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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補充協議貓膩

發布時間:2021-02-13 08:52:40

㈠ 購房合同中的貓膩和陷阱有哪些

1、證件及手續不全

法律規定,開發商在拿到預售許可證之後才能公開銷售。如果開發商在未拿到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打著內部認證的名頭向您推銷,並給予優惠的價格,您可千萬要當心,不要因為相對便宜的價格而動了心。因為這種銷售行為是不合法的,一旦出現問題,您簽署的購房合同被認為不存在法律效益的話,也就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在簽約之前,應先要求開發商出示「五證二書」,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交房且驗收完畢之後再付尾款。

2、看清補充合同

目前市場上使用的購房合同都是由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准文本,所以購房者與開發商的權利與義務相對平等。但不少開發商還會准備一份補充合同,這一份合同我們就得仔細看了,防止簽署不平等條約。

3、留心空白處

前文提到,雖然購房合同是國家印製的標准文本,但是其中的很多條款都是可以選擇性填寫的,那麼問題來了,您留心過合同的空白處嗎?這些空白處極有可能成為日後發生糾紛時開發商逃避責任的由頭。

4、文字游戲

合同是雙方意見一致的表達,所以合同中的用詞尤為重要,力爭精準,不模稜兩可。很多開發商就鑽了這個空子,在合同中大玩文字游戲。例如「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並沒有明確表明,這是開發商在為合理推諉找理由。

(1)開發商補充協議貓膩擴展閱讀

關於付款方式和日期我們要注意如下問題。

第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以跟開發商協商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且驗收完畢之後再付尾款。

第二,如果銀行貸款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打到開發商的帳上,按照合同,購房者是要支付相應數量的違約金的,因此我們在付款時間上應該給自己多留一些時間。另外避免產生麻煩,我們可以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先了解下放貸所需的時間。

㈡ 買房交了首期款,卻不讓簽合同,開發商不會在玩貓膩吧

五證齊全的公司一般都不會有問題的。

㈢ 警惕購房合同陷阱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藏貓膩

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里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里進行約定。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項目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第一,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復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第二,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里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第三,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里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第四,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第五,應該明確裝修標准。以後逐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精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准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准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級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第六,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第七,關於不可抗力:導致發展商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不可抗力即是其中之一。由於相關法律規定難以對不可抗力事件一一列明,發展商通常會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作擴大性解釋,例如將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或其它發展商不能控制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圍,以規避由於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對此購房者應該在補充協議中盡量明確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在出現不可抗力時發展商應該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公證機構或專業鑒定機構的證明性文件才能作為其免責的理由,同時約定當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時,購房者有權終止合同,要求發展商退還已經支付的全部款項,或者就逾期實際天數要求發展商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若買的是二手房一定約定好付款事項,分期付款還是貸款,分期的話什麼時間付清多少一定在協議上寫清楚,貸款的話一旦貸款辦不下來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再有就是騰房時間以及賣主留給買方的室內物品如熱水器、空調、燃氣灶等等一定在協議上標注清楚,以便後期不兌現。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有哪些?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補充協議效力大於合同條款

補充協議原文:若本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關規定有抵觸,則以本補充協議規定為准。

有關法規規定,合同格式條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據此,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其效力從大到小的順序依次為:現場簽約條款第一;標准合同條款第二;開發商單方提供的補充協議、以及填充條款第三。

補充協議所設格式化條款,效力大於非格式條款(標准合同示範文本),違背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宣傳廣告不承擔法律責任

補充協議原文:本合同與宣傳資料、樣板房的畫片、數據、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內容為准。凡本合同未約定之事項,對雙方無約束力。

有關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准確;其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則視為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與樣板房一致。

補充協議將商品房銷售發放的宣傳資料、樣板房畫片等僅視為購買參考,其實質是不對這類宣傳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按宣傳履約,也不承擔違約責任。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購房總價成違約金基數

補充協議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簽訂後單方面終止合同,應承擔終止合同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20%。

有關法規解釋規定,當事雙方約定違約金,標准應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計費,最高比例30%。很明顯,消費者單方面終止買房合同,開發商損失再怎麼也不超過總房價,因為房產始終擺在那裡。

補充協議看似對買賣雙方有利,實則是單方面加大了消費者違約責任。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限定買家商品房用途

補充協議原文:該商品房僅為住宅用途。

有關法規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業主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享有對該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換言之,只要業主對房屋處置不違法,他人就無權干涉。

