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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商品住宅用地出讓

發布時間:2021-02-12 18:44:57

『壹』 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嚴禁掛牌方式出讓

《城來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源行條例》之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除此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的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沒有這樣的規定。

『貳』 國土資源部:庫存嚴重三四線城市或暫停供地

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12日召開的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表示,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國情、適應市場規律的基礎性土地制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房地產過度投資、投機,導致房地產和實體經濟失衡,房地產泡沫擴大,金融風險增加,成為當前經濟面臨的突出問題。「既要針對房地產市場的短期波動,研究應對之策,抑制房地產泡沫;更要從長遠出發,構建符合國情、適應市場規律的土地基礎性制度和長效機制。」姜大明提出,必須明確住宅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用來炒作投機。

建立分類調控制度。區分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對保障性住房用地實行應保盡保,對商品房根據供需形勢因城因地施策,建立住宅用地供應分類管理制度。對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土地供應,調整用地結構,提高住宅用地比例;對去庫存壓力大的三四線城市要減少以至暫停住宅用地供應。支持房地產庫存大的城市對未開發房地產用地依法進行合理調整,用以發展社會民生項目或國家支持的產業項目。

強化供需雙向調節。加強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管控,劃定城市開發邊界,推動人口過多、房價過高的特大城市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編制住宅用地三年滾動供應計劃,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完善建設用地指標分配辦法,落實「人地掛鉤」政策。合理確定公租房、共有產權房(限價房)等政策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用地比例和規模,提高「精準供地」能力。

探索房地產多元化供地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政策性住房。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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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商品房70年後怎麼辦土地出讓金該交多少啊

所謂的商品房產權年限70年並不是房屋所有權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商品房70年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自動續期。可以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3)暫停商品住宅用地出讓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通過法律規定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3、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4、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肆』 商品房土地為劃撥。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意思是什麼

一般來說,土地取得來方式的不源同,決定了住房的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指政府部門將土地無償地劃撥給房地產開發商使用.這樣的住房是經濟適用房,如果購房者取得產權證5年後要上市交易,就必須補交土地收益金後,才能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賣出房屋.
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對政府招拍掛的土地,用有償取得的方式購買該土地一定年限(一般是50年)的使用權.這樣的住房是商品房,如果業主要出售自己的房產,就不用再交土地收益金了.

『伍』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效供應

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各地對列入年度供地計劃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應保盡保、及時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安置用地,應以劃撥方式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經營性項目用地,應按市場價有償使用。商品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須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建築總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套數、套型建築面積、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收購的條件、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等約束性條件。
嚴格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嚴格土地出讓條件。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據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宗地規劃設計條件,擬定出讓方案,確定為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的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並寫入出讓合同,約定違約處罰條款。土地使用權人違約的,要追究相應違約責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增補本)》要求,嚴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產用地出讓預申請制度。
嚴格規范土地出讓底價。各地應按規定及時更新基準地價並向社會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底價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
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對用地者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對存在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嚴肅查處。
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出讓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准、違約責任處理。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合同,違規簽訂合同的,必須追究出讓人責任。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定金。已簽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統一、規范的市場建設要求,堅持和完善招拍掛出讓制度。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選擇部分地塊,按照政府確定的限價房項目採用競地價辦法招拍掛出讓土地,發揮抑制房價上漲過快的調節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率的原則,探索綜合評標的具體方法。在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的基礎上,將土地價款交付、開發建設周期、中小套型建設要求、土地節約集約程度等影響土地開發利用的因素作為評標條件,科學量化標准,合理確定各因素權重,完善評標專家庫,細化評標規則,規范運作,依法依紀嚴格監督。

『陸』 商品房土地性質出讓是什麼意思

商品房土地出讓性質出讓的意思是指土地使用權者已經向國土局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版然後在買賣過戶手續權中間,買方就可以省掉這個部分的錢。土地轉讓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或無償地由甲轉給乙的行為。

(6)暫停商品住宅用地出讓擴展閱讀: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2、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3、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4、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5、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柒』 國土資源部停止別墅用地審批後的新建別墅是怎麼來的

2006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通知,中國一律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項目供地和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對別墅進行全面清理(指獨棟別墅)。

同時明確,聯排、雙拼以及TownHouse等低密度住宅不屬於別墅范圍,而被劃入高檔住宅范圍。

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獨棟別墅即獨門獨院,上有獨立空間,中有私家花園領地,下有地下室,是私密性很強的獨立式住宅,表現為上下左右前後都屬於獨立空間。

一般房屋周圍都有面積不等的綠地、院落、游泳池、亭子、籃球場等。

國土資源部、住建部2010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規定,「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根據現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各地應明確禁止對別墅等低密度住宅供地。

(7)暫停商品住宅用地出讓擴展閱讀

日前,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從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管理、加快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審批、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加強監管。

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五方面著手,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

《通知》要求,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管理。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劃的要求。

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

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要根據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劃。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通知》提出,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一是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

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按期開工建設。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准、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二是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

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

《通知》還要求,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一是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

對市、縣發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綁出讓、超用地規模、「毛地」出讓、超三年開發周期出讓土地的,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

是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合同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捌』 為什麼這宗土地出讓公告土地用途一欄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而備注

這個出讓公告有點奇怪。(圖片字體很模糊,根據你的描述回答)
出讓年限只有回40年,一般商業用地答是40年,住宅用地是70年。
如果是轉讓還好理解,出讓就費解了。
如果是到2055年3月18日,那麼現在買房,也只有38年使用權。根據現有的一些政策表達,房子的使用期應該是剩下38年,到期可以續期,但是否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尚未有定論。除非沒得選擇,否則這種房子不應是第一選擇。

『玖』 商品房和出讓地有什麼區別

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經批准用於市場出售而建造的房屋。出讓地的概念沒聽到過,你說的應該是土地出讓,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將國有土地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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