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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降價了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2-17 02:04:00

A. 買房後尚未交付,房子降價了,咋辦

[期房在沒有交房之前,發生大幅度降價,購房者向開發商提出補償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期房實質上是購房者出資與開發商的共同投資行為,開發商不能只鎖定利潤,而不承擔風險。]

最近由於房地產銷售低迷,部分樓盤出現打折降價銷售,也引發了部分業主要求補償損失訴求。開發商認為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買賣當事人都必須有守約意識。在平等的前提下信守契約,是買賣雙方的義務,開發商大多以此拒絕賠償。而且各房產論壇中很多人也不支持業主維權,認為房價跌和股價跌是一個道理,難道股價跌也要找股份公司維權嗎?有人甚至認為漲了你也不給開發商分點利潤,跌了為什麼要開發商補償,凡此種種,同情支持業主的人很少。例如有網友說:買房不管是消費還是投資,風險都該由買房者自己承擔。俗話說∶買賣有風險,出手應謹慎。房價下降了,業主欲找房產商索賠;那麼,房價暴漲的時候,很多業主投資房產大發橫財,業主有沒有和房產商分享房市帶來的利潤?答案肯定是沒有。買房的行為是業主自己的選擇,為什麼只看到投資預期的利潤,而沒有想到投資也會帶來風險?而且,購房交易是在買賣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所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開發商不存在欺詐和違約行為,合同上也沒寫明「降價需補償」的話,業主就沒有道理向開發商索賠。

不過我倒是覺得購買了期房的業主在開發商沒有交房以前,發生大幅度降價的,應該給老業主以補償,這個補償的要求是合理的,並不違背契約精神。

為什麼說是合理的呢,原因很簡單,我們購房者買的是期房,我們和開發商之間的合同是一種預售合同,房屋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一張期貨合約,說穿了是購房者先墊資,給開發商造房,這種墊付的時間高達2-3年,而且開發商並不對預付房款的購房者支付任何的利息,這完全是一種不平等條約,購房者不旦要承擔交付房屋質量的風險,延期交付的風險、爛尾的風險、還要承擔價格下跌帶來的資產損失的風險,所以是非常不公平的。任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的,這種期預售制度對購房者來說,不公平之處就是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的錢建造房子,利潤在預售時已經鎖定,而把樓盤不可預期的風險全部轉嫁給了購房者。所以,跌價的風險不應該完全應該由購房者來承擔。

由於商品房的預售不同於房屋的實質性買賣,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這跟商場買東西,或買賣股票是性質不同的。實物交割已經完成的情況下,跌價的損失當然是由購買者承擔,但預售合同在沒有房屋交接尚未形成發生跌價損失,就不應該完全由購房者承擔,也許有人會說期貨交易在未交割前發生損失,不也是要交易者自己承擔的嗎?我覺得二者性質完全是不同的,期貨本來說就是一種風險投資,在投資之前交易規則已經明確告訴投資者其中的風險,而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這樣的話發生損失理應由投資者承擔。

而房屋預售,既沒有明確告之其中的風險,又沒有相關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而且購房者大多是為了自住或保值增值,並非是投機行為,所以期房預售不能同等於期貨買賣。房產的預售和期貨交易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所以不能把二者同等起來。

此外,雖然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雙方理應按合同來承擔風險,但問題是我們在簽訂合同時,購房者能表達真實的意思嗎?我在房產咨詢過程中曾經建議購房者有可能的話,在合同中寫上「降價需補償」、「因政策的原因銀行貸款不批購房預售合同撤銷」等條款,但現實中開發商會以格式合同等種種理由拒絕這些條款,購房者在合同條款擬定過程中,根本不可能表達真實的意思,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降價的損失也不應該全部由購房者來承擔。

總之:我認為預售房屋在沒有交房前出現大幅度降價,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提出補償要求,這個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當然損失要雙方共同來承擔,而不能一昧要求開發商單方面來承擔損失,期房實質上是購房者出資和開發商的共同投資行為,共同投資就應該共同來承擔損失。

B. 剛買的房子,如果發現房價降了該怎麼辦

很多人在買房子的問題上都出現觀望的態度,我們需要明白一點,買房子是自己生活所需還是為了投資?如果投資的話觀望的態度很正常,如果是自己住也不涉及到以後買賣的問題,所以該買的時候就去買就可以。都說我在2007年的時候購買了一套100平米的商品房,當時一共花了50萬左右,而如今在我們這座城市,甚至100萬這套房子我都不會出手。

畢竟現在國家對於房地產調控有很多的政策,未來房地產下降也是必然的情況,所以投資可以在別的方面多做打算,房地產還是先觀望一段時間,畢竟房地產泡沫這樣的行為在很多國家地方都有發生,比如說98年的香港,還有2000年的日本,都曾經發生過金融危機導致的房產崩盤。

C. 剛買房不到一個月就降價了,我該怎麼辦

當初的合同內容很重要,如果說明了日後降價可以補差價那就沒問題,如果合同沒有約束這些那隻能這樣,現在是跌價了,那要是跟前幾年那樣漲價了呢?你會給開發商補錢嗎?道理是一樣的。

D. 買房不到半年,房價就跌了幾十多萬應該怎麼辦

如果是因為市場形勢導致房價下跌,那麼你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如果你房子里30萬元的損失是開發商主動降價造成的,你可以和其他業主聯手保護他們的權利,並要求開發商賠償。雖然降價促銷是開發商自身的行為,但是如果短期之內房子降價幅度過大,那開發商就存在惡意操縱價格的行為,這就有可能違反價格法。

E. 房子突然降價怎麼維權

房子屬於商品,商品房的價格是市場所決定的,你買他賣是公平交易,當商品交易後,買方回再降價只要符合市場營答銷規則,不違法,也沒有侵權於原客戶。像你這種情況當剛買的房子突然降價,已經買的客戶當然是心理打擊很大,但是還有正在觀望降價購買者希望降幅再大點,這就是市場規律,剛購買房子,開發商突然降價原購房者沒法維權。從法律角度開發商構不成侵權行為。

F. 房子還沒交呢房地產就降價怎麼辦

買賣房產也復是屬於市場經濟的一制種,是市場經濟就得接受市場經濟的規律,房子也是一種商品,當然也會有漲價和降價了。至於樓主說的自己的房子降價了,如果是自己住的,降不降價應該無所謂,如果是投資的,確實有點虧了,想開點,說不定哪天房價又漲上去了呢。所以說,買房子還得買最實惠的,房品匯「合作樓盤」欄目,有最新/打折/優惠的樓盤,可以作為參考並篩選。

G. 已買2021才能交房的業主遇到本樓盤大降價怎麼辦

已買2021才能交房的業主遇到本樓盤大降價不能怎麼辦,只能認了。反過來,如果大漲價了你打算補交錢嗎?

H. 買房過後開發商降價怎麼辦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契約自由,意思自治。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內自願訂立,當然也容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予以變更和解除。開發商與購房人通過協商,自願達成補償協議在合同法上屬於協議變更合同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協議一旦達成,開發商即有義務履行該協議,購房人也有權利要求開發商依據協議約定履行補償義務。對於房價下跌退房是否屬於正常的要求,合不合理這都是雙方自願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開發商與購房人協商,自願達成補償協議,對降價前已購房人進行退房或差價補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開發商應當履行該義務。當然,該種補償義務是買賣雙方自願達成了補償協議,在協議沒有達成前,購房人無權單方要求開發商退還差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合同變更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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