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上的名字有可能是暫定的,關鍵要看指向的樓盤是否為同一個。如果不是同一個樓盤,那說明認購書上的房屋沒有取得預售許可,可以要求退定。
Ⅱ 跟開發商簽署的購房協議上樓盤的名字和開發商在房管局備案的名字不一樣。這樣有什麼風險嗎
你所簽訂的是《購房協議》,只是一個為了讓你支付定金或者購房款的理由專,就像屬上面朋友說的,很可能開發商未能取得該樓盤的《預銷售許可證》,不能以樓盤為名進行收費,所以只能假借其他已取得銷售資格的樓盤對你進行收費。等到開發商業再次約定你去簽訂真正的《商品房購買合同》時,相信也就是開發商取得該樓盤銷售資格之日,為什麼他要多此一舉,不能直接等到那一天?因為有了收費對於你來說,開發商就有了約束。但這樣的行為,直接就造就了你以後在發生糾紛時解決辦法的被動,建議你先去當地房產部門進行咨詢,可以詳細了解該樓盤是否具備銷售資格後,再進行簽約。否則日後真的產生糾紛,開發商也只能認同你所簽訂的樓盤。
Ⅲ 為什麼絕大多數樓盤的名稱都是四個字
樓盤的名字不一定是來不是啊。我所自知道的樓盤名字有三個字的地較多吧。像我所知道的,碧桂園就是三個字的呀。像4個字的網用什麼雅居樂花園啊之類的。這什麼府之類的裝飾三個字的。開發商選用小區樓盤的名稱,顯示這個樓盤的高端大氣,所以在寫名字的時候問是三個字還是4個字的。都是為了體現多少價格。
Ⅳ 樓盤的名稱和預售許可證上的項目名稱不一致
正常啊,預售證上的是標准案名,因為地名辦那些對房地產項目的命名要求很細,比如我們有一個項目,申請時候案名是「南沙一品」,然後地名辦的居然說「一品是封建殘留思想的表現,所以不能要」……吐槽無力……為什麼就不能認為是一流品質的樓盤呢?然後我們只好改了,叫南沙創鴻嘉園……這個就是最終的標准案名了,但是在項目推廣比如打廣告的時候,我們還是叫「南沙一品」……
打個比方,預售證上的名字,就和你身份證上的名字一樣;推廣案名,那就是藝名……
Ⅳ 開發商對樓盤的命名都是依據什麼
這個命名來的依據有很多原則構成的源,大概有以下幾點
1、老闆喜好型,一般是小開發商的決策依據,老闆一言堂,會根據自身的喜好、風水先生的算字、土豪氣息等來命名,這個很好理解;
2、根據周邊的特徵命名,比如周邊有什麼湖、什麼山等知名度較高的事物,能夠有一定的定位作用的,能夠讓大家一聽到就知道在哪裡的,能夠提高檔次的,就會按照這個來命名,比如碧桂園在松山湖旁邊的項目,就叫松湖碧桂園;比如深圳香蜜湖旁邊的香蜜湖一號之類的;
3、能夠體現項目自身檔次、特徵的原則,比如我這個項目很高端,所以一般都會是什麼一號、什麼院子、什麼府等能夠體現項目檔次特徵的,比如深圳灣一號,泰禾院子等之類的
4、還有一些是根據體量規模來命名的,比如小戶型公寓,那就是什麼TT國際公寓、葵花公寓等之類的,能夠體現項目定位的;
還有很多,樓盤命名和人的姓名命名原則都是差不多的,怎麼好聽怎麼開
Ⅵ 為什麼看到開發商和樓盤都是不一樣的名字
開放商是交由自己旗下的子公司負責,所以樓盤和開發商出現了名字公司回不統一的現象。答事實上都是開發商本身,目前所有的開發商都是這樣的,不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什麼開發商要這樣做呢?有以下3點原因
1、有限責任,這個樓盤垮了,不會連累其他好的盤。
2、資質獨立,萬一某個樓盤的資質出了問題,不會對整個集團的開發造成影響。
3、方便中途出售,如果多個盤同時開發,遇到資金緊張時,要轉讓土地或項目時,只要轉讓項目公司的股權即可,規避了土地的招、拍、掛程序。
由於房地產的開發商周期長,涉及到項目的規劃設計、開發施工、銷售和宣傳等各個方面,單憑一個公司是無力完成的,除開發商和商外,還涉及到代理公司、承建商和物業公司。代理公司是指專業為房地產公司(開發商)提供策劃和銷售代理的服務機構;承建商就是負責房地產項目建築施工的單位;物業公司就是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的單位,有些是樓盤自己的物業,也有些是由其他的物業公司代理。買房的時候,我們要知道這些公司是干什麼的,看看這些公司的資質和口碑如何。
Ⅶ 開發商不同,小區名字相同,可以算一個小區嗎
不同的開發商,在不同的地點建的小區,名字正好是一樣的,這不算是一個小區。如果是同一個小區,分成幾期建設,幾期建設的開發商不一樣,這幾期的樓盤還是算同一個小區。
Ⅷ 購房協議上樓盤的名字和開發商在房管局備案的名字不一樣
一般樓盤的名字和房抄產證都是不一致的,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而簽訂的協議。
一份正式的購房協議書範本會包含當事人信息、房屋情況、房款及支付約定、雙方違約責任約定等內容。二手房購房協議會加入戶口約定和水電煤氣費用結算等事項。
1、如乙方不能在協議規定時間內付款,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對該商品房另行處置,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按逾期付款總額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收取違約金。
2、甲方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須以書面或電話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帶齊相關證件到甲方指定地點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協議廢止。
如乙方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時付款及辦理貸款手續,甲方有權對乙方預定的商品房另行處理,並有權沒收乙方全部定金。如乙方享受優惠後,不能按協議方式全額付款,將不再享受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