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房說產權七十年合同下來土地使用權才六十三年我怎麼維權
人家是按照土地使用證,即開工建設就開始計算,不是你把房子弄到手才開始
❷ 我買的是大產權70年的房子,可是房本上只有60年,我該怎麼辦
兄弟,不要較真。
這樣的情況很普遍,因為年限是從開發商拿下這塊地就開始計算內的!
60年後,您多容大了?!調整心態,因為這是一件大事,國家總會解決的。
個人認為,提升建築質量才是關鍵。咱們的建築質量持續時間只是美國的3分之1,笑了!
還沒到期就給你扒了重建了~~~
❸ 買房子產權只有60年這么回事啊,什麼是產權
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是一個概念!
土地是國家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周期,最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裡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我見過的幾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分別為38,47,58!
7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當然你也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享有土地使用權。
這個問題是焦點,因為現在國家正在制定新的《物權法》,其中會有關於使用年限的條款,到期後收不收土地出讓金,收多少,正在討論,尚無定論。
但是一個原則:官不與民爭!
而且大型住宅區,政府不會亂來的,不然老百姓還不造反!
買房要問土地年限
房和地的關系,如同鞋幫和鞋底,但是,鞋幫(房)和鞋底(地)的所有權歸屬不同,使用的年限也不同。房屋所有權的年限在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定,只要你不買賣、贈與等,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它的所有權長期歸屬於你。而國有土地則不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你只依法取得一定年限的使用權。
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業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同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該《條例》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晚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經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當然,屬於建築物的地上房屋也不能例外。
開發城市房地產用地,按照法律規定,一般都是以出讓方式支付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從國家手中有償獲取的。因此,建成的房屋價格中包含著出讓金(地價款);地價又是房價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所以說,購買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等,在搞清房屋佔用土地的來源和性質的前提下,還要搞清土地的用途及其法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以西安市的商業用地為例,一類商業用地出讓年限為40年,按每平方米基準地價3300元計算,每年一平方米地價為82.5元,如果此類地上按1∶2.5容積率建樓房,每平方米樓房建築面積的房價中有1320元的地價,約占房價30%左右。從開發商以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經過設計、建築、裝飾、銷售等環節,當買到房產之時,土地的使用年限最少已少了一兩年,多達五年以上的年限也大有人在。
買商品房搞清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及其剩餘年限,主要是為了維護房屋買賣雙方的權益,防止買了土地使用權年限「縮水」過多的房屋,必然多付地價款,減少房屋佔有時限,造成經濟上不必要的損失。
❹ 請問買房商品房的產權是70年、但簽合同後的產權只有60年、那麼請問產權到70年之後該怎麼辦
土地最長使用時間70年 不是所有都是70年! 70年是從拿地開始算的 等你買到房起碼都過了N年了!
一般建築物壽命只50年而已! 放心吧 根本住不到70年! 比如現在你見還有多少70年前的房?
❺ 沒有房產證,只有購房合同使用權60年算不算是房產權要訂記嗎
無房產證,這房子是不是你的難說。馬上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❻ 買房子產權是怎麼回事,60年產權如果到期了怎麼辦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
我國目前沒有60年的產權,根據有關法規應該是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新房合同書上怎麼產權是60年擴展閱讀:
房屋產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一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❼ 60年產權是什麼意思
60年產權,指的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而非對房子所有權的年限,房子所有權是永久的,除非房子不存在了。
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7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當然你也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享有土地使用權。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築物仍然屬於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保護私有財產產權的法律法規日益明晰,70年後的產權問題有望逐步破解。就法律政策框架之內,專家提出了三大設想:重簽合同,續繳出讓金。房隨地走,國家補償。政策持續調整,法規適時完善。
擴展資料:
產權到期應該這么做:
首先要了解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住宅樓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雖然住宅產權期滿後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麼樣的標准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願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麼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根據我國《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時,自動續期。至於如何自動續期,目前最新規定是採用「兩不一正常」過渡性辦法。
即: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需要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也就是說你的房屋即使到期了也還是你的,不用擔心到期會被回收或者會繳納很高昂的費用。
❽ 買新房產權說是70年可簽合同是60年怎麼辦
70年產權是從你買的商品房所在國有土地拿地之日起開始算。比如一住宅土地通過土地儲備中心專於2007年10月1日被某開屬發商拿到並交納了土地出讓金,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開發商花了兩年把房子建好,你在2009年10月1日拿到了房,但這個地的使用權年限是從2007年10月開始計算的,也即你拿到房的時候實際的使用年限只剩下68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長年限住宅是70年,商住綜合是50年,商業是40年。
你的合同里是60年,說明開發商前期開發建設已經用了十年了,不過到期了國家也會出台續約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