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地下車位達到什麼條件才能對外銷售
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能買賣。
首先要看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車位給你,以下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即你無地下車位產權)(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3)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此條十分重要,)
否則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產權證。(有的開發商在簽車位合同的時候會申明車位不能買賣。他們不會與業主簽買賣合同,只簽租賃合同。可是,他們在合同中並不向消費者聲明「租賃期限超過20年後將不受法律保護」。)
如停車位經登記並取得產權證書,則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Ⅱ 小區車位可以賣嗎
我想咨詢下,我們是濰坊市濰城區的小區,我去房管局查過,該小區回沒有辦理產權證和車答位預售證,但是以地上車位4萬和地下車位8萬的價賣,而且是只賣不租。我們小區的業主都很生氣,想咨詢下是否違法,我們想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我是代表業主咨詢的,麻煩你給與指導。我是代表業主咨詢的,麻煩你給與指導謝謝。補充說明:
Ⅲ 小區地上車位可以賣嗎
小區車位買賣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所以首先要先確定一下,這個車位是人防工程還是屬於這種可以獲得獨立產權的車位,如果是可以獲得獨立產權的車位就可以進行賣了。
地上停車位是否歸業主所有,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這些停車位是開發規劃中的停車位,還是開發商臨時隨意劃定的停車位。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因此,如果開發商佔用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道路隨意劃定車位出售,屬無權處分,是違法行為,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將所得收益用於小區業主。
同時《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所售的地上車位屬於規劃范圍內用於停放車輛的區域,且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對此明示該面積未計入公攤且屬於開發商所有,那麼,開發商完全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
(3)樓盤車位什麼時候可以賣擴展閱讀
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面積分攤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二、當事人約定說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
Ⅳ 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以買賣嗎
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以出售,具體出售辦法各地規定不同。
根據亳州市房產局《關於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位(庫)銷售(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二、住宅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需要。
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得銷售、附贈。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不得銷售、附贈,經人防部門批准,可以進行出租,租期不得超過三年。
三、開發企業按車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購房人銷售(出租)車位,應在銷售現場公示車位(庫)規劃配置和銷售實時情況。車位(庫)買賣(出租)合同中應註明購房人購買該小區房屋的具體房號。
《防空法》、《物權法》等法律未明確界定防空地下室所有權歸屬。因所有權歸屬尚不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權出售所有權,違規出售所有權的,可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建房〔1995〕517號)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進行分攤。
據此一般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是防空地下室投資者,可以和購房人簽訂「車位使用協議」,約定防空地下室范圍內車位如何使用、是否付費、使用費用、使用年限等內容,該行為屬於市場行為、合同行為。
來電人如對防空地下室投資主體有異議,可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咨詢解決,也可提起訴訟由法院判定。如對車位使用協議書登載內容有異議,可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合同主管部門咨詢解決,也可提起訴訟由法院判定。
Ⅳ 期房的車位什麼時候才開始賣
車位應當是業主共有的,除非開發商事先聲明車位單獨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