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地產價格的構成不包括一下哪個選項
【一、土地取得成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土地開發建設補償費、土地取得稅費。
土地開發建設補償費: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相關稅費、地上物拆除費、渣土清運費、場地平整費。
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途徑:通過市場購買取得、徵收集體土地取得、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取得。
1、通過市場購買取得的土地成本:建設用地使用權購買價格(可通過市場法、基準地價修正法、成本法求取)、土地取得稅費(含契稅、印花稅、交易手續費)
2、通過徵收集體土地取得的土地成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征地補償安置費、相關稅費、地上物拆除、渣土清運、場地平整費。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一般是依照規定的標准或者採取市場法求取;
征地補償安置費:土地補償費(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六――十倍)、安置補助費(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六倍,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尚不足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相關稅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征地管理費(由用地單位按照征地費總額征地補償安置費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土地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全包、半包、單包)、政府規定的其他有關費用。
3、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取得的土地成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相關費用、地上物拆除、渣土清運、場地平整費。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房地產補償費、搬遷補助費、過渡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相關費用:房屋拆遷估價費、房屋拆遷服務費、政府規定的其他有關費用。
【二、開發成本: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其他工程費、開發期間稅費。
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例如市場調研、可研、項目策劃、環評、交通影響評價、建設工程招標、臨時用房等開發項目前期工作的必要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建造商品房及附屬工程所發生的土建工程費用、安裝工程費用、裝飾裝修工程費用。附屬工程指圍牆、水池、建築小品、綠化。
基礎設施建設費,包括城市規劃要求的配套道路、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熱力、有線電視等設施建設費用。
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包括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教育、醫療、文體、社區服務、市政公用等非營業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其他工程費,包括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
開發期間稅費,如綠化建設費、人防工程費
【三、管理費用:房地產開發商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必要支出。包括人員工資、福利費、辦公費、差旅費。按土地取得成本和開發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來測算。如4%
【四、銷售費用:包括廣告費、銷售資料製作費、樣板房或樣板間建設費、售樓處建設費、銷售人員費用、銷售代理費。為便於投資利息的測算,銷售費用應區分為銷售之前發生的費用和與銷售同時發生的費用。廣告費、銷售資料製作費、樣板房或樣板間建設費、售樓處建設費一般是在銷售之前發生的。如為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價值的3%。
【五、投資利息:不僅是借款部分的利息和手續費。
應計息項目――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計息周期――通常為年
計息期――一項費用的計息期的起點是該項費用發生的時點,終點通常為建設期的終點,一般不考慮預售和延遲銷售的情況。
計息方式――復利本利和F=P(1+i)N次方 求復利利息再減1
利率――採用估價時點時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平均利率
單利計息與復利計息兩不吃虧的利率關系如下:單利率=[(1+復利率)計息周期次方-1]/計息周期
【六、銷售稅費――房地產開發商繳納的稅費: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他銷售稅費。
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其他銷售稅費:印花稅、交易手續費
銷售稅費通常按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價值的一定比例來測算。不包含應由買方繳納的契稅,不包含賣方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七、開發利潤:典型的房地產開發商進行特定的房地產開發所期望獲得的利潤(平均利潤)
1、開發利潤是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前的,是稅前利潤;
2、開發利潤是該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正常條件下房地產開發商所能獲得的平均利潤,不是個別房地產開發商最終實際獲得的利潤,也不是個別房地產開發商期望獲得的利潤。
3、開發利潤通常按照一定的基數乘以相應的利潤率來估算。
計算基數為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時為直接成本利潤率;
計算基數為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時為投資利潤率;
計算基數為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投資利息時為成本利潤率;
計算基數為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投資利息+銷售稅費+開發利潤時為銷售利潤率。
利潤率由大到小依次為直接成本利潤率、投資利潤率、成本利潤率、銷售利潤率。
4、利潤率是通過大量調查了解同一市場上類似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利潤率得到的
求取房地產單價還需要將該總價除以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可租售的商品房總面積。
另房地產價值=[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投資利息]/[1-(銷售稅費率+開發利潤率)]
『貳』 搞房地產業,具體要涉及哪些政府部門
主要是這三個部門:
1、規劃局:土地用途規劃,劃紅線
2、土地局:土地出讓手續辦理
3、建設局(建委或者建設廳):其他手續辦理
『叄』 什麼叫渣土消納場
渣土消納場就是渣土處理的場所。
渣土消納是指渣土運出交給垃圾處理部門並交納一定費用,渣土運輸只是裝車外運,兩個概念。定額中渣土外運只是外運的費用,並不包含消納費用。但是實際上不管自己外運或僱人外運,都要交消納費。可以根據實際發生與定額對比,定額不夠可以以實際發生簽證計取。
渣土只是建築垃圾的一種。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中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渣土車,也稱拉土車、運渣車,不是特指哪一種車,而是指車輛用途是運送沙石等建築料的卡車。2014年國家下發關於渣土車改造文件,全國范圍開始實行。
渣土車比較常見的有:大型翻斗車、大黃蜂等。多為大型載重卡車,一般城市在白天是不允許此類機動車在市區內運行;另外渣土車體積龐大,駕駛室高,存在很多視覺盲區。
(3)樓盤建築中渣土儲運是哪個環節擴展閱讀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是2005年頒布的一項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該規定於2005年3月1日經第53次中國建設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適用原則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築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准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具體規定
第八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十條
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並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圍承運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佔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准范圍的建築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肆』 建築中從開工開始到結束所有的施工順序
1、基礎工程施工順序:挖土→做墊層→砌基礎→鋪設防潮層→回填土。當在挖槽和釺探過程中發現地下有障礙物,如洞穴、防空洞、枯井、軟弱地基等,應進行局部加固處理。
如有樁基礎,應先進行樁基礎施工;如有地下室,則在墊層完成後進行地下室底板、牆身施工,再做防水層,安裝地下室頂板,最後回填土。
2、主體結構工程施工順序:搭設腳手架,垂直運輸機械的安裝,砌築牆體,安裝門窗和過梁,澆築鋼筋混凝土圈樑、構造柱、樓梯,吊裝預制板或現澆樓板,現澆鋼筋混凝土樓蓋和雨篷。
3、屋面與裝飾工程的施工順序:屋面防水一般分為柔性防水和剛性防水,通常採用柔性防水,即卷材防水。其施工順序為:結構層→找平層→隔氣層→保溫層→找平層→冷底子油結合層→防水層→保護層。屋面防水應在主體結構封頂後,盡早開始施工,以便為裝飾工程施工提供條件。
(4)樓盤建築中渣土儲運是哪個環節擴展閱讀:
