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為了方便和降低責任風險,往往在開發新項目的時候,臨時成立一個項目公司,由這個項目公司來完成開發工作。特別是異地開發項目,由於牽扯到許多地方資源和手續,注冊一個本地公司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B. 房地產開發商和樓盤的關系(碧桂園的房子開發商為什麼不是碧桂園等)
具體原因還真不知道,但我知道針對每一個項目,開發商會設立不同的項目公司,項目法人可能會是同一個人(即開發商的合法法人),但我見過的大小開發商的項目公司都是獨立的一個個法人公司,這可能和政府法規有關,有待知情人士解答,關於質量一塊,國內的開發商有大有小,大的那些是有商業信譽的,因為大的開發商一般都在國內遍地開花,各個城市都有,之所以有客戶買單,企業知名度是首要因素,一旦某個地方某樓盤有訴訟事件,同時也被確認開發商不合法的話,信譽掉地是一天兩天的事,不管國情如何,做得越大對自身產品的合法性需求也會更高,這不也是知名開發商賣房子貴也有人買賬的原因么,小的那些就很難說了...房屋質量這一塊一直被詬病,我知道的是一些大開發商已經有公司框架內質量自檢體系,這幾乎與知名度成正比,僅供參考
C. 購房協議上樓盤的名字和開發商在房管局備案的名字不一樣
一般樓盤的名字和房抄產證都是不一致的,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而簽訂的協議。
一份正式的購房協議書範本會包含當事人信息、房屋情況、房款及支付約定、雙方違約責任約定等內容。二手房購房協議會加入戶口約定和水電煤氣費用結算等事項。
1、如乙方不能在協議規定時間內付款,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對該商品房另行處置,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按逾期付款總額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收取違約金。
2、甲方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須以書面或電話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帶齊相關證件到甲方指定地點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協議廢止。
如乙方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時付款及辦理貸款手續,甲方有權對乙方預定的商品房另行處理,並有權沒收乙方全部定金。如乙方享受優惠後,不能按協議方式全額付款,將不再享受優惠。
D. 跟開發商簽署的購房協議上樓盤的名字和開發商在房管局備案的名字不一樣。這樣有什麼風險嗎
你所簽訂的是《購房協議》,只是一個為了讓你支付定金或者購房款的理由專,就像屬上面朋友說的,很可能開發商未能取得該樓盤的《預銷售許可證》,不能以樓盤為名進行收費,所以只能假借其他已取得銷售資格的樓盤對你進行收費。等到開發商業再次約定你去簽訂真正的《商品房購買合同》時,相信也就是開發商取得該樓盤銷售資格之日,為什麼他要多此一舉,不能直接等到那一天?因為有了收費對於你來說,開發商就有了約束。但這樣的行為,直接就造就了你以後在發生糾紛時解決辦法的被動,建議你先去當地房產部門進行咨詢,可以詳細了解該樓盤是否具備銷售資格後,再進行簽約。否則日後真的產生糾紛,開發商也只能認同你所簽訂的樓盤。
E. 開發商不同,小區名字相同,可以算一個小區嗎
不同的開發商,在不同的地點建的小區,名字正好是一樣的,這不算是一個小區。如果是同一個小區,分成幾期建設,幾期建設的開發商不一樣,這幾期的樓盤還是算同一個小區。
F.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項目名稱和實際樓盤的項目名稱不一樣是為什麼
施工許可證上的名稱是報建的名稱,實際樓盤的名稱是賣房或者小區的名稱,可以不一樣的。但地址需要一樣。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為准。
從效力層次上施工許可為大;時間順序施工許可證為後。
G. 開發商的預售許可證上面的房屋樓盤名與認購書不一致
認購書上的名字有可能是暫定的,關鍵要看指向的樓盤是否為同一個。如果不是同一個樓盤,那說明認購書上的房屋沒有取得預售許可,可以要求退定。
H.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關於房產的問題,剛買了套房子,房產證的名字和小區名字不符合,房產證好像寫的開發商
這個情況是有的,就是開發商為了促銷,起了一個好聽響亮的名字,但最後沒有注冊下來。你可以要對方提供樓盤名稱的變更的資料,也可以到房產局去查閱。關鍵是你購買的地址不能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