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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12 00:48:32

❶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解讀下

農村建房一般程序, 先到村委打報告,村委同意建房的宅基地,然後到土管所申請准回建證,建好房後再到土管答所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最後再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是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是集體土地,跟商品房的國土證是不一樣的,同時農村的房屋是不可交易的,因為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

❷ 東莞這邊農村原來舊的宅基地,有土地證,可以不可以將原來舊房子拆了直接重建還是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關鍵看你原宅基地使用權證的面積有沒有超過當地關於農村居民宅基地規專劃標准。如果擴建屬後仍沒有超標,你可以將翻建、擴建項目及其結構(包括磚結構和磚混結構)、佔地面積、建築面積等數據寫成改建申請,經村民小組長、村委會簽字同意後報鄉(鎮)土地管理辦公室審核,鄉(鎮)土地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報縣(區)土地管理局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❸ 哪位大俠能幫我找到已廢止的《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1983)全文

年11月30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91年7月30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修正1991年8月23日重新公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省國土廳、市、縣、(區)國土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統一管理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條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只享有按原確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或用途的,或符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須向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和更換證書。

國營農、林、牧、漁、鹽場使用的土地的面積及其界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但依法劃撥的除外。

第四條集體和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劃定的宅基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確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毀田打坯、建房、葬墳和開礦。

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的變更,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級國土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和更換證書。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證和非農業建設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證,統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明確其使用權。

擁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證,明確其所有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集體所有土地使用證,明確其使用權。

使用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土地的單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土地證書,明確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本條規定的土地證書的發放,以及本實地辦法施行前辦理的有關土地證書的清理、更換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建立地籍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統計,並進行土地利用的動態監測。地籍管理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因地制宜,有計劃地、合理地組織墾荒造地,擴大耕地面積。開發、利用荒山、荒地、灘塗、島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非農業建設使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耕地佔用稅和墾復基金。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取沙、採石、挖土用地的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取沙、採石、挖土的,必須依法在批準的范圍內進行。但生活自用少量採挖者除外。

第十一條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土地,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土地,水庫、堤防等水利設施和科學試驗的土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特種農產品基地的土地,應重點保護。

第十二條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用地審批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建設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用地報告時,應同時提交下列附件: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預備項目計劃,徵用、劃撥土地地形圖;設計部門繪制的項目平面布置圖;徵用、劃撥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還應提交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非農業使用耕地要控制在年度非農業建設使用耕地控制指標內。徵用土地或劃撥、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

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含水田、菜地、旱地、園地、魚塘,下同)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但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土地除外。

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50畝以下,其他土地100畝以下。

廣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500畝以下,其他土地1000畝以下。

經濟特區范圍內的耕地1000畝以下,其他土地2000畝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耕地100畝以下,其他地土地200畝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人民政府批准各類土地總和,每宗不得超過上述各款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額。

超過以上限額的,按審批許可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十四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准支付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水田,按其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徵用菜地、旱地、園地和魚塘,按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補償。平均年產值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2.徵用已種植但尚未收益的園地,可按長勢與鄰近同類作物園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補償。

3.徵用用材林地和經濟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用材林地平均年產值為該種林一代林產值除以一代生長周期。

4.徵用其他土地,按不超過當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百分之五十的額度內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

屬短期作物,按一倍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人工林地和零星樹木按實際價值補償;非人工林地,被徵用單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或者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種的作物,不予補償。

(三)附著物補償費

國家建設用地需要拆除單位或私人的房屋設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由建設單位按當地統一產價標准補償給原單位或個人。房屋所有者要回房屋產權的,建設單位按原有建築面積補回質量相當的房屋。

拆遷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的私人房屋,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補償,被徵用土地的水井、墳墓和其他附著物,按實際情況合理補償,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四)經國家批准建設的鐵路、縣道以上公路、航道、港口、機場及其通訊設施等交通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事業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可按上列各項補償額度內,取低限或者接近低限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國家建設徵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根據需要安置的人口數,按林地的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計算。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安置費,但每畝林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平均年產值的20倍。

徵用宅基地和未計稅的土地,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第十六條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由勞動部門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有安置能力的單位就業,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第十七條被徵用的耕地原負擔的農業稅和糧食任務應相應減免。減免的糧食指標和供應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口糧差價,屬國家和省的建設項目由省承擔,屬市、縣(區)的建設項目,分別由市、縣(區)承擔,農業稅的減免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因耕地被徵用造成口糧低於當地農村中等口糧水平的,不足部分,分別由建設項目所屬的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解決。

第十八條國家建設經批准劃撥、使用國營農、林、牧、漁、鹽場生產用地的國有土地,視其投入情況,按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百分之七十的額度內給予補償,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及勞動力安置,按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因搶險或軍事等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用地,並報當地人民政府,隨後辦理征地、劃撥手續。

第二十條農村居民、回鄉落戶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建住宅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向鄉(鎮)、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上報審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用地手續,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鄉(鎮)、村居民興建住宅用地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須從嚴控制。每戶用地限額:

平原地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區和城市郊區以及鄉(鎮)非農業戶,60平方米以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在以上用地限額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用地標准。

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興建住宅用地,參照當地標准,可在增加百分之二十的額度內給予照顧;超過限額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鄉(鎮)、村企業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批准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批准許可權規定辦理,並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支付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對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者,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外,對下列行為者,並按如下標准處以罰款:

