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叫用地红线
简单说;就是国土局批准你建设的地
㈡ 什么是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就是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并且根据退界要求,如1m,红线向里1m才能进行建筑布置.
㈢ 规划建设用地红线是什么意思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2 术语中有明确定义: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不是一回事,个别构件可以伸出红线,相关规定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4.2.5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㈣ 什么是用地红线
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版的用地范围。权
与建筑红线相比,用地红线词义明显宽泛。只要是在所属用地红线内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响(噪音、粉尘方面的污染除外)。
举例:
如果建筑远离城市或道路,建筑竖向(不包括地上一层)可以不受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的约束,建筑可以做成倒锥形的结构,下小上大的形式,是解决用地面积紧张的一种方法。
㈤ 哪些法规对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有规定有什么规定
1.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具体点说就是道专路红线内包属括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
人行道,是道路的两侧最外边的线。
2.用地红线是用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例如一个居住区的用地红线,就是这个居住区的最外边界线,居住区内的建筑和绿化以及道路只能在用地红线内进行设计。
3.建筑红线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地位置的控制线。说白了,就是建筑物与地面接触的范围线。有的建筑离开地面的建筑是可以超出建筑红线的,这是根据各个地方的要求不同来设置的。
4.建筑用地红线有可能与道路红线重合。而在建筑用地红线内有时会划定建筑控制线,在建筑设计时,建筑不仅不得超出红线,而且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而后退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部门控制,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㈥ 什么是用地红线,用地蓝线两者有什么区别
用地红线和用地蓝线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概述不同:
1、用地红线的概述: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用地蓝线的概述:用地蓝线是城市规划术语,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人工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二、两者的用途不同:
1、用地红线的用途:如果建筑远离城市或道路,建筑竖向(不包括地上一层)可以不受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的约束,建筑可以做成倒锥形的结构,下小上大的形式,是解决用地面积紧张的一种方法。
2、用地蓝线的用途: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一般称河道蓝线,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三、两者的规定不同:
1、用地红线的规定:只要是在所属用地红线内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响(噪音、粉尘方面的污染除外)。
2、用地蓝线的规定: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在绘制规划图时,应包含水线和岸线,水线因季节变化而变化,应以岸线为准。
㈦ 什么是规划用地红线图
》2 术语中有明确定义: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不是一回事,个别构件可以伸出红线,相关规定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4.2.5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㈧ 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的区别是什么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与建筑红线相比版,用地红线词义明显宽泛。只权要是在所属用地红线内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响(噪音、粉尘方面的污染除外)。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㈨ 建筑图纸上的“用地红线”是什么意思
用地红线简抄单的描述就是指袭土地的所使用面积,在各类的建筑工程中,能够使用的面积是明确表明出来的,用地红线就是用红线标明出来的用地边界。与建筑红线相比用地红线的的使用频率相对更加广泛。并且如果规划有绿化带,人行道之类的,只能在用地红线中进行规划。
㈩ 什么是用地红线图
术语中有明确定义: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不是一回事,个别构件可以伸出红线,相关规定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4.2.5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