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下新房兩年沒有通燃氣,物業說等大部分住進去在通,算違約嗎
算……火車飛機也沒有見只有一個人而取消車次航班,
B. 新房沒有燃氣可以賠償多少錢
首先,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標的物是房屋,燃氣管道僅為配套設施。開發商沒有安裝配套設施,無法構成根本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安裝燃氣管道,並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
C. 新房開發商沒有安裝煤氣管道,但是購房合同有,這情況開發商能賠償嗎
不該,現在燃氣建設配套費已經取消,納入房產開發成本內計算,不需另外立項,
D. 買房子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有個標准嗎
關於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國家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一般情況下,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法定的原則,以合同上約定的比例執行;
合同上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准。 不過,盡管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沒有一個統一標准,但合同上的違約金比例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以實際損失為標准進行適當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房產公司長時間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高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購房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增加,按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影響開發商不斷降低逾期交房違約金賠償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開發商都有一個工程進度表,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氣、資金等,一旦工程進度不能按時推進,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話,開發商勢必會降低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以最大限度減少自己的損失。
(4)新房違約沒有煤氣怎麼賠償擴展閱讀: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作用
違約金的主要作用,這一點歷來是學界爭議的焦點。對此,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擔保說
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認為它「是當前社會主義組織間合同擔保的主要形式,社會主義組織間的經濟合同,如果沒有違約金的規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種擔保方式(擔保說)。
責任說
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於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上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發揮債的擔保作用」(責任說)。
折衷說
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既是擔保方式,又是違約責任方式(折衷說)。
現在持第三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多。其實這三種觀點只是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之爭,因為現在沒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一種純粹的擔保方式,將其認為是純粹的擔保方式與違約金在各國的運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們這里只對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進行分析比較。
具體理由
考察一般持第三種觀點的論著其具體理由主要有四:
1、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於合同債務的從債,後者僅使債的標的。
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後果。在合同訂立以後,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3、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後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4、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而持有第二種觀點的論著主要認為合同法設立違約責任制度,通過懲罰過錯違約,使債務人積極適當的履行其義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從這個意義上講,違約責任也是對合同的擔保。但是在擔保債權實現這點上,違約責任畢竟有其不足,主要體現在:要受制於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作為事後補救顯得消極;在效力上屬於債的范疇而無法與物權對抗;違約責任多以過錯為要件而對於無過錯情形無濟於事。
而在將違約責任同債的擔保做分析比較之後,可以發現如果說違約金有擔保功能,那也沒有超出其他違約責任方式所具有的擔保作用的限度,因而從其擔保力不夠來最終反對其具有擔保屬性。
E. 新房違約晚交房1年多,怎麼談賠償
遲延交房的違約金的計算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6條也明確了商品房買賣中違約金的補償性質: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 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賠付額。
(一) 開發商延期交房,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但是給出延期交房的理由,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沒必要解除購房合同。雖然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免責理由,但屬於購房者能夠承受的范圍,例如開發商資金出現問題導致停工了一段時間現已恢復等,購房者可以選擇等待並且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金賠償。
(二) 開發商延期交付,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也不給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脫逃避的,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三) 延期交付,經催告後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購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請求開發商按延期天數承擔違約金賠償。
總之,購房者遭遇延期交房時對於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理由不可能知道的很清楚,或者知道的並不是真實的理由,所以除了可以選擇上面的解決方式,還需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項,例如: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注意合同中關於交房日期的規定,延期交房的處理等,如果沒有約定,要簽訂協議。盡量在購房合同中體現出這個問題,以便發生問題的時候有據可查。
F. 已經交付了房子,燃氣沒有通,算違約嗎
不算違約;
現在開發商交房,基本沒有直接帶燃氣的;
因為接通燃氣是燃氣公司的事兒,接通燃氣的前提是住戶基本是都入住才可以的。
G. 新房沒有通煤氣,是否可以不交物業管理費.由於新房沒
煤氣又不是物業提供的,關物業什麼事。
煤氣是公共事業,是煤氣公司提供的,是否通氣由不得物業公司,這個要找開發商,跟物業公司沒有半毛錢關系。你認為沒通煤氣達不到交房條件,你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這個物業費,你先給物業公司,然後向開發商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