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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合同發現樓盤降價了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2-27 06:25:39

❶ 買房只付了一部分首付,但是還沒有簽合同,房子掉價了怎麼辦

你有兩個選擇:
1、繼續履行本次交易,放寬心態,從長遠看房價一定還是上漲的,畢竟通內貨在膨脹。
2、不再履行容交易,那麼由於你尚未簽訂買賣合同,應該只簽訂定金協議等,那麼按照定金協商的違約責任進行承擔,或與對方進行友好協商,盡量少賠。

❷ 購買門市,沒簽合同,現在降價了,能否要求開發商退差價

如果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及有合同性質的合約或協議,你當然可以專要求開發商退差價。屬
只怕你在簽訂什麼定購協議之類的書面合約時上面已經標注了單價,或者開發商已經在收款收據或發票上標注了單價哦。如果是那樣,法院會認為你已經默認那個單價,視同你認可了那個單價,因此不支持你退差價的請求。
當然,在法律可能不支持的情況下,如果你能找到好律師找到開發商一些空子,或者你能找到規劃、房管等權力部門的人出面,開發商也會讓步的。

❸ 簽了認購書,交了首付沒簽購房合同房子降價了怎麼辦

簽了購房認購書,交了首付款,不想買是不行的,購房人必須按照認購書的約定回繼續履行答合同,不能因為房屋降價就不要了。因為認購書等同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❹ 交了訂金還沒簽合同,房子降價了,可以和開發商要求以現在的價格購買嗎

除非開發商願意以降價後的價格出售,否則你還需按照原合同內容執行。
原房版價應該會在定金合權同中標明。如果沒有標明,但是定金是按照原房價的多少比例收取能夠有明確的約定,那麼開發商還是有理由以原房價出售的。
如果對於原房價沒有任何約定的話,那麼開發商一口咬住沒有降價,那麼你們還是沒有辦法。除非能夠書面等舉證證明現在房價跌了。
換個角度,即使房價現在下跌,而你們實現簽訂合同的買受人不受此次降價的影響,理論上不能按照現在的房價支付房款。
其實很好理解,難道房價漲了,你也要按照現在房款付清餘款嗎?

❺ 買的新房當時沒簽合同,現在房子降價,但是拖交房一年到現在還沒有交房怎麼辦

有合同的話可以按合同要求讓開發商賠付。我買房時晚交房半年,賠了我五千多。但是你沒簽合同,我的建議是趕緊想辦法去簽合同,這是第一要務

❻ 買完房子不到一個月房子降價了怎麼辦

LZ...這只能是心態問題

如樓上 所說 房價漲了.. 你會補回給 開發商嗎?

買房就等同與投資 看好房市.當然也不排出有炒房人的因數,

還有就是你的補充問題: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除和購房人根據《示範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商的專業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於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築的開發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規定:「政府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延遲、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於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築、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
同時由於補充協議是由開發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麼,購房人最好不要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看自己的協議上有類似的條款嗎?如果有.那就沒辦法了,你說他詐騙的時候,他會以「政府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延遲」來搪塞你。如果你因為,開發商連那個批文都拿不到,那你就太低看這些「禽獸」了。
回答完畢,加分吧.......

❼ 房子在交首付款後沒簽合同前降價怎麼辦

首先這個情況有些不可思議
一般來說,開發商如果採取降價,之前一定會版把以前的未簽合同的客戶權叫過來簽定正式合同。
其次,奇怪的是,首付款都交了,還沒簽合同,你就不害怕嗎?
一般來說交首付的同時就會和你簽定正式的買賣合同,如果有貸款的話,也會馬上把材料送上去做貸款。基本上是個流水線工作。
只能說這開發商不負責,而你的風險意識太低。
另外這個情況的話,可以和開發商申請按照目前的價格執行買賣價。

❽ 買房在開發商那交了定金但沒簽合同,房子降價了

除非開發商願意以降價後的價格出售,否則你還需按照原合同內容執行。
原房價應該版會在定金權合同中標明。如果沒有標明,但是定金是按照原房價的多少比例收取能夠有明確的約定,那麼開發商還是有理由以原房價出售的。
如果對於原房價沒有任何約定的話,那麼開發商一口咬住沒有降價,那麼你們還是沒有辦法。除非能夠書面等舉證證明現在房價跌了。
換個角度,即使房價現在下跌,而你們實現簽訂合同的買受人不受此次降價的影響,理論上不能按照現在的房價支付房款。
其實很好理解,難道房價漲了,你也要按照現在房款付清餘款嗎?

