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被徵收了,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補償
根據我國復《國有土地上制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是應給予以下三方面的補償的: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裡麵包括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如果因徵收房屋造成被徵收人搬遷居住,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對於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交付前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如果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費。如果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提供周轉用房,就不必支付臨時安置費了。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於該方面的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您可以撥打我們的免費咨詢熱線,我們會為您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服務。 咨詢熱線:400892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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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房屋徵收決定生效後,被徵收人享有哪些權利
如前所述,房屋徵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生效之後,被徵收人即享有以下權利:回
第一,異議權,根據《國答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4 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提出異議。
第二,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 條規定的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在市、縣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之前,以及給予補償之後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還沒有搬遷的,被徵收人有權對被徵收的房屋繼續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例如,被徵收人可以繼續住在被徵收的房屋內;被徵收的房屋在被徵收前已經出租的,那麼該承租人可以繼續使用該房屋、被徵收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當然,這種權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6 條的規定,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三,求償權。被徵收人的求償權是指其向徵收人索要徵收補償和安置費用等的權利。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因修建馬路的需要,徵收李某的房屋,李某可以向房屋徵收部門要求給予貨幣補償。
C. 房屋拆遷後被徵收人怎麼安置
房子鑰匙你要麼是你要麼是你要錢要麼是你要付的如果說你要是要錢要錢的話一個合理價格的話你會拿對比對比的話買房也可以說你
D. 住房土地被徵收後農民都住哪裡呢
如果徵收農民土地上的房屋用於商品房開發,一般是採取用還建房補償的辦法。專就是拆遷多大的面積,還你多大屬的面積,既不對你補償(補償也是拆遷到還建給予房時的搬遷及租房費用),也不要需要另外出錢。如果徵收的土地上面沒有房屋,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補償。
E. 房屋被徵用後,地基有賠償嗎
房屋拆遷地基有補償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註: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F. 房屋被徵收賠償問題
我國《物權法》規定:房屋以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登記確權。你拆遷如果房屋是用別人的內名字,這房容屋就是登記人的,五年後那登記人是否再過戶給你那是人家的權利,人家再以多少價格賣給你也是人家的權利。人家是產權人房屋是受法律保護的。而你四年前買的房子由於沒有過戶這房子在法律意義上還是人家的,人家如果找出理由悔約你只能拿到錢,是不能拿到房子的。這種買房糾紛還是常見的。所以說買房用別人名字是不可以的,風險巨大。
另外要問清的是你買的這房子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大城市買房限購時間一般為一年至二年。在城市買房為什麼四年不去過戶?如果在農村由於屬於集體土地性質是不能過戶的,當時的買賣就不合法。不合法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如果是這樣拆遷辦可以作為第三方作為見證,你們雙方做一個協議並公證。盡管這樣能辦但還是存在法律風險,因為產權人才是被徵收人,你的身份從拆遷到安置都沒有合法地位。
G. 房屋被徵收了土地如何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專徵收人給予屬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H. 房屋被徵收後,未使用,地基還屬於原主嗎
房屋徵收復時對房屋進行補償同收回制土地使用權,政府的徵收公告中已明確告知被徵收人的。徵收評估時按類似於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評估時已經包括土地的價值補償和房屋建築物的補償以及裝飾裝璜和附屬物的補償,所以說房屋徵收後被徵收人已經失去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地基已收回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