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拆遷房屋回遷新房的房屋產權證辦理費用由哪方支付
拆遷方應該負責的,與拆遷搬家費一樣有拆遷方支付!
② 拆遷2年了但回遷房沒分下來,已買新房孩子上學可以遷走戶口嗎影響分配回遷房嗎
根據你的描述,可以遷走戶口,不影響拆遷分房
③ 通過中介找到二手回遷房,新房,產權證未下來之前是否可以買,安全嗎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是不能過戶交易的,所以您這套房子存在著一定的版風險,以前有權過類似的一房幾賣的案例!要買的話一定要確定房主之前有沒有欠款,戶口現在地!屋主的其他財產!簽一份三方協議,如果不放心的話去做一個律師鑒定--鑒定合同的真實性!
④ 金普新區東風村動遷最新動態請問回遷的房子在觀山悅什麼時候能交房子的鑰匙
金普新區東風村動遷最新動態
拆遷凍結的時間節點是市政府建設通告或征內收土地預公告公布之日容。
1、房子拆遷不會凍結戶口,只限制戶口遷入,可以持身份證、戶口本辦事,包括辦理結婚證;
2、拆遷前沒有規定時間分房子,只規定必須對拆遷人員的安置工作。
確實在拆遷之前1-2年是遷戶口不進的,那是不辦理的,辦理的就要承認。
⑤ 哈爾濱陶瓷小區:想問問陶瓷小區什麼時候能建完呀,還有沒有新房可以賣呀(回遷房買不到呀)
私產的 據說是6月 每米估計得4000+ 那看你第幾套了 如果第一套的話公積金可以貸款的
⑥ 我家舊房沒有房產證回遷新房能辦房產證嗎怎麼辦
你家舊房沒有房產證,回遷新房能辦房產證。辦理時需要本人拿身份證、拆遷協議(合同)、交款發票及稅票去當地房管部門辦理。
⑦ 房子拆遷的時候可以把新房變更戶主嗎
可以,房屋動遷和戶主改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系統,相互之間沒有影響。變更戶主可內以使容用房產證或者公證書,或者寫申請變更戶主,這些都可以,房子的戶主沒有嚴格的變更限制,原戶主同意變更就成。
原戶主戶口遷出的所需材料:
1、戶內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告;
2、原戶主遷出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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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情況
(1)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憑: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死亡證明、法院死亡或失蹤判決。
(2)原戶主戶口遷出的。憑:戶內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原戶主遷出憑證。
(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憑: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房產證》。
(4)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⑧ 拆遷房是誰和開發商簽字,新房子下來房產就寫誰的名字嗎
不是和誰簽字就是誰的,是需要基於事實認定之後。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這里又分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採用的回遷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拆一還一」取得的回遷房,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
如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因增購面積而夫妻二人繳納了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出資,在確定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同時應當將繳納費用的一半予以返還另一方。
另一種情況是,被拆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性質的,安置時「按人頭」計算面積的,夫妻雙方當然對於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積享有一定份額。而對於增購面積,如果用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折抵的,屬於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
如果是夫妻二人繳納部分房款購買的,二人對於增購面積均有份額;屬於「折抵與現款」相結合的,要確定相應的比例再進行分割。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時「按人頭」計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遷安置面積,那麼夫妻雙方對於回遷房屋產權享有一定份額,而不論回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
如果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應當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麼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雙方婚後所建或購買的,所得回遷房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8)回遷新房多久可以出售擴展閱讀:
買賣風險
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
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
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
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
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⑨ 購買的回遷房幾年可以拿到房產證
回遷房拿房產證一般比普通商品房時間長些,1-3之內都是屬於正常現象。
回遷房就專是發展商徵收土地時,賠屬給回遷戶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發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個樓盤基本都有回遷房,一般回遷房的售價都普遍低於商品房的售價。回遷房與商品房一樣,都有房產證,有房產證的回遷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沒房產證的,回遷戶手持的是購房合同,無法上市交易。
購買回遷房與購買商品房的手續是一樣的:
1.憑拆遷證明和身份證簽訂購房合同並結算房款.
2.按合同規定交房款並取回發票.
3.憑拆遷證和購房合同等到房產交易中心大廳辦理房產證手續.
4.視房屋面積大小減免部分或全部契稅.
