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有爭議或未考慮全面之問題,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協商解絕,本協議最終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好,他說的對
B. 很多格式合同中都約定「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種約定有法律效力么
合同法的該條規定是強行條款,合同當事人不可以以約定排除的。
C. 請問在合同條款中能不能添加「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XX方所有」
可以、幾乎所有的合同都有的。最簡單的例子就是移動的業務單==我個人表示很無奈
D. 在很多合同上會出現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種有法律效力么
這種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凡合同內容約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版按照不權利於提供合同樣本一方來解釋
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這種條款除了屬於霸王條款外,還違反了合同法關於合同異議時的解釋規定
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本身就是一種違反法律行為,因此一旦對簿公堂,這一條往往第一個就被斃掉
E. 如果宣傳單上面寫著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 是不是已經違法了
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屬於無效條款。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償用非格式條款」。
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上述規定的解釋規則均為強制性法律規范。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條款。
擴展材料: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2、《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二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F. 法律咨詢:「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在法律上有根據嗎
沒有法律抄根據,一切依據合同襲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執行。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6)本合同所有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擴展閱讀: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G. 本廣告的最終解釋權歸房地產商所有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最終解釋權」,是格式條款中的霸王條款。利用的是我提出一個格式條款,你買了我的商品或服務就要接受我的格式條款,但「某某享有最終解釋權」這個格式條款根本無效。以下是我的一點拙見:
合同的解釋是合同法中一個極為重要而又相當復雜的問 題。合同的解釋是指根據有關的事實,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 法,對合同的內容所作的說明。它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 的合同解釋,是指所有的合同關系人基於不同的目的對合同 所作的解釋,也就是筆者所界定的「對合同的理解」。較狹義 的合同解釋,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對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 也就是我國合同法第41 條所規定的「解釋」的含義。當採用 此種含義時,對於同一項合同條款可能有兩個以上解釋,因 為對同一合同條款可能存在兩種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狹義的 合同解釋,是指在解決合同爭議過程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對 合同所作的解釋,也就是司法機關行使對合同的解釋權的結 果。當採用此種含義時,對同一項合同條款的解釋只能是唯 一的。把合同解釋限於最狹義范圍,是各國合同解釋立法的 通例,也是學術理論界的傾向性主張
從我國合同法規定上看,商場的「最終解釋權」 條款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39 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 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 據合同法理論,包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被稱為格式合同。[1] 格式合同又稱為標准合同、定式合同,法國法稱其為附和合 同。由於現代經濟生活對於交易效率的要求日漸提高,締約、 履約行為大量發生且不斷重復,企業壟斷地位導致締約行為 出現強制傾向,使得格式條款、格式合同的運用日漸普遍。典 型的格式合同存在於郵電、鐵路、銀行、航空、城市用電、城 市用水、醫院等壟斷性行業。在不存在壟斷性的行業,如商 業零售業,為了簡化交易,節約時間,某些情況下也會使用 格式條款,附加於議定合同之中,使得議定合同也具有了格 式合同的性質。
我國合同法第41條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 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 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 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如果承認 商場單方提供的規定由商場享有合同的最終解釋權的格式條 款有效,則意味著一旦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 以商場單方的解釋為准。這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第41條的強制 性規定,因此應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H. 在勞動協議合同中一切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簽名具有約束力。有效。沒有給你的!可以大膽去索要。單位拒不交付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局投訴解決。
如果沒有造成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I. 此協議由甲方保存 和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這份協議合理嗎有那些不合理的提出來
最好公司有個法律顧問,可以隨時幫你分析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