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產稅怎麼徵收的
首批納入徵收對象的住房為:
1.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
2.個人新內購的高檔住房。高容檔住房是指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貳』 房產稅怎麼徵收,大概要交多少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房產稅徵收對象
1. 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 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 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 產權屬於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所擁有的房產不徵收房產稅。
『叄』 有幾套房要徵收房產稅,怎麼徵收
對於首套房是免稅,如果是二套及以上的房子,按照人均不超過60平米建築面積免稅,超出部分徵收,各個地方徵收的方法不一樣。在上海提交的房產稅試點方案中,稅率初定在0.5%~0.8%,略低於經營性物業的稅率。試點城市如何徵收要求也不統一。
一、房產稅徵收對象
房產稅徵收對象分為兩類: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
從此徵收對象中可以看出對本地居民有首套免徵優勢,也有限購規定。要多買可以,但是得繳納房產稅!
二、房產稅計算依據
1、計稅依據: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
2、稅率:實行0.4%~0.6%差別化稅率。適用稅率暫定為0.6%,但對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可暫減為0.4%。
3、征稅面積:對本市居民家庭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扣除。合並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他住房面積的總和。
因而,房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面積*新購房單價*70%*稅率納稅人可到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窗口申報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
還可以到住房所在區縣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的申報納稅專窗,就近的銀行、農村 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自營)在本市辦理個人業務的營業網點,或登錄付費通網站按網上流程繳稅。
(3)最新房地產稅怎麼徵收擴展閱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稅收法定原則,由此改變了部門暫行規定征稅的慣例,房地產稅立法也被提上議事日程。盡管適時在保有環節對居民住房開征房地產稅已確定無疑,但開征房地產稅的法理依據、實施的難點及可行的方案仍需廣泛討論和嚴謹論證。
以往的房產稅的課稅對象僅限於城鎮經營性物業,而未來的房地產稅可能涉及所有的房產,要使其在調節財富分配、促進社會公平上發揮更大的作用,有許多需澄清的問題,在制度設計上也面臨諸多難點與挑戰。
因此,建議在房地產稅的推進上需充分考量改革的相關性、整體性和系統性,以減少社會矛盾,並採取審慎漸進實施的方式。
第一,積極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第二,構建房地產稅的基本框架。鑒於房地產稅的主要目的是調節財富分配,促進社會公平,就應堅持「寬稅基、簡稅種、低稅率和嚴征管」的原則,來設計房地產稅的基本框架。
第三,完善房地產稅基礎設施建設。適時推進房地產稅除立法外還有許多基礎設施建設有待完善,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肆』 房產稅最可能怎麼徵收
1、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稅,適當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費負擔,逐步建立完善的現代房地產稅制度。
2、財政部部長提到要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徵收房地產稅,但仍未明確征稅對象是對所有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還是只針對商品房。從技術層面講,在解決了全國房地產信息聯網和農村宅基地確權後,要對所有房產征稅在技術上也不存在問題,無非是要針對不同類型房產適用不同稅率而已。但從操作層面看,征稅既要實現稅收要達成的公共財政目標,又要考慮稅負的公平合理,還需權衡征稅自身的成本和收益。因此,稅制能就簡就不能就繁,可征可不征的就不能征。目前,我國的房產類型五花八門,有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小產權房、自建房、央產房、集資房、軍產房等。具體到征稅,這么多種類型的房產可不是簡單一句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就可以概括得了的,從而必須從法律上找到一個可征稅與否或區分稅率的明確邊界,這一邊界還必須與房產評估可行性相銜接。依目前的實踐,預計以土地性質為依據來進行劃分的可操作性最強。由此,可以將全國所有各類房產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獲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產,暫且統稱為商品房;另一類是未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產,包括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和集體性質用地上的房產,暫且統稱為非商品房。目前,這兩類房產的交易屬性完全不同,前者有市場出清價格而後者沒有,估值基礎完全不可比。從征稅目標、房產評估可行性、稅負合理性以及征稅成本收益對比等角度綜合考慮,對兩者同時征稅既不合理,也很難操作。因此,房產稅的征稅對象預計指向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商品房,而非商品房應該不會納入其中,至少在征稅初期會如此。
3、如何界定起征點?