5.憑房產證和契證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證手續。
⑩ 舊房被拆,回遷所賠新房面積超過應賠面積,需補交超面積房款,可否申請公積金貸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棚戶區改造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快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建設項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出具相關資質和資金證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額不低於項目投資的30%(組團規模以上項目分期實施的,投資按一期開發規模計算)。
近三年,開發建設單位凡在拆遷安置補償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遷,侵害被拆遷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的,均不得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
開發建設單位需持市區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查意見書》,方可到土地、建設、稅務等部門辦理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棚戶區地塊後,必須與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佳木斯市棚戶區改造承諾書》。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回遷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五條 棚戶區拆遷應依法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向市拆遷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棚戶區建設項目批准計劃書;
(二)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拆遷范圍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市拆遷辦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資金到賬通知。
市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六條 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形式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限定為70平方米以內。設定回遷安置的基本戶型:一室建築面積40平方米;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二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二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採取一次上靠基本戶型安置的原則。被拆遷人自願合戶安置的,只享有一次上靠標准。
第八條 拆遷住宅用房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在 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安置;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60平方米安置; 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70平方米安置。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上靠標准戶型安置後,應對超出原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850元(每一年此價隨市場浮動)繳納超面積安置費;原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150元繳納結構差價;還要增加面積的,按照商品房價格購買。安置房屋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大於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標准戶型,不收取結構差價。剩餘面積部分可就近上靠標准戶型安置,超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價格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被拆遷職工,可按有關規定支取使用公積金。
第十條 對無能力全額交納上靠面積安置費的,設置保障戶型,建築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
因家庭經濟困難無能力全額交納上靠標准戶型超面積安置費的,可以安置保障戶型;仍無能力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對原房屋建築面積大於保障戶型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每戶在原房屋建築面積基礎上無償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積。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每戶在此基礎上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積。
凡享受此相關優惠政策的回遷安置房屋5年內不得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
對低保戶和殘疾人的確認,由當地縣(區)級政府會同市民政、監察部門共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回遷安置的,實行原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分別按市場價評估,互相找差,要求擴大面積的,擴大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十三條 拆遷住宅房屋用於營業,被拆遷人在拆遷前已取得工商執照、按規定納稅、正在從事經營,沒有違法記錄,選擇調換住宅房屋的,在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基礎上上浮20%面積,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予以安置。
選擇調換營業用房的,原房屋按住宅標准評估後,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安置。
第十四條 拆遷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房屋所有人有正式戶口、有與正式戶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無其他住處,房屋符合住房標准、牆體厚在0.37米以上,具備取暖、生活起居條件的獨立房屋,可按房屋實際建築面積折半計算,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安置。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或違章建築一律無償拆除,不予安置補償。房屋所有人按規定拆遷期限,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回遷樓房層次的確定,按搬遷先後順序選擇,不收取樓層差價。拆遷順序號在拆遷現場公示,並報市拆遷辦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將拆遷安置房源在安置房屋現場張榜公布。公布內容應包括:拆遷安置房地點、數量、幢號、樓層、面積、售價及安置地塊平面規劃圖和拆遷安置房單體平面圖等,供被拆遷人選擇並接受咨詢。
被拆遷人選定拆遷安置房屋後,應與拆遷人就拆遷安置房屋地址、戶型、幢號、樓層、建築面積、產權性質、產權歸屬以及購買價格等項內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接受市拆遷辦監督。
第十七條 改造范圍內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市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易地安置的,應根據區位變化給被拆遷人一定優惠政策。
東至建國路及勝利路南段接中山路;南至勝利路及中山路西、紅旗路東段接紅霞路;西至紅旗路及勝利路北、友誼路南段接圃東路;北至松花江邊及圃東路東段接友誼路。在此區域內易地安置到該區域外的,按本細則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安置後,還可以上靠一個戶型給予安置,超面積部分按本細則第九條標准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朝向相符的,不找取朝向差價;被拆遷房屋為正房安置到廂房的,超面積費減7%找取朝向差價。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按國家建築設計規范和基本戶型進行設計、施工,保證回遷時間和房屋質量。回遷安置的基本戶型建築面積上下浮動 2平方米以內為合理設計。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回遷安置房屋辦理房屋產權權屬登記,原房屋安置面積部分免交房屋契稅。免交部分由財政(稅務)部門和市拆遷辦共同認定,產權權屬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減免費用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價格由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房屋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住宅標准估價後上浮20%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租賃房屋,符合房改條件的,應先行房改,產權變更後按本細則補償安置。
租賃私產用房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先行解除租賃關系,並按時搬遷,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租賃雙方無法自行解除租賃關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的搬遷期限以拆遷公告頒布期限為准。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應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要載明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被拆遷人搬遷享受一次性搬遷費。拆遷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標准計發;拆遷非住宅房屋按原有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計發;住宅房屋從事營業,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按非住宅標准計發。
對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的回遷安置期限為十八個月或以協議約定安置期限為准。被拆遷人在臨時過渡期間享受臨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的臨遷補助費按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標准計發。
非住宅房屋臨遷期間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應納稅所得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結合過渡期限,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六條 在棚戶區拆遷中,超過公告拆遷期限達不成協議拒不搬遷的,經拆遷人申請,由市拆遷辦裁決。
第二十七條 行政裁決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並由市拆遷辦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5日。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搬遷。
第二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法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三十條 拆遷當事人應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對拆遷中尋釁滋事、阻撓拆遷、影響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文件及《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