内的样板间的设计、装修以及家具等费用。
2、设备及设备安装工程
A、室内水暖气电管线设备
B、室内设备及安装:空调、电梯、高低压配电等。
C、消防系统
D、智能化系统:保安、电信、卫星电视等。
3、室外总体工程
A、道路系统:小区道路、围墙、门卫、标识等。
B、园林环境工程 绿化建设、建筑小品等。
C、其他
4、工程管理费
A、工程监理费
B、咨询费
C、施工合同外奖金
D、质监费、验收费
5、预提
6、其他
(五)、公建配套设施费: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其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1、会所、物管楼
2、儿童乐园
3、学校、幼儿园
4、游泳池
5、网球场
6、预提
7、其他
(六)、资本化利息: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去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的净额。
1、利息支出
2、利息收入
3、汇兑损益
4、金融机构手续费
(七)、开发间接费: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与项目推广销售有关但发生在楼盘开盘前的费用支出。
1、工程管理费
A、行政管理费: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工费以及直接从事项目开发部门的行政费。五级明细参考“管理费用”明细科目
B、在建工程抵押费:评估费、公证费、抵押登记手续费、财产保险费
C、其他
2、营销费用:项目开盘前发生的广告、策划、样板间、售楼中心建设、售楼书、模型等所有营销推广费用。
A、媒介广告费: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杂志、公交、电子屏、车站、路牌广告。
B、样板间:临时样板间的建造、设计、装修以及清洁、保安、维修费用。
C、其他
3、预提
4、其他
5、结转:项目建设期跨多个年度,反映已经结转的开发成本。
利润跟地盘价格、房价、推销有关
G.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化支出可以扣除吗
可以扣除,但是不得资本化,也就是不得计入开发成本中。
就说如果借款利息在施工成本中(1)或者在土地费用中(2)列支了,就必须调整出来。
但是可以再(1)+(2)乘以5%(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扣除。
H.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税前列支费用有哪些越详细越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
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一)销售成本的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二)开发产品成本归集和分配
1、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成本对象中。间接成本能分清负担成本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成本对象中;因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则应根据配比的原则按各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配比计入有关开发项目的成本。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
1)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对象。
2)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
3、借款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
4、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
5、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
6、其他成本。少数已实际发生但尚未结算的成本应根据合同、协议、标书的价格暂估计算纳税,待结算后按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尚未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暂估、预提。
三、期间费用的税前扣除
1、广告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2、业务宣传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3、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4、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因对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保养、修理、更换等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5、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进行扣除。
6、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
7、借款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四、税金的税前扣除
预售款缴纳的营业税应在相应的预售款结转收入时按照配比的原则税前扣除。
I. 房地产开发企业什么样的开发间接费用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版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权本,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土地闲置费不能扣除)。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J.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计扣除
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第三,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年加计5%计算。
第四,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10)房地产开发过程哪些支出不能扣除扩展阅读:
税项扣除
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2、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