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售樓部置業顧問對其口頭宣傳與承諾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售樓部置業顧問對其口頭宣傳與承諾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售樓部置業顧專問的口頭宣屬傳與承諾,還不是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僅僅是銷售策略,正如應該售貨員在吹噓其商品是全世界最好的由於,口頭的推銷與書面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有區別的。
房產買賣合同最後都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簽訂書面合同本身就是雙方約定的,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之前的口頭宣傳與承諾,如果合同沒有規定,購房者簽訂合同,就是對合同的條款認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B. 對於售樓人員作出的虛假宣傳開發商要不要承擔相應責任
在法來律層面,開發商是一定要承源擔的!只是在現在的社會背景下,估計開發商不會去承擔的,而且你拿開發商也沒其它辦法的!只要對你傷害不是太大的話,還是和開發商協商賠錢了事吧!如果傷害很大的話,就去網上曝光吧!(目前對開發商這種級別的就只能走網上了)
C. 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對銷售商的虛假宣傳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有案例最好。
《房地產廣告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