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8年,農村土地新政策,老房子翻蓋有宅基證,為什麼不能蓋
目前農村建房不像以前那樣自由了,很多朋友都在問現在農村為什麼不允許建房了,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違法建房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在這次土地確權過程中發現很多農房建設並未經批准,「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占等違法現象也很多。以前可能因為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對種種違法建房行為管理並不到位,但現在各地在宅基地審核方面是越來越嚴格了,違法建房肯定是不允許的。
2、宅基地空閑兩年以上
也有朋友向我們提問說我有宅基地證,可是為什麼也不讓建房。這里我們說個例子大家就都明白了。
市民陳女士打電話向記者反映,自己有宅基地使用證。但是當陳女士近期想回老家蓋房子的時候,當地村委會卻不讓蓋。即便是陳女士向村委會出示了宅基地使用證,對方還是不讓蓋。
記者就此事聯繫到了當地國土資源局。該局的工作人員表示,陳女士現在想蓋房子肯定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兩年以上沒有恢復使用的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的宅基地,土地是要收回的。
該工作人員對記者說道,「如果當年宅基地批下兩年之內,房屋就建好了,那肯定沒問題。但是現在過去了這么多年,一直都沒有蓋房子,國家也不能一直等著,閑著這塊地。所以,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這塊土地就要被收回,即使手上有那本宅基地使用證,也不好使,不能再建房。」
3、宅基地不夠分
上面我們提到,由於歷史原因,很多家庭存在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占等現象,這可能就導致當地的宅基地短缺,有些村民可能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也是沒宅基地可分的,所以就不能建房了。
目前部分地區開始統一規劃建房了。在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當中也指出,要「強化新建農房規劃管控」、「持續推進宜居宜業的美麗鄉村建設」。
4、不符合鄉鎮規劃
如果不是以上原因,那可能就是這個原因了。農民建住宅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已經納入規劃,那也是不允許建房的。
❷ 搞「新農村建設」為什麼不讓在自己的宅子上再蓋房子了!
為了所謂的「村容整潔」——改善農民生存狀態 各村要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抓好專村建規劃,適宜屬舊村改造的就重點抓舊村改造,適宜新村建設的就抓新村建設,需要環境整治的就從「臟、亂、差」入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穩定推進建設新農村。
建議你去咨詢當地政府
❸ 自家的土地不讓蓋房子是怎麼回事
在農村,基本上都是想蓋就在自家土地上蓋住房,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如果是農用地的話,內你已經擅自容改變土地用途。如果想蓋,按正常程序是向國土部門申請,把該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後,宅基地使用證才可以建。一般而言,建農村住宅,政府只是睜隻眼閉隻眼,管不過來。
現在有個問題就是你蓋的房子可能是在公路邊上,交通部門和規劃部門對道路規劃可能寬於現在的道路,只是目前還沒擴建,那在這個規劃范圍內是不允許建的,況且你此行為是違法佔地建房,即使上了法院,你也占不住理。
別人家可以建,有可能是之前就已經建好的。如果是你和別人家同時建,只拆你家房子而不拆別人家的,那隻能說明別人家找了關系,或是你自己被別人舉報違法佔地了。
❹ 農村為啥不讓人家蓋房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回,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答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我國正在進行新農村建設,「新農村」應該包括5個方面,即新房舍、新設施、新環境、新農民、新風尚。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小康社會"新農村"的范疇。社會主義"新農村"與建設和諧社會、小康社會息息相關。其中「新房舍」就是農村要因地制宜地建設各具民族和地域風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設要符合「節約型社會"的要求,體現節約土地、材料和能源的特徵。在我國東南沿海地區部分農村出現的"農民豪宅",看起來繁富講究,其實有土地和資源浪費之嫌。在建設新民居時要加強管理、統一規劃、廣泛採用節約的新技術。所以不允許私自建房。
目前這是國家政策,以後如遇調整,也許可以申請自建房
❺ 為什麼不讓翻蓋房子
你的住房所在地是不是要動遷呀 如果是動遷的話 房管所不會給你批的 那也有辦專法 你結婚了屬嗎是和父親一起生活還是單獨生活 如果你已經結婚 而且和父母親一起生活的話 那就可以把你和你父母親的戶口分開 做成兩個戶口 國家有政策 每戶得有一個住所 那樣就可以申請蓋房了
❻ 我家有宅基地證,為啥還不讓蓋房子!說好的可以蓋,可蓋了一半,土地局說不讓蓋!我想問一下該怎麼辦
當前農村戶口有宅基地證蓋房屬於合法有效的建築,有關部門阻止停工需要出示相關文件,或者給予合理的解釋。宅基地證是土地局頒發,突然停工必須說明理由。
❼ 為什麼家裡老人去世三年內不能翻蓋房子
老人去世三年不動土,正規說法是「破土為安」和」家破人亡「,就是說動土後,老人的土就不安了,所以容易引來不好的其他事情。
❽ 老家蓋房子不讓蓋
你這種情況可以找大隊出手續 既然被給了你的宅基地你可以拿宅基地的手續去往上找找鄉政府鄉政府解決不了找縣政府有宅基地的手續就能找會有解決的辦法
❾ 我家是農村的 想蓋一座房子 現在不讓蓋 蓋的話還收錢 地皮是自己家的 這是為什麼 法律有規定不讓蓋房子嗎
各個地方都有自己的宅基地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請問你是哪個地方的?
