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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未辦理產權登記

發布時間:2021-02-13 05:37:45

開發商不按時辦理房產證怎麼賠償

開發商不按時辦理房產證詳細分析如下:

一、開發商逾期不辦房產證處理方法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因此,房屋買受人是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法定義務人。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還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從而明確了開發商對買受人申請辦理產權證負有的是協助義務。因此,房屋買受人是申辦房產證的法定義務人,開發商負有協助的義務。 所以說,辦理房產證並不是開發商的必然義務,法律規定開發商在辦理房產證時承擔的是協助義務。但是,如果購房合同約定,由開發商代為辦理房產證, 那麼開發商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房產證。開發商逾期不辦理房產證的話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那麼,在購房合約約定由開發商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開發商逾期不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具體有:

1、賠償損失

開發商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的話,會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法律規定開發商逾期不辦理房產證的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解除購房合同

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9條的規定,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辦證逾期一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這就是說,如果開發商不按照購房合同辦理房產證長達一年以上的,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且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

二、開發商不辦房產證賠償的方法

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18條的規定,開發商逾期不辦理房產證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是:

1、支付約定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違約金計算方法確定;

2、賠償損失,該責任形式適用於買受人損失數額確定,且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或約定違約金低於損失的情形;

3、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支付違約金。

② 開發商不辦房產證房產局有責任嗎

1、房產證辦理受阻的原因
最為常見的原因是開發商的失誤,包括建設工程證照不全、房屋銷售許可程序瑕疵、文件材料遞交失誤甚至開發商資質不夠等問題。由於此類問題導致房管局不予辦理房產證,購房人當然可以選擇退房,法院也應當支持。

比較普通的情形是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房產證受阻,包括不按許可時限辦理許可事務、違規處理事務、索賄尋租或推諉等。遇到此類問題,法院首先排除了開發商的責任;那麼,購房者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呢?理論和實踐中對比並不明確。

購房者個人原因導致房產證受阻,這類情況極為罕見,可是,在立法過程中,開發商就是依據此類情況左右了高院的司法解釋,將開發商責任限定在「因出賣人的原因」之內的。

2、開發商辦證受阻的違約責任
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產證,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產證未能按期辦理,同時,還要求購房合同中雙方沒有特殊約定。
一般而言,開發商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完成辦證:合同約定的期限;在建房屋於交付使用後90日內;竣工房屋自合同訂立90日內。

3、關於房產證受阻特殊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房產證受阻開發商違約責任的司法解釋時,給購房者留下一個隱蔽的餘地,即「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可是,在現實中,開發商往往千方百計的規避該問題,糊弄購房者;甚至,有些購房者根部不知道利用該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糊里糊塗的就簽訂了開發商「製作」的協議。張志勝律師給出的建議是:在簽訂認購書以及正式購房合同時,購房者一定要利用好開發商及售樓小姐非常迫切的心態,或者說,只有在您繳納定金之前,購房者在開始商眼裡才是上帝,此後,便一文不值了。所以,此時,購房者一定要將自己的要求寫進合同,比如,約定,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0天內,開發商必須完成房產證的辦理並按時交付房產證,否則,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

4、開發商違約責任范圍的縮小
司法解釋中一句「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將開發商的違約成本降到幾點:行政機關的原因或者購房人個人原因,開發商均不成單責任;同時,更為離譜的是,部分法官的態度是只要開發商完成產權登記備案工作,不論房產證能否最終辦理完成,開發商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實踐中,只要開發商沒能如期完成房產證的辦理,他們便辯稱不是「出賣人的原因」,而且,由於開發商與房管部門千絲萬縷的聯系,房管局往往出面保護開發商,主動攬下責任,房管局獨攬責任的底氣在哪裡?在於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特殊關照,一般情況下不給立案。所以,如此環環相扣,購房者作為弱勢群體的處境幾乎無法改變,除非如前述,繳納費用之前在協議中寫清楚,讓法官沒有「選擇」的餘地。

③ 開發商遲遲不辦房產證,業主們應該怎麼辦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
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因此,因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導致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具體包括:
(1)、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
(2)、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④ 開發商沒到不動產登記辦不了房產證怎麼辦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版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權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無論是根據約定還是規章規定,您都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⑤ 房地產開發商未在房管局備案無法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准備資料去當地房管局就可申請辦理。
一、辦理條件:
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內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容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可辦理。
二、辦理材料:
1、蓋章的申請表
2、房屋買賣合同
3、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
4、測繪表、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兩份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7、購房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
9、銀行的提前還貸證明
三、辦理流程:
1、確定開發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
2、到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
3、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並提交拿測繪圖(表)
4、領取相關申請文件
5、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
6、提交申請材料
7、按照規定時間領取房產證
四、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法定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權證增收工本費10元/本。
總結:買房時的合同,發票,契稅證,完稅證,維修基金發票都要留好,辦理房證時均會用到,在對待辦理房產證的問題上,購房者務必要注意,避免栽跟斗。

⑥ 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可以自己去辦理嗎

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可以自己去辦理的,但是需要開發商提供相應的材料並配合購房者辦理房產證。
一、新房辦理房產證開發商承擔辦證的具體義務有:
1.辦備移轉登記前應由開發商先行取得的文件,如測繪、權屬登記。權屬登記通常先由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之後才由各個買受人分別辦理商品房買賣登記。初始登記主要系由開發商向權屬登記機構提供立項批文、土地使用權證、測繪資料等證明文件,在此過程中開發商可要求買受人配合提供相應材料。
2.在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後買受人可自行申辦產權,其間需開發商提供相應材料(如單元測繪圖紙等)的,開發商負有相應協辦義務。
3.依房管部門要求或合同約定,協助購房人遞交辦證資料、代繳稅費;
4.為實現登記辦證,應當由開發商配合或履行的其他事項以及合同約定的應由開發商承擔的其他辦證義務。
開發商負有的辦證義務主要分兩部分:一是初始登記時以其為主的辦理義務;二是買受人申辦產權時其所承擔的協辦義務。
當開發商將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各項規定資料備齊交給權屬登記部門進行初始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收件單,應視為開發商已完成初始登記辦證義務。在合同無特別約定時,且買受人未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申辦產權,開發商即完成其辦證義務。
二、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⑦ 開發商遲遲未辦理產權證都有哪些原因

你可以先看下你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產權證辦理應該只有360天,開發商已違約,可以要求賠償專。至屬於你說的問題,可能是開發商建設超面積了,開發商先繳納罰款,補辦施工許可證、規劃許可證後,房管局才受理。但這個是開發商的自身原因,開發商不能免責,附有違約賠償責任

⑧ 開發商為什麼不給辦房產證業主們該怎麼辦

房產證拖延不辦主要有4種原因:

  1. 因前期手續不全而導致大產權證無法辦理。

  2. 如果已辦理了大產權證,那麼問題可能是辦證時開發商要繳納此前代收的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這部分資金總額很大,開發商資金可能一時周轉不過來。

  3. 開發商在樓盤建設過程中,還有可能抵押土地或項目來融資,這也會影響辦理大產權證和業主的分割產權證。

  4. 驗收不合格、未繳納配套費等都可能是房產證辦不下來的原因。

根據相關規定,買房人只有拿到房產證才能真正成為房屋的主人,但實踐中,也會遇到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的情況,可以按照以下辦法操作:

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重要提示: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

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因此,因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導致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具體包括:

  1. 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

  2. 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購房者自行辦理了房產證,這並不能改變開發商違約的事實,因此購房者還是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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