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契稅應該交給哪個部門
1、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屬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 「五、明確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
為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大力發展省地型住房,在規劃審批、土地供應以及信貸、稅收等方面,對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准。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准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具體標准要報建沒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後,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㈡ 需要交房屋契稅,想了解房屋契稅交給哪個部門
1、不同的省市自治區,契稅稅率不同,如北京市、上海市是3%,而江西省是4%。 2、買新房子,普通住宅可以減半徵收,也就是北京市、上海市是1.5%,而江西省是2%。 普通住宅的標准各地也不同。
㈢ 買了房子,契稅和維修基金應該交給哪個部門
由開發商代收。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版門代為監管,權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當然,由於法律法規不完善,各地有各地的政策和辦法。
㈣ 房屋契稅是按什麼標准來交納
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對個人購買住房行為施行差別化稅率,個人購買建築面積回在90平方米以下且屬於答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為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稅稅率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的,全額徵收契稅。 普通住房標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下發的國辦發[2005]26號文件規定,普通住房的界定標准有三項內容:一是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二是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三是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1.2倍以下。文件還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詳細標准。答應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准恰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目前,大多數地方普通住房的面積標准都在120平方米的基礎上,上浮了20%,即實際執行144平方米的面積標准。其他兩項標准未做調整。
㈤ 請問買房契稅去哪交啊,要帶什麼手續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買房繳納契稅是去房管局交還是稅務局交,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下面我們來具體說一下。
㈥ 買新房交房契稅交給誰
當然是交給房管局了,一般都在房地產交易中心
㈦ 購買新房房產契稅應該由誰交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7)買新房子按什麼標准交納契稅交給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就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關於契稅政策
1、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2、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並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並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限時辦結。
4、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㈧ 新房契稅由誰交
新房契稅是由購房者繳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回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答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8)買新房子按什麼標准交納契稅交給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二條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㈨ 契稅交給哪個部門
契稅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徵收機關繳納。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徵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9)買新房子按什麼標准交納契稅交給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稅的依據。
1、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
在繳納契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並將該表格留存。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計算方法:
契稅採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後,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計稅依據 × 稅率。
㈩ 買新房子按什麼標准交納契稅交給哪個部門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發布)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
「五、明確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
為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大力發展省地型住房,在規劃審批、土地供應以及信貸、稅收等方面,對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准。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准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具體標准要報建沒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後,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3、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3號)規定:
「現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契稅優惠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產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4、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徵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徵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