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公共下水管道允許封死嗎
你家樓下住戶的做法屬於嚴重違規。建議你先去小區物業公司找主任反應,請他們出面處理,他們會幫你解決後續問題。祝你好運!
2. 關於房屋公共污水管道
1,樓房公共排污管道緩沖彎都安裝在各樓層的各家,樓上的在樓下家。2,公共專排污管道都是直屬管。3,一種防堵塞樓房下水管道系統,用於解決下水管道堵塞倒灌問題。它包括下水管道豎管、橫管和與豎管、橫管連通的轉向彎頭,在轉向彎頭的背側中部,增設檢查口。4,橫管通向污水井,改進後,所述結構設有分流支管,分流支管入口端連通豎管,分流支管出口端連通橫管或污水井,豎管處還設有探測口,探測口處設有液位報警器,探測口位置低於分流支管入口端。
3. 購房時不知道房屋中有公共管道,怎麼辦
如果你的購買合同中能夠表明地下室屬你所有,而且沒有標出些地下室有公共管道,而且有證據證明你在購房時不知道此地下室有公共管道,那麼你有權就被公共管道佔用的部分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
4. 住宅小區公用水管是否要物業定期檢查
我不知道你所說的公用水管具體指的是那些
如果是自來水管則看出戶了沒,如果回出了則水表外的屬於自答來水公司維修范圍,表內含水表屬於住戶自修范圍,跟物業沒關系
如果是指公共的下水管道,則維修主體屬於物業公司。(過保修期)但定期檢查也只限於可見部分,如遇暗埋部分出問題則要住戶報修才可。
現在規定群租不合法,但至於違法也談不上,具體看地方行政法規如何規定。如上海就規定如果群租的不是家庭成員的關系則要接受罰款等處罰。
5. 業主住宅內的公共上水管由誰維修
維修單位要視情況定,首先要看是否在維保期內,要是在維修保證期內的話,應向版開發商的客服反映,該有開發權商來維修,如果已經出了維保期,則相物業客服部反映,由物業維修人員負責維修。請問您能告訴我們是何處的上水管出現問題了嗎,如果說是由於認為操作不當而引起的損壞的話,物業在進行維修後會要求責任人作出賠償的。
6. 住宅樓下水管道屬於共用或公用區域嗎
住宅內主管道屬於公共管道。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6)住宅公共水管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7. 公共設施和公共管道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公共設施和公共管道劃分的依據可參考《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幛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
下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 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 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公共管道劃分:
1、給水:小區總表外屬於市政公用設施,總表到分戶表為小區公用設施,分戶表以後屬於業主自用設施。
2、排污:從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網的接入口屬於小區公共設施。
排水:從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網的接入口和整個小區雨水管道到市政管網接入口都屬於公共設施。
(7)住宅公共水管擴展閱讀:
一、城市公共設施
(1)市政工程設施:
指城市道路、橋梁、涵洞、防洪、下水道、排水溝渠、污水處理和路燈設施等。
不包括廠礦企業內部及為其專用的上述設施。
(2)園林綠化設施:
指城市中供公共使用的公共綠地、專用綠地,或為公共綠地服務的生產綠地。
如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包括不經常開放的、以公園為主的陵園)、花園、果園、竹園、花圃、草圃、苗圃以及風景區、林蔭道、廣場綠地、濱河綠地、防洪林帶和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居民綠化用地。
(3)環境衛生設施:
指公共廁所、清掃垃圾糞便、街道灑水、掃雪等與保障城市公共衛生有關的設施;(4)其他公共設施:指公用消防設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設施(燈火管制及警報設備)、交通標志(路標)等。
二、共用設施設備
公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8. 請教住宅裡面的公用水管維修由誰負責,物管法有明確嗎
有的,是用戶共同出資維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於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物權法是財產法;物權法是強行法;物權法是普通法;物權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則是貫穿一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國的立法和學理上,有確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習慣: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物權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內容,也是大陸民法體系中國的重要法律部門。
有些學者認為,物權法的概念來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中就存在了物權法和債權法分離的現象,這就是羅馬法關於對物權法和人法的區別。事實上,在羅馬法中,物權法的概念和債權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概念和並沒有出現,即使是在查士丁尼制定的《民法總論》之時,也還是將物與用益物權、所有權、地役權等混淆在一起,沒有嚴格的物權法及物權法的概念,沒有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完整的物權法的概念,沒有嚴格區分物與物權的概念,沒有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完整的物權法,而是使用財產法的概念。
在德國,法學家極為注意物與財產的區別,注意物權與債權區別,在18世紀制定《巴伐利亞民法典》和《普魯士普通法》時,就體現了這樣的區別。19世紀末制定《德國民法典》,立法者採取了一個極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將物作為權利客體規定在總則當中,另外專門建立了物權法體系,並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民法組成部分,與債權法、繼承法並列,稱為三大財產法,物權法為其中之一。正是從《德國民法典》開始,物權法才真正稱為一個具有自身獨立體系、內容完整的法律,並成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一般認為,物權法在學說上是由潘德克吞法學所創,立法上則是1896年《德國民法典》專設物權法編為首創。
9. 住宅內主管道是否屬於公共管道
住宅內主管道屬於公共管道。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版理辦法》第三條:權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9)住宅公共水管擴展閱讀
公共管道劃分:
1、給水:小區總表外屬於市政公用設施,總表到分戶表為小區公用設施,分戶表以後屬於業主自用設施。
2、排污:從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網的接入口屬於小區公共設施。
3、排水:從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網的接入口和整個小區雨水管道到市政管網接入口都屬於公共設施。
10. 住宅小區的公共下水管道質保期是幾年
20年由物業和房產開發商共同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