未經批准、騙取批准或者超過批准用地面積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無權批准或者超越批准許可權批准土地的單位,按其非法佔用或者非法批準的面積,每平方米罰款15元以下。

國家建設用地經人民政府批准後,應動遷的單位或者個人堅持無理要求,超過批准動遷日期拒不交出土地的,除責令其限期交出土地外,罰款500元以下。

第二十五條《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附對農村居民非法佔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和執行外,其餘統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決定和執行。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執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3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和1983年11月15日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省內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法,與《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有抵解的,一律按《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執行。

❹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未來中國農村會是什麼樣子?
----------回復:除了中國,我對全世界所有國家的耕地狀況,和種植情況很不了解,我只能說中國。
中國質量最好的耕地,集中在長江中下游平原,具體就是江蘇全部,浙江一小部分,安徽一部分,這里是平原地區,溫度好,水源足,灌溉便利,因為是平原,地下水豐富,挖河道也方便,
但是山區不行,所以,這個地區,是最適合大規模,機械化種植糧食的地區,要保護,要優先種植糧食。類似的地方,在湖南,湖北的洞庭湖流域的平原,這些是最高質量的1級耕地。一年
可能可以2熟,水稻小麥。華北平原也很好,但是溫度差點,質量次點,一年2熟可能勉強。東北平原溫度不夠。也許能種點小麥。現在要做的是在質量最好的1級耕地上創辦機械化農場,專門
種糧食,作物的秸稈,可以做沼氣---非常純凈的天然氣,最優質的清潔能源。這些耕地上不能蓋別墅,別墅只能在山腳下。請大家監督!

四川,2湖,江西,浙江,廣東,福建,海南等省,多丘陵,大塊平原不多,但是溫度好,有水源的地方,可以讓農民承包,種植蔬菜瓜果。
1級耕地上,盡量不辦工業,工業可以安排在其他地方。請大家配合!

能源也是來自農業,有了糧食可以搞養殖,有了養殖就有了有機肥料,有了肥料,就有了糧食和沼氣。等於這個肥料,既可以種糧食,也可以做沼氣。
如此,我們中國,就可以非常富足!請大家努力!

❺ 東莞或中山買農村宅基地不合法,怎麼讓宅基地合法過戶

1、在受讓方從未以本人的名義申請過宅基地(一戶一宅)並且本人已經單獨立戶內的前提下,村集體內的經濟組容織成員是可以受讓宅基地使用權的;
2、沒有宅基地使用權證的,受讓方的權益沒有法律保障,但只要對方自願,是可以受讓的;
3、在符合上述「1」的前提下,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宅基地轉讓協議,並去當地的公證部門辦理過戶公證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 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❻ 法律對農村居民宅基地有哪些規定

農村居民宅基地法律規定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❼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幾條規定

一、法律法規1、《土地管理法》第8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2、《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墳?,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相關政策1、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嚴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審批,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房,節約的宅基地可用於小城鎮建設用地。對進鎮農戶的宅基地,要適時置換出來,防止閑置浪費。2、200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加強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管理,鼓勵農村開展土地整理和村莊整治,推動新鄉村工業向鎮區集中。3、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加強宅基地規劃和管理,大力節約村莊建設用地。4、200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增收的若干意見》: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5、200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抓緊編制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科學合理安排村莊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根據區域資源條件修訂宅基地使用標准。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彌補指標必須依法進行,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計劃管理。6、《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7、《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貼補。8、《國務院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71號):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墳?,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❽ 農村宅基地管理主要有哪些規定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回標准佔有和使用,用於建造答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土地管理法》第62條對農村宅基地有如下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居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進一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❾ 城鎮居民可不可以買農村房屋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專法律規定屬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看出:對農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權的只有農村村民,因為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而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不享有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他購買了農村居民的房屋,他只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卻不能具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❿ 村民集體建設住宅樓如何辦理手續

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

一、事項名稱
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
二、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青羊區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辦法;
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區農村村民房屋建房標準的通知》(成府函〔2002〕26號)。
三、行政審批數量及方式
無審批數量限制,逐級上報的方式。
四、行政審批條件(前置條件)
需經申請人所在的村、組街道審核同意。
五、申請材料
《青羊區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
申請附件:1、原《青羊區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原件和一份復印件;
3、其它相關資料。
六、申請表格
《青羊區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
七、行政審批程序
1、農戶到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領取並填寫《青羊區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
2、組、村、街辦分別對農戶申請的宅基地用地面積和建房面積按照政策規定進行審核;街道辦事處將各組、村收集的申請表以及農戶資料分村組造冊匯總後報送區國土分局耕保科。區國土分局耕保科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批後依法下發《農村居民宅基地准予用地通知書》,對未通過審批的書面告知原因,各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農戶上報資料退還。
3、街道辦事處將取得的《農村居民宅基地准予用地通知書》發給農戶,農戶按照該通知批準的內容進行房屋建設。
4、房屋建設竣工後,由農戶向所在村提出書面申請,所在村、街道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報區國土分局耕保科頒發《青羊區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
八、行政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九、行政審批收費依據
不收費
十、行政審批年審或年檢

十一、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事項
十二、事項類型
承諾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辦理

十四、是否網上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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