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問道私人住宅和夫妻住宅有什麼區別
私人房子的就和錢庄似的只能自己用
後來結婚房子要重買
兩個可以一起用
但你老婆不可以進你自己的房子
只能進夫妻共同的
② 私人住所是什麼
住所是指為使法律關系集中於一處而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進行民版事活動的主要權基地或中心場所。《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應當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並有長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尚未遷入另一地,又無經常居住地的,仍應以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③ 請問一下,這個地方是私人住宅嗎
看不見
應該是的
這個畢竟情況不一樣
而且你需要落實到位
④ 房產證上的私宅是什麼意思
就是自己建的房屋
用以與房改房 集資房 商品房 區分
⑤ 私人住宅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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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什麼是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不容侵犯(法制焦點)
本報記者 毛磊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隱私權的象徵
●每個人的家就像是自己的一座城堡
●居住自由權承載了更多人文的意義
●公共權力觸角不得深入公民的隱私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權,受法律保護,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
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
產權和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法制健全的社會對公民的住宅要提供最安全的屏障。
公民住宅是與生存權直接有關的私人領地,正如國外一位哲學家所說:「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是法治社會對公民生存權的承諾。保護的
最高程度達到「每個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則)。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這既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人權理念
和准則,也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
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山東章丘市煙草專賣局谷某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有非法
搜查罪。2003年6月下旬,法院對其作出了有罪判決。在一次執行煙草專賣檢查
工作中,谷某身為國家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對從事煙草經營的11戶公民
住宅進行非法搜查。
黃碟事件留下思考空間
2002年8月18日晚11時許,陝西延安市寶塔公安分局萬花山派出所的4名民
警,以群眾舉報有人看「黃碟」為由進入寶塔區毗圪堵村村民張某家檢查。他
們沒有戴警帽,沒有佩戴警號、警徽,與張某發生沖突。10月21日中午,兩名
自稱是寶塔分局治安大隊的警察以「調查案子」為名將張某帶走。
這是一個典型的公民個人權利和國家的公共權力之間沖突的案例。私權利
通常是指以滿足個人需要為目的的個人權利。公權利則是指以維護公益為目的
的公團體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後一種權利也叫權力。
在這個案件中,警察是象徵著國家權力的。如果我們要避免公共權力對私
人生活空間的侵犯,憲法規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可解釋為個人隱私權一
個非常重要的部分。住宅本身就是保證個人隱私權的一個很重要的空間。如果
這樣一個空間被隨意侵入,我們就連非常隱秘的地方都將暴露在警察面前,這
是不合適的。
警察雖然發現了違法行為,但是應該以合法的手續去追究違法行為,不能
用非法的行為對待違法行為。在進入公民住宅的問題上,第一,主人拒絕的,
不能擅自進入;第二,法律有特殊規定,比如裡面正在發生兇殺案,警察要執
行公務,這時應該按照法定程序進入;第三,出現特殊情況,比如發生火災,
家裡沒有人,無法徵得同意,但是情況緊急很可能殃及鄰居,這時消防隊員可
以破門而入,這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私闖民宅還是正當執法
2000年8月中旬,江蘇省如東縣掘港鎮供電所所長劉某某等6人一起檢查村
民顧某家。在顧某住宅,連喊了幾聲顧某的名字,無人應答。檢查組成員發現
了陽台上一根不規則懸掛的電線,檢查組向鄰近村民借來梯子,攀上顧某家二
樓陽台,將該線剪斷。隨後,檢查組中的有關人員進入顧某院內,取證檢查完
畢,一行人便離開了顧某住宅。
2002年2月28日,顧某向如東縣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將劉某某等6人告上法
庭,要求追究6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責任。
後來,如東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等人非
法入室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故不能認為是犯罪,遂一審宣判被告人
無罪。
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袁曙宏在分析此案時認為,行政執
法機關在查處涉嫌違法的公民、法人時,需要考慮是否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是
否遵循了正當程序?
他說,首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是行政機關執法的前提條件。就本案而
言,《電力法》顯然沒有明確授權電力執法人員可以不經公民同意而進入住宅
進行檢查。其次,遵循正當程序是行政機關執法的必然要求。就本案而言,電
力執法人員顯然缺乏遵循正當程序的法律意識,認為自己是依法執行公務,查
處違法行為,怎麼做都有道理。
袁曙宏建議,如果顧某以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狀告電力執法機構違法
執法,可能會比以刑事自訴案件狀告電力執法人員非法侵入住宅罪更有利於保
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私人空間渴望不受騷擾
在家中,親戚朋友之間打牌搓麻將,帶了點「彩頭」,警察就可以進門抓
賭;在賓館,兩個男女單獨在一起,如果沒有《結婚證》,就有賣淫嫖娼之嫌,
就能被「請」進警局,交待問題……執法人員找個理由就能闖入私人的住宅或
其他生活空間,公民還有何隱私可言?許多守法公民都心生恐懼。
執法人員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才能介入私人空間?
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的周長鵬律師指出,如果說有誰可以合法地侵入公民
的私人空間,那一定是國家公權。但它的侵入也是有一定前提的,那就是公民
在從事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如聚眾賭博、交易毒品、暴力侵害等活動。而且,
進入公民私人住宅進行搜查,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必須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執法人員必須穿著制服,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
物品、住宅進行搜查,還得有《搜查證》。司法重在證據,事先沒有獲得相關
證據,嫌疑對象又不是正在實施犯罪活動,僅憑「形跡可疑」的主觀臆斷和「
我是警察」的權威而隨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會安定的最基礎的條件。公民住宅有兩種,一是固
定住宅,二是臨時住宅。公民住進賓館,就和賓館形成服務契約,短期居住的
賓館客房就形成臨時住宅,長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任何機關無權賦
予自己「例行查房」的權力,公安機關非經法定程序無權隨意檢查和搜查作為
公民住宅的客房。
《人民日報》〔20030730 №n〕
⑦ 私人住宅和私人商住樓有什麼區別
商住樓是有產權可以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