與征稅對象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起征點,也就是是否設定免稅面積或免稅套數,是按人均還是按家庭來設定。鑒於目前我國住房自有率高達85%,人均住房面積達到40.8平方米,家庭金融資產配置中房產比例達到68.8%這樣一個現實,房產征稅牽涉到幾乎每一個家庭的切身利益。為避免造成新的不穩定因素,幾乎可以肯定在征稅時會設定一個起征點。而從操作層面看,以套數為依據和按家庭來設定起征點都會產生明顯的後遺症,前者將會導致人們瘋狂追捧一二線城市中心位置的大戶型房產,後者則會導致離婚率大增,結果都會與征稅初衷相背離。依此分析,按人均設定免稅面積便會成為設定起征點的最可行選擇,而且這一起征面積應該會超過現有人均40.8平方米的住房面積。但按人均多少平方米以上起征仍然還有技術問題要解決。比如按人均60平方米起征,有的人名下擁有多套房產,甚至多套房產還分布在不同省市,這些房產的估值有高有低,適用的稅率可能也不相同,到底在起征時扣除哪一套的這60平方米呢?這就涉及到排隊問題了。解決方案之一是由納稅人自行選擇。在全國房產信息聯網的基礎上,這一方案在操作上並無障礙。但這一方案同樣會導致一二線城市中心位置房產因瘋搶而暴漲,而三四五線城市的投資性房產則會被拋售。此外,這一方案恐怕還會引發各地稅收征管利益之爭,一二線城市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會有強烈反彈。所以這個方案技術上可行,但應該不是優選。學過運營管理的人都知道,在所有排隊規則里,「先到先服務」是最公平的。所以,房地產稅開征以後,如果設定起征點,按房產購買時間來排隊扣除人均免稅面積預計會成為最可能選項。
4、如何確定房地產稅稅基?
接下來的問題便是稅基了。目前國家已經明確的是以征稅對象的評估值為稅基,所以稅基的問題便轉化成了由誰評估和如何評估的問題。從評估的權威性出發,征稅所需的房產評估無疑會由政府部門來主持,這一點也能從其他國家的房地產稅徵收經驗中得到驗證。至於如何評估,則存在一定的可討論空間。實踐中,一項資產既可以從成本途徑估值,也可以從市場途徑估值,還可以從收益途徑來估值。從成本途徑估值的典型方法是重置成本法,即按重新建造評估資產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再乗以一個成新率來確定資產價值。這里的建造成本好估算,但判斷成新率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為它涉及到對資產陳舊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的全面評估。就拿房產來說,房子有多舊好判斷,按建成年限折就好。但受到人們需求層次提高、偏好變化以及房產外圍環境變遷的影響,其功能性和經濟性貶值就很難合理估算。此外,房產建造成本的大頭是土地價格,而土地使用權又有年限限制,是不是要把土地使用權成本按已使用年限做出攤銷?這些技術問題不解決,按成本途徑估值在技術上就不具可行性。更何況,投資本質上是一筆延遲的消費,投資資產價值評估理應和資產的未來收益掛勾,而這一方法對房產的未來收益卻完全無視。因此,從評估合理性和技術可行性看,對征稅房產按成本途徑估值的可能性很小。再來看收益途徑估值,即收益現值法。理論上,因為估值直接與未來收益掛勾,而持有資產的目的正是為了收益,所以這是最科學的資產估值方法。但這一方法要求對資產未來收益和折現率做出准確預測,並且要求滿足信息充分、資產交易無摩擦等苛刻假設。這顯然與流動性受限的房地產市場現實嚴重不符。所以,對征稅房產採用這一估值方法的可能性也很小。如此看來,最有可能採納的就只有市場途徑估值法了,即按照相同區位的可比性房產在一段時間內的已成交均價乗以評估房產面積來進行房產估值。以「成交的就是合理的」為原則來評價,這一方法的爭議應該最小。但即便如此,問題也同樣存在:首先,在普通百姓專業知識欠缺和資產價格泡沫累積過程中,目前的房產交易價格顯然並沒有對70年產權所造成的價值折損做出反映,以成交均價為估值依據勢必會造成房產價值高估;其次,決定房產價格的因素很多,包括位置、戶型、面積、裝修、朝向、採光、建築材質等等,這個世界上並不存在兩處完全相同的房子,更不存在所謂「平均」的房子,以成交均價作為估值的價值乗數並不盡合理;再次,房產成交以合理的價格發現機制為前提,而價格發現需要以充分的流動性為保障。如果房產交易受到目前這樣的限購或限售約束,價格發現顯然並不充分,估值結果也同樣存在問題。由此推斷,我們可以得到兩點前瞻性的結論:一是未來房地產稅的稅基預計會按一段時期間外圍房產的成交均價乗以房產面積來確定,並且會設定一個合理的估值頻率;二是為化解按成交均價估值定稅的弊端,實際徵收可能會在稅基基礎上打一個折扣,比如按估值的50-70%徵收。同時,70年產權期和限購限售政策預計也會逐步取消。
5、如何計算房地產稅稅率?