下舉個例子: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廣東省韶關市人民政府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6月23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鄭振濤
二○○九年七月八日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高效節約集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改善農村居住環境,維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城鎮化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的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貫徹統一規劃、適度超前、加強管理的原則。
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含出嫁女、入贅戶和離婚、喪偶的婦女),符合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
第四條 嚴格規范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宅基地的選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
第五條 市、縣(市)兩級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關審批權,其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對農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長期使用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雜舍、倉庫、畜禽舍、沼氣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後的宅基地上、空閑地上種植花草、樹木。
國家因建設需要徵用農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規劃土地時,應當依法對農村宅基地使用人給予補償。使用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的統一規劃。
第七條 符合規劃的村、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使用權。
禁止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為國有。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第八條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超出確定的宅基地范圍,不得妨礙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壘牆不得妨礙他人通風、採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給相鄰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條 農村住宅的改建、擴建和選址新建,必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荒地和坡地;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積極提倡農村宅基地建多層、高層樓房或發展農民公寓、農村商業街。
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復核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並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條 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征地拆遷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條件的;
(二)現有住房影響城鄉規劃實施,需要拆遷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積低於25平方米的;
(四)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確需分戶的;
(五)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藉(城市規劃區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第十一條 一戶全為農業戶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戶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因征地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按照一戶宅基地標准安排一處宅基地。但該戶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且分戶形成的另一戶(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員)全為農業戶口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戶全為非農業戶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條 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限制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
全部利用荒坡地作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戶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的最高標准執行。
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應當按照規定標准核減。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路兩側公路建築控制區范圍內建住宅。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指從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或者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算(無邊溝的,從防撞欄或者防撞牆外側5米起算)的以下間距:高速公路不少於30米,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按照規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標,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農村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填寫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應當如實記載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原宅基地基本情況、申請用地理由、面積、地類、座落以及選址意向,經村民委員會初審核實後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本村范圍內公示。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示期滿,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村民委員會初審同意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
(二)用戶原宅基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四)建設用地規劃定點許可文件及宗地圖;
(五)有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書面意見;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復印件。
農村宅基地在城鄉規劃區內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必須附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利用原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它荒地、坡地申請建設住宅的,由鎮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村民住宅佔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鄉規劃,在城鄉規劃區范圍內,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出賣、出租住房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原住房改變用途,用於生產經營的;
(四)在原批準的宅基地以外有違章建築而未先行拆除的;
(五)已列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規劃改造范圍內的;
(六)住房拆遷時已依法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十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宅基地申請應當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申請人依法繳清有關稅費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八條 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後,由鎮國土資源所按批准范圍打樁放線、核實土地面積。
農村住宅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築設計,並按規定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後,由鎮國土資源所負責組織驗收,核查實際用地面積。
經核查符合批準的用地位置、范圍、面積和用途的,給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建住宅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應在新房建成後3個月內將原宅基地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並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原宅基地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二十二條 無權批准或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發布的《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規定》(韶府令第26號)同時廢止。
❿ 新農村建設不讓建新房,但能在原來宅基地上翻蓋房子嗎
當然可以了 在土地范圍你就行, 跟書記打聲招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