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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樓盤發布違法廣告罰的多

發布時間:2021-02-27 19:35:01

Ⅰ 廣告法9月1日起實施 樓盤究竟有多少違法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修改的幅度大,包括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違法廣告的懲處力度等多個方面。

這次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廣告法》,據說其中關於地產廣告的4條細則讓業內驚呼「地產廣告沒法做了」。其實,很多大家認為之前可以做、之後沒法做的許多地產廣告,本就是違背工商總局之前的規定的。只不過現在做類似的廣告從「違規」上升到「違法」了。

下面購房指南小編就帶你盤點一下,樓盤廣告究竟都有哪些是違法的。

一、承諾有什麼,不能不明確

我們常常在生活中看到一些表述模糊的廣告,比如某些低價房產銷售廣告常常以價格吸引人目光,但那並不是實際銷售價格,消費者到訪後才被告知數量僅有多少,或是活動已經結束。

還有什麼買房送車的,也不說清楚買的啥房送,到底送啥子價值的車。

(買房就送寶馬?不要告訴我送的是寶馬的自行車......)

新法第二章廣告內容准則中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准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處罰措施:

新法中第五十九條規定若有上述廣告形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買房值不值,不能說准數

「買房150%的投資回報率」「投資回報每年7%增長」,這樣的表述如果9月1日後出現在房地產廣告中就會被認定是違法廣告。

第二十五條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距離遠不遠,不能講時間

之前小方就一直很納悶,這種「距離XXX5分鍾路程」的時間是怎麼計算出來的?我是步行呢?騎自行車呢?還是開車?開車以多少的速度行駛呢?這簡直是道數學題嘛!

以後,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以後,這樣的表述就是違法的!

四、配套有什麼,不能瞎吹噓

買XXX讀XXX小學,買XXX送戶口,這樣用市政條件作為誤導的廣告也會被認定為違法。

第二十六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處罰措施:

第五十八條有違反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五、數據要有出處,不能胡編亂造

開發商利用「開盤勁銷XX億,開盤半小時售罄」等沒有出處,油爆爆的數據渲染熱銷搶購氣氛,讓人不免生疑。以後「吹牛皮請打草稿」請拿出數據來源撒!

第十一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處罰措施:

新法中第五十九條規定若有上述廣告形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禁止虛假噱頭,不能誤導消費者

這類讓人看了想入非非,「誤以為」的廣告真心很多!

什麼「買房送老婆」,「她在上面,老闆在下面」真是為了博眼球節操掉了一地。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處罰措施:

第五十五條中顯示,違反新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七、禁止「最高級」、最佳等詞

滿大街的某某區域銷量最高(銷冠)、最具性價比等這些廣告語,大家都不陌生,那麼問題來了:誰給你的權利評出來的?

這樣的廣告語實在是太多了,以後這種類似用語將不得出現。

第九條規定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處罰措施:

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若有發布有新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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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為什麼很多廣告違反廣告法卻沒人告

1、我國廣告法實際規定較為明確,目前涉及的廣告違法行為均能夠依法處理;
2、廣告管理部門不作為,另外,多部門管轄,也是缺乏有效管理的關鍵。也沒有一種長效的監管機制,特別是對廣告發布者的處罰太輕。

Ⅲ 在街上發傳單發樓盤的廣告賣房子的,發那些廣告紙違法嗎為什麼說違法有一些大型的網站介紹工作還給推薦

有些事遊走在法律邊緣,不要鑽牛角尖,不要太過於認真和執著

Ⅳ 哪些屬於違法發布的房地產廣告

凡有下列情況的房地產,不得發布廣告:(一)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版地上開發建設的;(二權)在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四)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七)不符合工程質量標准,經驗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Ⅳ 既然認籌是違法的 為什麼還有那麼多開放商明目張膽的打廣告說樓盤火爆認籌中

認籌——即認可購買籌碼。
1)過去指賭博專用語,是非法的;
2)而房地產商引用的「認籌」,是指認可購買樓盤,像賭博一樣,今後可能會盈利,這是合法經營。

Ⅵ 為何房地產企業虛假宣傳如此囂張

主要是為了吸引購房者的眼球,而且,大家都這么做,那我們也這么做好了,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種行業潛規則。

今年我大姨准備給表哥買個房子,選在妖都,妖都的街頭幾乎每個人流密集的地方都有人舉著房地產的牌子或者在派發傳單宣傳他們的樓盤,傳單上的房子美輪美奐,有種p了又p此樓只應天上有的感覺,宣傳單上寫著:市中心地鐵上蓋,來回前往xx僅需20分鍾,或者寫著家門口的優質學區房,綠化達40%,市中心的生態區等等,小區內有個多大多大的湖等。。

但等你真的去看房子了,就會發現宣傳單上的宣傳水分還是挺大的,所謂來回前往僅需多少分鍾,指的是不堵車,而且時速必須很高中途不能停車的情況下,宣傳單上說的是20分鍾,但若你自己開車去,可能40分鍾都不止。

還有所謂的綠化達到了40%,其實就是小區里邊種的一些樹,真要算起來其實10%都達不到,小區是真的有個湖,只是要麼不大,要麼這湖,離小區十萬八千里遠。有的小區,開盤後才賣了十幾套,就宣稱入住率達到了多少多少。