施工前的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
1、例行檢查:指項目經理組織的日常檢查或施工企業組織的定期抽查,監理工程師應參與此類自檢活動並對活動記錄審查簽認,督促整改。
2、專項檢查:按市建委頒發的文明施工管理文件對諸如於泥渣土挖運、衛生防疫。管理資料、宣傳教育等進行的檢查,以及按上級部門有關文件開展的專項檢查或對重點項目和部位所進行的檢查。
3、聯合檢查:指監督小組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在施工過程中分三個階段進行的檢查(即基礎、主體結構和工程竣工前三個階段)。評分結果由項目經理或施工企業現場負責人、監理公司負責人簽名,作為該工程竣工評定施工安全等級的主要依據。
『伍』 建築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處置應符合什麼規定
綠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將建築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實處。為落實各方建築垃圾減量化責任,《意見》要求施工單位在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源頭減量措施包括設計深化、施工組織優化、永臨結合、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重復利用、施工過程管控等)、分類收集與存放、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等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也引導各參建主體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應用技術力量實現建築垃圾減量化。其中,圍繞《意見》提出的「鼓勵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築垃圾進行細化分類」,《手冊》也制定了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的分類收集與存放細則,這也將為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類提供助力。另外,《手冊》還從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的編制、源頭減量、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等維度進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與增量控制齊頭並進,方能夠做好建築垃圾減量化工作,促進綠色建造和建築業轉型升級。在此基礎上,建築垃圾治理體系也應加緊完善:通過在建築垃圾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處置管理全周期落實建築垃圾減量化,我國建築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體提升,建築業也將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出應有貢獻。
『陸』 上海市規定有垃圾廠的地方周圍多少米內能夠算搬遷
上海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在本市城鎮和城鄉結合部范圍內處置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衛局)是本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渣土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渣土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分工范圍內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公安、交運、規劃、環保、土地、建築、房產、公用、市政、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搞好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市或者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立的環境衛生監察隊伍(以下簡稱監察隊伍)有權在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的義務。
產生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承擔處置的責任。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管轄區域內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二章 渣土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市渣土管理處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全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二)制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規劃和計劃;
(三)審核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核發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以下簡稱處置證);
(四)監督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處置;
(五)統一安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儲運場;
(七)統一印製處置證及單據。
第七條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分工范圍內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二)制訂分工范圍內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處置計劃;
(三)審核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設工程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核發處置證;
(四)管理本地區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儲運場地;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三章 處置管理
第八條 產生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5日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和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向市渣土管理處或者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為渣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如實填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運輸路線及處置場地等事項,並與渣土管理部門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報總排放處置計劃外,還應當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報排放處置計劃。臨時變更排放處置計劃的,應當補報調整後的排放處置計劃。渣土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文件之日起5日內核發處置證。對不核發處置證的,應當告知其原因。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現場管理人員,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實施現場管理,並如實填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
第九條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需運入各類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消納處置的,儲運場應當予以受納。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的,應當在申報排放處置計劃時,提交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受納的證明。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受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現場管理人員,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納情況實施現場管理,並如實填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
第十條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持渣土管理部門核發的處置證向運輸單位辦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托運手續;運輸單位和個人(含自有車輛、船舶的單位)不得承運未經渣土管理部門核准處置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時,運輸車輛、船舶應當隨車船攜帶處置證,接受渣土管理部門的檢查。
處置證不準出借、轉讓、塗改、偽造。
第十一條 運輸車輛的運輸路線,由渣土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運輸路線運輸。
承運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納場地,並取得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簽發的回執,交託運單位送渣土管理部門查驗。
第十二條 各類運輸車輛進入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地,應當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或者低窪地、廢溝浜、灘塗等需要回填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市渣土管理處提出申請,由市渣土管理處統一安排。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將工地的剩餘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理干凈。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督促。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具體收費項目及其標准,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環衛局核定。收入專項用於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和管理。
