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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13 14:50:59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⑵ 成都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里關聯建築區劃怎麼填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是一項新的規定,目前部分省市剛開始實行。
《新建住宅物內業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容)》,新辦法規定,新建住宅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在72小時內維修。因業主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及不當裝修等原因造成住宅物業質量問題的,由業主依法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
物業交付後,在保修期內,業主發現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設施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或物業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的,開發建設單位如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可以啟動使用保修金。

⑶ 有 眉山市城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標准〉的通知》(仁建〔2010〕156號)文件嗎

有這個當地的情況,需要打聽一下

⑷ 成都周邊地區維修基金怎麼算。怎麼交,交幾次

1、問:什麼是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屆滿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2、 問:哪些房屋需要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答:擁有二個及二個以上的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都需要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3、 問: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原則是什麼?
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業主決策、專款專用、統籌監管的原則。
4、 問: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誰監管?
答:由成都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監管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歸集和監督管理,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的監督管理。
5、 問:什麼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外牆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部位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6、 問:房屋維修資金該誰交?交多少?
答:房屋維修資金的首次繳存主體是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業主)。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分別按下列規定繳存:(一)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5%繳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存。(二)購房人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5%繳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繳存。
7、 問:什麼是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
答: 2004年4月1日起繳存商品住房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其成本價按以下標准計算:位於五城區(含高新區)內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以1100元計算;位於其他區(市)縣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按下表所列標准計算:
地區標准
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和都江堰市均為720元/㎡;
崇州市為600元/㎡;彭州市、大邑縣、金堂縣和蒲江縣均為550元/㎡;邛崍縣和新津縣均為500元/㎡。
8、 問:具體怎麼計算開發商和業主首次該繳存多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呢?
答:舉例說明:金牛區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1100×3.5%=38.5(元),業主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1100×2.5%=27.5(元);未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1100×3%=33(元),業主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1100×2%=22(元);郫縣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720×3.5%=25.2(元),業主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720×2.5%=18(元);未配備電梯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720×3%=21.6(元),業主每平方米應繳存的維修資金是:720×2%=14.4(元),其他區(市)縣以此類推。
9、問:維修資金在哪兒交?怎麼交?
答:業主領取交款通知單後,嚴格按照交款通知單核定的金額、專戶銀行、賬號等信息至銀行收費窗口繳存,由銀行出具交款憑證。
10、問:維修資金繳存到銀行後有沒有利息?
答: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結息到戶。

⑸ 成都市住房維修基金是多少錢一平米

按《成都市城市復住房專項維制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商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0%(未配電梯)、3.5%(配電梯)繳存;購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0%(未配電梯)、2.5%(配電梯)繳存。依照這一繳存比例,開發商和購房者可以根據自己所處的區域,計算出需要繳存的商品房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以成都市五城區和高新區為例,對於配備電梯的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每平方米需繳存38.5元、購房者每平方米需繳存27.5元到專戶管理銀行;對未配電梯的商品房,開發商每平方米需繳存33元、購房者每平方米需繳存22元到專戶管理銀行。市房管局物管處負責人說,如果你購買的商品房是沒有配備電梯的房屋,面積為100平方米,那麼你繳存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就應該是:(1100元/平方米×2%)×100平方米=2200元。

⑹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⑺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第三十八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上。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⑻ 成都市房屋維修基金申報程序

成都市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申報程序如下:(一)物業管理公司或施工單位在管理信版息系統內錄入權工程信息。
(二)物業管理公司或施工單位持所需資料到所在地區(市)縣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機構備案。
(三)所在地專項維修資金分支機構核實無誤後向物業管理公司或施工單位出具備案手續。
(四)物業管理公司或施工單位持備案手續到市監管辦辦理專項維修資金撥付手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窗口審查。
(五)物業管理公司或施工單位憑使用通知到市監管辦財務部開具轉帳支票。
(六)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窗口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個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詳細內容可到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網站進入維修資金模塊中的辦事指南的維修資金使用這部分查詢。希望能給你幫助。

⑼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究竟是怎麼回事

現實問抄題

沈小姐購買了某套商品房後,得知需要交納物業費,這一點沈小姐認為理所當然,但是在看了物業服務合同後,她發現,在交納的物業費中,有一定比例是作為專項維修資金的,她搞不明白,這個專項維修資金到底是怎麼回事,被劃撥到專項維修資金後究竟是屬於業主還是物業管理公司的呢?

律師解答

專項維修資金是在房屋產權多元化的情況下,為了保證房屋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改善人民群眾居住環境,依照國家規定建立的專門性資金,是房屋的「養老金」。

根據法律的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門用來維護或者更新、改造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⑽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交多少 怎麼交

房屋維修基金的計算辦法:

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2、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辦法:

根據(市政府)126號令《西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內容規定: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交存,也可以由業主委託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交。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遵循依法交存、專戶存儲、所有權人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督的原則。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

(10)成都市城市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2018年2月1日實施的《成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及細則和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及細則規定:

103號令及實施細則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應按照(有電梯25.2元/平方米,無電梯21.6元/平方米)的標准繳存;業主應當在辦理所有權分戶登記前,應按照(有電梯,18元/平方米,無電梯14.4元/平方米)的標准繳存。

195號令及實施細則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應當按照(有電梯38.5元/平方米,無電梯33元/平方米)的標准繳存;

業主在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應當按照(有電梯27.5元/平方米,無電梯22元/平方米)的標准繳存。

若開發建設單位在2018年2月1日前,未申請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且未按103號令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銀行,那麼開發建設單位在2018年2月1日後,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維修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關於住房維修基金繳納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西寧政府官網-【人民網】關於房屋維修基金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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