❾ 房價降了,我還沒有簽訂正式合同,但是已經辦下來按揭,怎麼辦

購房協議一類復的還是有法律效應的制,別的不多說,但就你現在的處境,就算是開發商把你的定金都退給你,這三月的貸款也不提,貸款也幫你推掉,你在銀行的貸款記錄還是存在的,這個不可能被抹掉,你以後總還要買房的,在買房貸款永遠是二貸,首付和利息都要提高

其實,現在的降價只是政府的一個短期行為,長遠看房價還是要漲的,自己斟酌

❿ 買房後尚未交付,房子降價了,咋辦

[期房在沒有交房之前,發生大幅度降價,購房者向開發商提出補償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期房實質上是購房者出資與開發商的共同投資行為,開發商不能只鎖定利潤,而不承擔風險。]

最近由於房地產銷售低迷,部分樓盤出現打折降價銷售,也引發了部分業主要求補償損失訴求。開發商認為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買賣當事人都必須有守約意識。在平等的前提下信守契約,是買賣雙方的義務,開發商大多以此拒絕賠償。而且各房產論壇中很多人也不支持業主維權,認為房價跌和股價跌是一個道理,難道股價跌也要找股份公司維權嗎?有人甚至認為漲了你也不給開發商分點利潤,跌了為什麼要開發商補償,凡此種種,同情支持業主的人很少。例如有網友說:買房不管是消費還是投資,風險都該由買房者自己承擔。俗話說∶買賣有風險,出手應謹慎。房價下降了,業主欲找房產商索賠;那麼,房價暴漲的時候,很多業主投資房產大發橫財,業主有沒有和房產商分享房市帶來的利潤?答案肯定是沒有。買房的行為是業主自己的選擇,為什麼只看到投資預期的利潤,而沒有想到投資也會帶來風險?而且,購房交易是在買賣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所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開發商不存在欺詐和違約行為,合同上也沒寫明「降價需補償」的話,業主就沒有道理向開發商索賠。

不過我倒是覺得購買了期房的業主在開發商沒有交房以前,發生大幅度降價的,應該給老業主以補償,這個補償的要求是合理的,並不違背契約精神。

為什麼說是合理的呢,原因很簡單,我們購房者買的是期房,我們和開發商之間的合同是一種預售合同,房屋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一張期貨合約,說穿了是購房者先墊資,給開發商造房,這種墊付的時間高達2-3年,而且開發商並不對預付房款的購房者支付任何的利息,這完全是一種不平等條約,購房者不旦要承擔交付房屋質量的風險,延期交付的風險、爛尾的風險、還要承擔價格下跌帶來的資產損失的風險,所以是非常不公平的。任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的,這種期預售制度對購房者來說,不公平之處就是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的錢建造房子,利潤在預售時已經鎖定,而把樓盤不可預期的風險全部轉嫁給了購房者。所以,跌價的風險不應該完全應該由購房者來承擔。

由於商品房的預售不同於房屋的實質性買賣,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這跟商場買東西,或買賣股票是性質不同的。實物交割已經完成的情況下,跌價的損失當然是由購買者承擔,但預售合同在沒有房屋交接尚未形成發生跌價損失,就不應該完全由購房者承擔,也許有人會說期貨交易在未交割前發生損失,不也是要交易者自己承擔的嗎?我覺得二者性質完全是不同的,期貨本來說就是一種風險投資,在投資之前交易規則已經明確告訴投資者其中的風險,而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這樣的話發生損失理應由投資者承擔。

而房屋預售,既沒有明確告之其中的風險,又沒有相關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而且購房者大多是為了自住或保值增值,並非是投機行為,所以期房預售不能同等於期貨買賣。房產的預售和期貨交易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所以不能把二者同等起來。

此外,雖然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雙方理應按合同來承擔風險,但問題是我們在簽訂合同時,購房者能表達真實的意思嗎?我在房產咨詢過程中曾經建議購房者有可能的話,在合同中寫上「降價需補償」、「因政策的原因銀行貸款不批購房預售合同撤銷」等條款,但現實中開發商會以格式合同等種種理由拒絕這些條款,購房者在合同條款擬定過程中,根本不可能表達真實的意思,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降價的損失也不應該全部由購房者來承擔。

總之:我認為預售房屋在沒有交房前出現大幅度降價,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提出補償要求,這個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當然損失要雙方共同來承擔,而不能一昧要求開發商單方面來承擔損失,期房實質上是購房者出資和開發商的共同投資行為,共同投資就應該共同來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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