最後我們來討論一下稅率。從征稅所要實現的公共財政目標、稅負的公平合理以及征稅的成本收益度量來看,按照財政部部長關於「充分授權」的表述,預計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產適用不同稅率是大概率事件,具體多少會由各省市在產地產稅法的統一規范下自主決定。正常情況下,高價值的獨棟房產、高端房產適用稅率會高,普通居民住宅的適用稅率會相對低一些。但這還不是關鍵。在稅率問題上,納稅人可能最關心的是對於多套房產擁有者,究竟會不會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並且如何累進計算。顯然,超額累進稅率將會使多套房產或超大戶型房產持有人的稅負大大增加,從而迫使其進行拋售。但這顯然會導致房價暴跌,哪怕是繼續限售也難以阻擋,從而會刺破現有房地產泡沫,進而影響到金融體系以及整個宏觀經濟的穩定。從這一點來看,在全國范圍內對房產持有人實行超額累進征稅的可能性很小。但這並不排除在個別需要嚴厲打壓房價的局部地區實行。那接下來就涉及到超額累進的依據這一技術問題了。如果在一定區域內按持有套數來累進征稅,這一區域中心位置的房產泡沫就會進一步被吹大,而邊緣地帶的房產則會被大量拋售。顯然,與免稅面積的設定一樣,按套數來累進征稅的後遺症比較明顯。相比之下,按人均面積來累進征稅的可操作性更強。但即使這樣,因為估值是按套來計算的,所以仍然還需要解決一個排隊問題。按照前面的分析,以持有人購買房產的時間先後順序來排隊,應為最公平且最有可能的選項。
那麼對於房產持有人來說,該如何未雨綢繆,提前做好應對呢?本文的建議是:如果是一套房持有者或非國有土地性質房地產持有人,房地產稅出台對自身資產配置的影響很小,無需採取什麼行動;如果是多套商品房持有人,則有必要賣出那些不易通過提高租金來轉嫁稅負的房產。如果要繼續在家庭資產配置中保留多套房產,建議在一線和二線城市間做出分散配置,盡可能不要集中在一個城市裡。如果集中在一個城市持有多套房產,則有必要通過交易對所持房產的購買時間做出重新排序,將中心城區的房間購買時間盡量往前排。當然,在不會產生財產糾紛的前提下,將一人所持房產通過捐贈等方式分散到名下沒有房產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名下,也不失為一個降低房產稅負的可靠選項。
(作者系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MBA案例研究中心主任)
『伍』 房地產稅如何徵收
現在中國還沒有收取房地產稅,只收取交易過程中的稅費。
如果滿五年且為賣方唯專一住宅,屬只需要繳納1.5%契稅(國家規定由買方繳納,如果買方購買非首套住宅,契稅為3%;產權面積超過144平方米,契稅也是3%)。
如果滿五年為賣方非唯一住宅,需要繳納1%個人所得稅(國家規定由賣方繳納,但是現在實際中都轉嫁給買方繳納)、1.5%契稅(國家規定由買方繳納,如果買方購買非首套住宅,契稅為3%;產權面積超過144平方米,契稅也是3%)。
如果未滿五年(無論是否為賣方唯一住宅),需要繳納1%個人所得稅(國家規定由賣方繳納,但是現在實際中都轉嫁給買方繳納)、5.6%營業稅(國家規定由賣方繳納,但是現在實際中都轉嫁給買方繳納)、1.5%契稅(國家規定由買方繳納,如果買方購買非首套住宅,契稅為3%;產權面積超過144平方米,契稅也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