補充協議剝奪了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填充條款」也須小心

除補充協議外,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文本中的填充條款,消費者也須提防。

據介紹,市商品房交易目前統一使用由市國土房管局印製、市工商局監制的標准合同。該合同中,有部分空格供買賣雙方簽約時現場商定。而不少開發商卻先行擬定條款填充其中,「掠奪」購房人合法權利。

具體操作手法是,標准合同原有多個選項,供消費者選擇,但開發商卻事先選擇其中一個為自己減輕或免責的選項。如消費者接房的裝飾條件,開發商交房達不到此要求,有幾種解決方式:開發商雙倍賠嘗消費者裝飾價差;開發商無條件返工,達到消費者要求等。有「精明」開發商不與消費者協商,先行在合同中填充了第二個選項。

該人士提醒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消費者在簽訂買房合同前,先看標准合同文本是否在工商部門備案,如已備案,可將其拿到開發企業所在工商所與備案文本對照,看是否有改動;如未到工商部門備案,則要仔細研讀,一旦發現開發商「幫忙」填充了條款,如果有異議則不予接受。

以上是購房合同補充協議應該警惕的問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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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房貸補充協議的貓膩是什麼

改的是打折利率吧~~~比方說原來7折,現在8.5折的意思了。可以拒簽。 轉行貸款吧~~ 現在銀行利率打折很混亂。。。。有7折的,也有9折的。。。。。但是請 謀定而後動

㈤ 簽完購房合同才發現了補充協議中的貓膩,怎麼辦

簽合同之前沒看清楚,簽了就被動
貓膩如果不是很明顯的不對等或者違法條款
都是不可以推翻的

㈥ 全款買房已經付款了,簽了合同,過了15天開發商打電話說要重簽合同,有什麼貓膩

我是做房地產的
你現在有點被動,主要是第一次簽合同你沒有要樣本甚至復印件回所以你答再次去簽合同哪方面改動你也不知道,另外你打官司你沒有合同所以比較坑爹。
一般合同模板都是當地房產局down下來的,模板都是一樣的,無非就是買房人,姓名,電話,房號,面積等後台改一下列印出來,一般都是附屬頁都是霸王條款。即使你發現一定問題不會因你一個人去改動合同的,開發商有自己法律相關部門他們合同審核過的,除非你買的多開發商可能重新草擬一份合同,
你現在問問你周邊的客戶也就是和你一樣買同幢的客戶他們是否和你一樣重新簽合同問題。之所以讓你重簽我認為有幾下原因
就是列印數據和實際交房數據有問題,比如層高2.9可能開發商助理在列印合同打成層高3.0米這個後續交房沒有3m這個時候你走法律途徑就比較有利或者爭取更多的利益。
還有可能交房時間問題,如果交房打錯了時間,到時候交房晚一天一般每天陪萬分之五,超過三個月有權退房等。最好能有什麼方法把之前簽的合同找出來對比一下。

㈦ 開發商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有霸王條款合法嗎

事先有合同範本,未看懂時,可以委託專業律師陪購;現在自 己簽了,就得履行合同,這就是自己行為、自己負責。
但是,如果確有某些條款加重了你的責任的,可以請司法機關認定對你不產生效力。

㈧ 購房合同有這么多貓膩 這些陷阱你中招了嗎

買房是人生大事之一,需要花費大量財力物力,因此,購房全過程都應該慎重對待。但是,現實中有很多人往往就差這么臨門一腳,就吃了大虧,那就是購房合同。很多人對看房子的風水、戶型、地段等很在行,但就是對合同流程不了解,因此,小編在此為大家匯總購房合同相關注意事項。

一、購房簽合同流程:

購房者認購—購房者交定金(拿收據)—開發商下載網簽合同,雙方進行簽合同,購房者交首付—開發商將首付款打到房產局的資金監管賬戶—開發商下載備案單並列印備過案的合同—通知購房者再次簽訂備案合同—開發商將備案合同送到房產局審核蓋章—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二、購房簽合同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分別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五證」。其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建設工程開工證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

其實,這五證主要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證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查看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復印件很容易作弊。簽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2、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參照好是採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本》,並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了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好能夠直接與開發商簽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否則到時要吃大虧。

3、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期房要查看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並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築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築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並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范圍和收費標准。

8、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範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里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後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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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房子平米數不夠, 開發商說要簽補充協議,不簽協議辦不了房證,是否為真

給你個參考案例
要旨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因房屋最終實際的產權面積與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不一致時,常會對是否對面積差異進行找補的問題發生糾紛。在處理該類糾紛時,應考慮面積差異產生的原因、面積差異與合同約定面積的比例,根據現有法律進行處理。

