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房交付時應具備的條件有什麼法律要求
開發商在交房時向業主提供的《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專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必須為屬原件而不是復印件。
第一:是房產開發商必須已經取得《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這是國家強制要求的,我國的《合同法》、《建築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規定了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 不合格的標志取決於是否取得《建築工程竣工表》。因此,不管購房者和開發商在買房合同中是否約定將開發 商取得《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作為交房條件,開發商交房時都應提供。
第二:是我們常說的「兩書」???「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這是建設部2001年6月1日開始實 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要求的,現在交房時開發商都應提供。
第三:是開發商已取得國家認可的專業測繪單位對面積的實測數據,看是否與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有出入,以便盡早獲得解決。
⑵ 國家法律規定新房交房時需交什麼費用
需要繳納首付款和契稅等。
⑶ 請教一下有關房子的法律法規
1、你與開發商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且已實際佔有並使用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並已經生效,依據買賣合同,開發商有交付房屋並協助給你辦理房產過戶的義務。
2、」請問開發商違背了什麼法律法規(請詳細說明,謝謝),我該以什麼名義要求其賠償?「:(1)如果你已經拿到房產證:
A、你和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這房子已經是你的私人房產,開發商想」把整棟房子拆掉,做別的用途「,應是侵犯了你的財產所有。
B、此種情況下違背的法律法規是:
《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你可以侵權為由起訴,在開發商未拆之前請求停止侵權,在已經拆除後請求賠償購房款和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裝修款+其他所有損失。
(2)如果你還未拿到房產證:
A、這房子的產權你還沒有實際取得,但你和開發商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不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你辦理房產證,屬於合同違約。
B、此種情況下,違背的法律法規是:《合同法》
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C:可以合同違約為由起訴開發商:如果房子還沒有被拆除,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反約定遲延辦理房產證給你造成的損失同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為你辦理房產證;如果房子已經拆除,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賠償房款和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裝修款+其他所有損失。
⑷ 農村有新房老宅國家有什麼法定
你是問一下農村,有新房老宅基地,國家對這個問題有什麼規定?既然是有了新的宅基地,那麼老房集體是可以收回去的
⑸ 房屋裝修法律法規有哪些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國辦發[2001]81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特別是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監督,重點是依法監督在裝飾裝修工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問題;對於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必須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對違法違規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作出處罰。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裝飾裝修工程建設標准,嚴禁在裝飾裝修工程上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⑹ 關於房子的法律問題
房子的法律問題很多方面啊,你想了解什麼呢?有繼承問題、共有問題、贈與、抵押、質押、買賣、過戶。。。。。。。。。。
補充回答:你家的房子在拆遷時沒有理順好各方面關系,首先要了解你這拆遷的房子的產權是誰的?是不是祖遺房產,如果是就有個繼承問題,可能你爺爺已經過世了吧?你爺爺也有一半的產權如果沒有遺囑就有個法定繼承問題,你奶奶和你爸還有姑姑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你奶奶是沒權處置你爺爺的那份房子的。如果不是祖遺房產你奶奶名下現在的房子,奶奶是有權處置的。至於你爸賣給小姑的房子應該按協議約定履行。可能由於房子繼承問題沒理順你大姑才說出了狠話吧。你們都是一家人還是互相協商解決比較好,金錢買不到親情,最好不要到法院打官司,親人間打官司沒有贏家。經濟條件好的讓點條件差的,不能斤斤計較。
按你的最後問的我的回答是: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祖遺房產法律途徑對你們不利,如不是祖遺房產你爸賣給小姑的房子應該按協議履行,如果不履行協議,法律途徑肯定勝訴。另外奶奶還在世她有權處置自已的房產。
繼續回答:你爸的房子是通過爺爺的遺贈給你爸的,小奶奶又爭這房子結果敗訴你爸合法得到了這份房產。但這房產你爸又賣給了小姑,但產權證沒有過戶給小姑,你媽也不知道你爸賣這房子,現在如果不考慮親情的情況下對你爸的房子可以訴訟,一是由你媽作為原告,要求你小姑讓出房屋,你爸與你小姑簽訂的賣房協議無效,因為夫妻共有產買賣需要雙方同意,單方面不可以處置房屋權屬變更。二是可以你爸媽一起作為原告,要求小姑履行協議限期交足買房款。房款交足後辦理過戶手續。
另外你爸與你奶奶的那套房屋產權證的名字是你爸和你奶奶共有的,不管共有份額各佔多少,物權法對共有產的處置需共有人共同同意才能處置,且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你奶奶可以將自已的份額贈與或遺囑繼承給別人,如要賣給別人你爸有優先購買權。
⑺ 我國關於房屋買賣的相關法律規定
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於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頒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
(7)新房是國家的什麼法律擴展閱讀:
1、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5、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6、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⑻ 買一座房子是不是70年以後就歸國家的了。
房子70年後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後,房子真的不再屬於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並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恆的權利,並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錶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後,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最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佔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最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後,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裡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採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的土地都是開發商從政府那裡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後,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築之外,全是個人建築,這么大的規模,政府怎麼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於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佔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麼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麼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苟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後怎麼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於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