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子預抵押登記怎麼辦理 辦理房產預抵押證需要什麼
1、預抵押登記制度,就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購房者與銀行的借版款合同簽定的同時,在權房管局的備案系統上立即生成預抵押登記,以排斥第三人對房產的行使權利。
2、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知,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道。
3、房貸預抵押登記應准備的材料有:購房合同、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開發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購房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未婚證明)、契稅完稅證明。
Ⅱ 貸款買的房子,從房產證辦抵押開始,到辦理不動產,一共需要多久時間啊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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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內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容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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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按揭的房子能辦不動產權證嗎
按揭的房子是可以辦不動產權證的,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版,並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權申請材料。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並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條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3)新房怎麼辦不動產抵押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代理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被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與代理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託書,但授權委託書經公證的除外。境外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
Ⅳ 按揭的房子可以辦理不動產證嗎什麼時候可以辦理
可以,但是要在按揭貸款還款完畢之後進行辦理。
Ⅳ 我買的房子有抵押怎麼辦啊
1、如果查實開發商已經辦理了購房人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且抵押行回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答訂購房合同之前,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轉讓給購房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在此情況下,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損失。
2、如果查實開發商的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則購房人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因房產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購房人無法按期辦理產權證等損失。當然,由於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權益,此時,開發商已無權再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因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對所購房屋進行解押。否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並要求其賠償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Ⅵ 新房辦貸款抵押後,為什麼還要辦理不動產抵押
這里的抵押物只有一個:你買的新房。
問題是你的理解有誤:「貸款抵押」專?抵押什麼呀?本質上就是屬金融機構貸給你部分購房款的前提是,將你購買的房屋作為抵押物,作為債務擔保。
為了要滿足抵押的合法性,它(抵押權人)必須事先與你借款人(稱抵押人),雙方共同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辦理完成了,才算房屋正式被抵押了,發放貸款才有了基礎。
你以為,「貸款抵押」就是銀行自己的事,不需經第三方就完成了?
Ⅶ 新房不動產抵押登記辦不了
1.產權中來含有未成年人自的
2.抵押物於婚姻狀況不清晰
3.客戶有違法記錄及行為的
4.抵押物有查封記錄的
5.抵押物現狀為非銀行債權
不得抵押的六類財產如下:
1、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2、依照法律規定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3、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土地所有權;
5、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6、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工藝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Ⅷ 房屋抵押手續及流程
房地產抵押登記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並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4.登記
(1)對核准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准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參考鏈接:房地產抵押登記-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