第四章 儲運場地管理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儲運場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有計劃地建設。
任何單位不得佔用道路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確需臨時佔用道路堆放的,必須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臨時佔用道路許可證》。
第十七條 固定儲運場管理單位應當做到: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保持場內設施完好,環境整潔;
(三)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分類堆放。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儲運場地四周應當設置1米以上且不低於堆土高度的遮擋圍欄,並有防塵、滅蠅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儲運場地管理單位應當做到:
(一)按規定時間受納和清除建築垃圾、工程渣土,並做好場地周圍的保潔工作;
(二)不得受納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分類堆放。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人擅自進入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地拾揀廢舊物資。
第二十一條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城鄉結合部的環境衛生管理,制止偷倒、亂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隊伍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未經渣土管理部門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限期清除,並按每噸100元處以罰款;污損環境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違反建築管理有關規定的,移送建築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三款,未實施現場管理、填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經渣土管理部門核准擅自運輸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其立即停運,並按每輛車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處以罰款;未隨車船攜帶處置證的,按每輛車或者每艘船50元處以罰款;出借、轉讓、塗改、偽造處置證的,按每張200元至500元處以罰款。對屢犯或者情節嚴重者,加處1至3倍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未取得回執的,除責令責任者補辦回執外,處以100元罰款;偽造回執的,加處1至3倍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任意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改正,並按每噸100元處以罰款;污損環境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責令承運者到指定地點清運其任意傾倒量10倍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不按要求傾卸的,處以50元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擅自回填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補辦申請手續,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工程竣工後未按規定清除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限期清除,對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未按規定管理儲運場地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未按規定在儲運場地設置圍欄及防污染措施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進入儲運場拾揀廢舊物資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前條所列污染環境衛生、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當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代為採取改正措施,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或者處理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公正執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民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並有權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舉報查實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處罰金額的10%至30%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者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廢棄物。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是指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管理的各個環節。
固定儲運場,是指由市渣土管理處管理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場地。
臨時儲運場,是指各區、縣在街巷道路內設置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堆放場地。
第二十八條 本市城鄉單位和個人翻建、改建或者裝飾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量,以噸為計算單位,不滿1噸的以1噸計算。
第三十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環衛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頒布的有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柒』 建築垃圾長期堆放不清理屬哪個部門管
綠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將建築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實處。為落實各方建築垃圾減量化責任,《意見》要求施工單位在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源頭減量措施包括設計深化、施工組織優化、永臨結合、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重復利用、施工過程管控等)、分類收集與存放、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等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也引導各參建主體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應用技術力量實現建築垃圾減量化。其中,圍繞《意見》提出的「鼓勵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築垃圾進行細化分類」,《手冊》也制定了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的分類收集與存放細則,這也將為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類提供助力。另外,《手冊》還從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的編制、源頭減量、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等維度進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與增量控制齊頭並進,方能夠做好建築垃圾減量化工作,促進綠色建造和建築業轉型升級。在此基礎上,建築垃圾治理體系也應加緊完善:通過在建築垃圾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處置管理全周期落實建築垃圾減量化,我國建築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體提升,建築業也將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出應有貢獻。
『捌』 建築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處置應符合什麼規定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築垃圾。
第七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准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十條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並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圍承運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六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佔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准范圍的建築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