案情

2007年10月30日,李某與K公司(原蓬安縣安居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李某購買該司開發的「Y小區」第二幢18樓4號商品房一套。合同約定:該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其預測建築面積共101.94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85.97平方米,分灘面積15.97平方米;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每平方米3179元。合同第九條「設計變更的約定」載明:(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下列設計變更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審計審查單位批准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二)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逾期未予書面答復的,視為接受變更。(三)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10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款,並按照已付金額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合同第十四條「面積差異處理」第二款約定: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價款的,實測套內面積與第三條載明的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雙方同意據實結算房價款。在合同附件一的房屋平面圖中載明李某所購房屋的客廳外為「露台」(產權面積僅按實際面積的一半計算)。房屋修建過程中,K公司將李某所購房屋的「露台」變更為「陽台」(產權面積按實際面積計算),該變更未通知李某。本案訟爭房屋的「陽台」面積為5.85平方米。

後雙方當事人因對訟爭的「陽台」是否應當按全面積計價並由購房人補差發生糾紛,李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訟爭「陽台」按半面積計算房款,判令K公司退還因「陽台」按全面積計價而多收的房款9298.58元及利息。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關於「露台」改為「陽台」後,案涉房屋增加的面積是否應計算房款的問題。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的約定「(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下列設計變更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設計審查單位批准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道買受人: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開發商將「露台」改為「陽台」應當按合同約定通知買受人,現開發商並無相應證據證實其履行了通知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該因設計變更增加的面積雖未超過房屋總面積的3%,但因該面積差異系設計變更所造成,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四條中所指的面積誤差,因而也不應適用該解釋處理本案房屋的面積差異問題。因而,對於「露台」改為「陽台」導致的案涉房屋面積增加的部分不應計算房款。雖然案涉房屋增加的面積不計算房款,但由於開發商將「露台」改為了「陽台」,其進行了一定的投入,並且「露台」改為「陽台」後使用功能也有一定的提升,所帶來的利益為購房人所享受,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對於「露台」改為「陽台」開發商所花費的建築成本應由購房人承擔,根據市場行情,本院酌定由被上訴人李小芳承擔2000.00元。

評析

本案的系典型的購房戶與開發商間就房屋產權面積差異是否應當補差而發生的糾紛。處理該類問題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面積差異產生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是對因誤差而產生面積差異時處理的規定,那麼要適用該條款首先要判斷面積差異是否是因「誤差」而產生。這里所指的「誤差」應當是指開發商善意正常修建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的實際修建的房屋面積與原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不一致的情形。所謂「客觀原因」主要是指受工程技術上的局限,即工程施工中的正常技術誤差范圍。本案中,面積差異並非是因施工的原因導致,而是由於主觀上,開發商擅自對原設計方案進行了變更所致,不屬於上述「客觀原因」。因此,在面積差異的產生並非「誤差」導致時,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此時,對於實際產權面積與合同面積不一致時,實際上開發商已構成違約,但可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若達不成補充協議,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房屋實際面積較合同面積增大的情況下,在訴訟中,法院可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狀況,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酌定購房人對增加的面積部分按建築成本價向開發商支付對價,若增加的面積購房人沒有使用或者無法使用的,則開發商要求對增加面積進行補差的主張不應支持。二、房屋實際面積較合同面積減少的情況下,開發商除應按合同單價向購房人退還購房款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面積差異的大小。在確定面積差異產生的原因繫上述「誤差」所導致,那麼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應嚴格按照執行。

㈩ 購房合同有這么多貓膩 這些陷阱你中招了嗎

一、購房簽合同流程:

購房者認購—購房者交定金(拿收據)—開發商下載網簽合同,雙方進行簽合同,購房者交首付—開發商將首付款打到房產局的資金監管賬戶—開發商下載備案單並列印備過案的合同—通知購房者再次簽訂備案合同—開發商將備案合同送到房產局審核蓋章—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二、購房簽合同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分別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五證」。其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建設工程開工證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

其實,這五證主要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證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查看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復印件很容易作弊。簽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2、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參照好是採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本》,並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了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好能夠直接與開發商簽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否則到時要吃大虧。

3、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買期房要查看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並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築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築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並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范圍和收費標准。

8、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範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里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後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三、買房簽合同補充協議注意事項:

在買賣的時候一個是簽訂認購書,第二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里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里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項目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里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里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復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4、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准。以後逐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准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准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先進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6、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了解了購房合同里的小貓膩,大家就可以安心買房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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