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買房子的時候銷售人員並沒有說明房屋的具體使用面積和公攤面積。
房子都有使用面積和公攤面積的,只要公攤的合理,是沒有問題的。一般來說,
住宅的公攤面積一般是套內面積的18-25%之間,也有的高檔社區,核心筒比較大,公攤會達到35%甚至還要高。
Ⅱ 為什麼有些戶型上寫著陽台,但銷售卻說可以當房間使用
我小時候經常住在陽台上,擺個床底下弄點東西撐著睡幾年都不成問題,就是冬天冷夏天熱點,不過在那個伙單都搶不到的年代中,陽台也算是福利房的一種了。
與其考慮不切實際的陽台改造還不如考慮出房率,很多樣板房的陽台,卧室面積都會比實際出房面積大一點點,這一點點的面積可能會與在實際入住時差很多,陽台也是如此,樣板間的陽台看著不錯,面積大,視野好,可以考慮做陽光房,植被間,手工房等,但實際交房的時候也許會與計劃有很多差距,所以還是別考慮將陽台當房價使用。
Ⅲ 現在市面上的商品房所謂的零公攤,平面戶型圖里的結構板是什麼意思,怎麼計算面積
零公攤是不存在的.只是開發商玩概念,把公攤的價錢分攤在不計公攤的單價裡面.
平面戶型圖里的結構板,如果僅作為結構構件使用,沒有使用功能(即是不能進人),是不計算面積的.
Ⅳ 合同上寫零公攤,交房的時候又說有公攤面積,這樣合理嗎
買房的時候,合同上寫零公攤,交房的時候,又有公攤面積,這樣是不合理的,屬於開發商違約,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
關於開發商違約。
買賣房子的過程中,我們會和房地產開發商打交道,那麼開發商違約的常見情形有哪些?從最開始的看房,到洽談簽訂購房合同再到最後的驗房和交房,實際上都是一個完成的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下面就來講講開發商違約的常見情形。
所謂開發商違約,就是指在後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開發商出現了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地方,損害了買房人的合法權益。
開發商常見幾種違約情形
1
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准
我們在選房、簽訂合同時,正是對房子的面積和質量確定下來,而實踐中,譬如承重牆、梁開裂;外牆、外窗、衛生間滲水;牆面不垂直;大面積的空鼓等情況出現,這實際上開發商違約的表現。
實踐中,針對房屋質量的問題,具體可以分兩類情況處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有質量保修的責任。
二是嚴重的房屋質量問題,譬如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的,買房人可主張退房和賠償損失。
2
房產證逾期未辦下來的
逾期辦證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逾期辦證超過一定期限,買房人可以主張退房,如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可以按實際損失來主張。
那麼這里的「一定期限」是多久呢?
這里所講的「一定期限」其實是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後,給開發商發房屋催交通知書,在其後三個月合法期限內開發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權要求退房。
開放商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返還買房人已付的房款及產生的活期利息,約定有違約金的,可以一並賠付。
法條鏈接:《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3
宣傳與實際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價格、面積、戶型、裝修標准、小區綠化、物業管理、周邊配套等與實際不符。
這種情況也常見,很多人以為是虛假宣傳,見怪不怪,實際上是開發商違約!!