這些還是很好分辨的,屬於比較低級的營銷手法,但有些,卻是在購房者買了房或者入住之後才發現的。比如家門口的學區房,需要很多條件才能入住,往返的路上在上下班高峰時期堵得不行,雖然宣稱入住率很高,但小區里住的人看來看去都那麼幾個,說好小區附近要入駐大型超市,以及兒童樂園,結果等了一年又一年,始終沒有看到所謂的超市和樂園。開始住進來時宣傳說有塊多大的綠地,確實是有這樣的一塊綠地,結果小區開發商將綠地推了蓋了建築。

以上種種,房地產商的虛假宣傳手段實在是多得數不清,一切都是為了吸引購房者買房。而房地產商之所以如此囂張,其實很多還是鑽了法律漏洞導致的。在合同法理論中,商業廣告屬於要約邀請,除非廣告的內容具體確定,否則即使相對人因該廣告而與廣告主簽訂合同,廣告內容也不視為合同內容。媒體廣告、廣告牌、宣傳小冊子均屬於商業廣告,發展商在廣告中所做的宣傳並不當然成為合同內容,對發展商而言,也不當然地產生合同義務。

但也不是所有廣告都沒有法律效力,發展商就商品房開發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例如廣告中宣稱小區建有游泳池、網球場、1000平方米會所等。這樣的廣告內容即使未載入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發展商必須履行。否則,發展商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建議購房者在准備購房時,擦亮眼睛,了解哪些宣傳是有法律效力哪些是沒有的,詢問清楚。也希望法律盡快完善相關條例和處罰措施,從源頭遏止房地產商的虛假宣傳。

Ⅶ 為什麼 房地產廣告 禁止以時間表示距離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中表現項目位置,應以從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違反該條規定,應依據《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依照《廣告法》有關條款處罰,《廣告法》無具體處罰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彩頁廣告,並作出予以7000元罰款的處理決定。
沒有為什麼,這是法律的規定。

Ⅷ 32,一個廣告同時違反多個條款如何處罰

1、吸收原則。是指將兩種以上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分別定性裁量,然後選擇相同罰種中最重要的一種罰項執行處罰,其餘較輕的罰項被吸收而不予執行。此原則主要適用於行為罰種中。所謂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在《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罰種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均為行為罰。罰款和沒廣告費用為財產罰。如行政相對人的多種廣告違法行為違反的行為罰的罰種中,既有最重的吊銷有關證照,又有稍次的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還有再次的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等,在實施合並處罰時,只需執行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其他稍次以下的罰項被吸收,不需執行也無需再執行(已無實際意義)。但依照吸收原則,容易造成有數種違法行為的和只有一種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所受的處罰相同,顯然有失公平;同時,僅以最重要的處罰,使得同時還存在同等或較輕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不會受到更重的處罰,客觀上無異於鼓勵行為人多違法。但是,行為罰的吸收原則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為原則的,吊銷有關證照的處罰,已經達到停產停業和停止其他違法行為續存的目的。在實際的廣告監管工作中,單獨作出行為罰應慎用。
2、限制加重原則。是指在對數種違法行為分別採取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其罰款金額應在各單項罰額中最高單項罰款額以上、各單項罰款額之和以下的幅度內給予處罰。這是在執行財產罰中的罰款時所採用的最多的一種並罰方法。所謂財產罰,是指特定的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具體執行這個並罰條款時,我們發現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理解和計算方法。一種是採取兩個以上條款中規定的最高罰款額以上,數個條款中規定的罰款額之和以下的幅度內確定具體罰款額。如上面案例中該公司後四項違法行為依據《廣告法》分別應給予(1)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2)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3)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4)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財產罰,那麼根據第一種理解方式對其後四項違法行為合並處罰的罰款額度為四項罰款中最低額之和50萬元以上,四項罰款最高額之和230萬元以下。另一種理解和計算方法,是對各項廣告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確定出處罰額,然後在此基礎上再使用限制加重原則合並處罰。同樣是對上述案例,根據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情況,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們分別裁量的罰款額分別為30萬、20萬、10萬和5萬,那麼根據第二種理解方式對這四項廣告違法行為合並處罰的額度為四項罰款單項最高額30萬元以上,四項罰款之和65萬元以下。我們認為後者無疑是正確的。假如按照第一種理解和計算方法,在違法行為人不具備應當處最低50萬元罰款的違法事實時,而給予50萬元到230萬元的行政處罰,顯然違背了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有失公正,在實踐中也很難執行。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偏差,關鍵是沒有把「分別裁量,合並處罰」作為一個完整的適用原則來理解。分別裁量,就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數種違法行為分別量罰,然後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則在分別量罰後的各單項罰款額中最高單項罰款額以上、各單項罰款額之和以下確定具體的罰款額。
3、並科原則。並科處罰在工商執法實踐中比較常見,也不難理解。即在數種違法行為需給予不同罰種的行政處罰(既不能吸收,叉不能限制加重)時,分別裁量後,並列相加給予行政處罰。還是上述案件為例,該公司違反了《廣告法》多個條款,又同時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止性條款,這種情形應當給予不同理解,即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罰款)時所採用的一種並列處罰方式。
4、綜合原則。即是一種折衷原則,對存在數種違法行為的合並處罰,不是單純地採用上述的某一種原則,而是採用吸收、並科和限制加重多種原則,分別裁量後,確定執行兩種以上(含兩種)合並處罰的情況。以上例來說,同樣具有嚴重違反《廣告法》多條規定的當事人,既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又可以限制加重合並罰款,還可以並科處罰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綜合並罰處罰是在出現兩種或兩種以上並罰情況時所適用的一種合並處罰方法,在實際工作中綜合並罰的原則較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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