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子產權以什麼日期為准
購房時間是由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專明屬的時間。當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註明的時間不一致的。哪個註明的時間早就選擇哪一個作為購房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薄由登記機構進行管理。由此條規定看出購房日期是以房地產管理部門中的不動產登記薄的登記為准。雖然說,通常購房人簽訂合同並且支付相應款項後,開發商要為購買人從初始登記中辦理變更到購買人的登記,而該變更登記就是在不動產登記薄中反映出來的。因此,可能會出現有些情況是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就確定了購房日期,但是從法律角度和嚴謹的全體視角來看待,購房日期的真正開始還是要根據購房人拿到房產證和房產證上的時間為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⑵ 購買的房子從哪個時間點開始算,房子就是屬於自己的了
中國的房地產是以登記為準的。只要在房管局登記備案了,原則上就是你的了(你只要不違約)。有了房產證以後就100%是你的了。
⑶ 購買房屋滿5年以什麼時間為准
房子復滿不滿五年如何判定
起始日期制——以契稅票(完稅證明)或者房產證的填發(登記)日期為准
截至日期——有的以交稅日期為准,有的以網簽時間為准,詳情請咨詢當地稅務
房子滿不滿五年應該如何區別
1「容易和建成年代混淆,房本上」房屋登記表頁」所載信息中有一項為」建成年代「此為房屋測繪時記錄的樓盤建成年代。與通常的滿年沒有關系。
2:容易和發票填發日期滿年混淆。應以契稅完稅時間為准。
3:公房的滿年以房產證的填發(登記)日期,購房合同(協議),購房收據上的日期為起始日期。
4:公房在出售時只要滿2年,不論是否為普通住宅,免徵營業稅。
5:【一類經濟適用房】和【二類經濟適用房中的集資建房】需滿5年後才可以上市交易.
⑷ 新房購房日期以什麼為准
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日期為准。
⑸ 買房交付時間究竟是什麼時候為准
需不需要買房來
也不一定啊,仁者見仁自智者見智。
這個主要看本人是否需要,而且還要看本人條件是否允許購房。
如果真的需要而且一切就緒就可以購房的。
注意事項:
一:了解開發商背景和資質。選擇有實力的開發商很重要,正規的開發商在房屋質量,合同簽署,產權辦理等方面均有保障。
二:社區周邊的大環境和配套。市政的發展方向直接影響樓盤的升值。
三:社區內部規劃。
1、供暖轉換站,垃圾處理房,車庫出入口,配電間等位置對所選房屋是否有影響。
2、樓宇的部署,有沒有再建的可能,樓間距及採光的影響。
四:投資業主要分析社區內及周邊居室數量比例,自住業主看個人需要。
五:其他的例如面積誤差,層高凈高,產權辦理時間等正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都已經有明確規定。檢查房子要檢查內牆、地、頂、門、窗以及防水處理、外牆、樓道、房屋面積、公攤面積等是否與合同一致。
⑹ 購買房產以什麼時間為准
是以契稅完稅證明或房屋產權證的時間,以先取得的時間為准。
根據 國稅發【版2005】172號《關權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納稅人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註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⑺ 房屋購買時間是以什麼為准
以交完稅後稅局開具的契稅完稅證上的日期為准。
無論一手還是二手房,都是以遞交過內戶申請資料給房管容局,房管局成功受理後,按受理回執的時間規定去領契稅單,契稅單交完稅後的契稅完稅證上的日期,就是購房的准確時間。
⑻ 購房時間是按購房合同上的時間算還是按房產證的時間算
購房時間是選取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當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專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屬明的時間不一致的。哪個註明的時間早就選擇哪一個作為購房時間。
購房是指向房地產商或者其他開發單位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向其他房產業主購買二手住房,通過廣告、網路信息、房產中介等獲取房子的詳細信息,然後比對後決定購買。
(8)購買新房以什麼時間為准擴展閱讀:
(四)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五)個人對外銷售住房,應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並到地方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
(六)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⑼ 購買房子是否滿5年,以什麼時間為准
以辦理房產產權上登記的時間為准,部分存在辦證和繳納契稅時間不一致的情況也可以以繳納契稅的時間算是否滿5年,根據最新的政策,只要滿2年免徵營業稅。
⑽ 房屋交付以什麼時間為准
商品房交付時間的認定,主要涉及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開發商承擔;交付使用後,即使房屋權屬證沒有辦理完畢,房屋可能的風險由購房人承擔。購房人接到書面通知書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自書面通知書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購房人承擔一切風險,當事人約定的除外。這里的「正當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於買受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交房手續,則不構成「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