因為《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
不合理收費
出現了合同約定以外,又沒有法律依據的收費,譬如手續費;面積補差款;產權代辦費;產權證分戶圖表費等等。
Ⅳ 購買房子時銷售人員說的公攤不真實算過錯嗎
銷售人來員把公攤的面積故意源不算好,這當然是屬於過錯,本來銷售人員對房子的一切都應該很熟悉公攤面積他也應該掌握的很清楚,為啥要說錯,為他不把真相說出來,這是屬於詐騙行為,先上你上套,然後公攤面積不夠,他就說弄錯了,這當然不對,是有過錯的。
Ⅵ 為什麼買房子還有贈送面積,是什麼意思
「贈送面積」一般包括:
⑴露台
露台指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蓬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台。按照2013年新版的《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規定: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不計入建築面積。
⑵飄窗
飄窗,一般呈矩形或梯形向室外凸起,三面都裝有玻璃,窗檯的高度比一般的窗戶低一些。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規定,"窗檯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不計算建築面積"。
⑶一層小院
小院一般是指一層的小院,可作小花園或開發成菜園,實際上,一層小院應屬於公共面積,但是開發商卻說是作為贈送面積給購房者。而且購房者的房屋產權證上,也不會有小院的測繪面積。但是開發商在進行出售時,同樣是一層帶小院的房,送小院的房子單價會略高於不送小院的房子單價。
⑷閣樓
閣樓一般位於頂樓,且房屋屋頂有一定的坡度。可以將閣樓設計為儲藏室,面積比較大。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規定,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⑸地下室
地下室即指位於地平面以下的建築空間,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所以如果開發商贈送的是小於2.2m的地下室,實際上相當於送了購房者一半的面積。
⑹半封閉陽台
室外陽台是指在建築主體外的陽台。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規定,在主體結構內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所以,半封閉陽台和地下室一樣,如果開發商送的是主體結構外的陽台,也只是送了你一半的面積。
所以說,公用露台、高度不超過2.1m的飄窗、一層小院和小於1.2m的閣樓,根據國家政策,都是不計入建築面積的;而真正贈送面積的房子一般單價比較高。例如獨立露台等。需要注意的是,贈送面積往往不會寫進合同或寫進產權證中。沒有依據,後期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
(6)為什麼有些戶型在銷售時說0公攤擴展閱讀:
經常聽到有人講,我買的商品房建築面積是100平方米,可是我量出來的卻是80平方米(或更少)。
這里,存在一個認識上的誤區,認為建築面積可以直觀的量出來。實際上大部分人只是量取了房子的「使用面積」,而使用面積再加上「套內的牆體面積」才能得到「套內建築面積」(注意:不是「建築面積」)。
「套內牆體面積」包括的內容為,房子內卧室和起居室間的分隔牆、居室之間分隔牆、廚衛與器具室內之間的分隔牆等等,以及外牆的一半、與隔壁房屋的分隔牆的一半、以及與樓梯間的分隔牆的一半等。
Ⅶ 簽訂預售合同後發現公攤面積和售房員口頭說的有出入 該怎麼辦
1、根來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源的規定,如果套內建築面積(即建築面積減去公攤面積的部分)發生誤差,在合同沒有約定誤差處理方式的情況下,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購房人有權要求退房。
2、如果你產證面積與合同總建築面積相同,但公攤面積發生了變動,那麼,套內建築面積肯定會變動。公攤面積變大,套內建築面積勢必變小。
3、產證上的套內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該部分面積的房價款;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你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該部分面積的房價款,或者有權要求退房。
Ⅷ 現在市面上的商品房所謂的零公攤,平面戶型圖里的結構板是什麼意思,怎麼計算面積
零公攤是不存在的。只是開發商玩概念,把公攤的價錢分攤在不計公攤的單價裡面。
平面戶型圖里的結構板,如果僅作為結構構件使用,沒有使用功能(即是不能進人),是不計算面積的。
Ⅸ 銷售技巧公攤大怎麼解釋
公攤大的樓棟,一般配套比較好。
首先明白什麼是公攤?哪些地方可以作為公攤部位?
1、地下版室的權設備間:如果設備間大,說明為本樓服務的設備比較多,能更好為本樓服務,比如供水、供電、供氣設備完善,馬力大;
2、首層的大堂及各層的樓道、電梯間、樓梯間等,這部分面積大,有利於疏散,有利於空氣流通,不憋屈,不壓抑。
總是,公攤大說明公共部位大(不利之處:使用率低)
Ⅹ 公攤面積和戶型有關嗎
高低來和公攤面積是沒自有關系,或者說關系很小。
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公攤面積為:
1.
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
每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這些部分的占據面積越大公攤則越大,當然一般樓層增高電梯戶數等配套會相對增多,公攤會相對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