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判的開發商交付房屋怎麼辦理產權證
來當事人可憑法院生效的自確權判決,去房屋登記機構辦理過戶。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2. 關於開發商延期交房後法院判決賠償,後與開發商簽訂賠償協議後法院判決書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你都有法院判決了,還簽什麼協議??
搞笑呢吧
3. 法院判決開發商交付房屋,如果要是強制執行的話,怎麼執行是強制辦理產權證嗎
交付房屋鑰匙,同時勒令開發商協助辦理相關權屬證明,並且向國土和房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以上2部門辦理相關證書
4. 判決房屋交付依據哪條
對房屋交付條件問題,在較長時期內,買賣雙方、律師、政府主管部門、法官等,理解不同,說法不一。有的看開發商有無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以下稱「交付證」);還有的看開發商是否取得《房地產權證》(以下稱「大產證」);還有的看開發商有沒有與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其裁判結果往往不一,反反復復,「官司」打來打去,當事人越打越搞不清楚,也有律師或法官說:「現在案子辦不來了」。一時間,在房地產案件裁判上幾乎失去天平,最終只能以許可權而定。為此,筆者曾於1998年2月17日、6月16日、6月23日在新聞報「房地產市場」專刊版連續撰文,其憑「交付證」可以交房、「大產證」不是物業交付法定條件的觀點,與以後上海有關司法審判精神趨於一致。在這以後的時段內,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對房屋交付條件糾紛案件辦起來都比較順手。
近一段時期以來,筆者連續接到當事人及律師來電、來人詢問房屋交付條件應如何認定這一老問題。經了解,是基於上海有關司法審判精神對房屋交付條件,從憑「交付證」交房調整為憑「大產證」交房,在房屋交付條件問題上出現了新的波動和矛盾。例如:第一,上海2000年版預售合同條款中,對房屋交付條件允許選擇憑「交付證」交房,或選擇憑「大產證」交房,由此產生新的司法審判精神與政府主管部門印製的示範文體條款相抵觸;第二,有關法院對房屋買賣交付條件糾紛,不論何時簽訂合同,也不論有無約定憑「大產證」交房,凡是訴諸法院的,一律判定憑「大產證」交房。
筆者認為:憑「交付證」交付物業,憑「大產證」交付權利,符合國家法律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憑「大產證」交房,實質上是約定「物業」和「權利」一並交付。因此,若約定憑「交付證」交房的,應判定憑「交付證」交房;若約定憑「大產證」交房的,或沒有約定憑「交付證」交房的,應判定憑「大產證」交房。
5. 在訴訟房地產開發商期間開發商拒絕交房,怎麼辦
如果你先預交了首付款或者已經做了貸款的話,一般都是拖很長時間,而且也沒內聽說有什麼容成功的案例可以很好到解決的,給你點個人建議把,我在房產這行業混了快5年了,見的 也多了,其實這種事情都是常有的,估計你也找過房產公司的人了,他們肯定就是推來推去,我覺得最好的方法就是找律師看看找出相關的法律來,有了法律也就等於有了借口,倒是後軟磨硬泡,把他們磨煩了,自然就給你解決的辦法了,你就天天去找,誰負責就找誰,找到他看見你怕為止,別的也不說,咬住道理不放,他們拿你一點轍也沒有,千萬別激動,正所謂言多必失,說錯話了讓人抓住把柄你哭都來不及。其實就一個字,磨。
6. 開發商延期交房起訴需要什麼證據
開發商延期交房,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應提交以下證據:
一、購房合同。購房合同上面約定的交房日期用於證明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事實。
二、購房款支付憑證。一是用於證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開發商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二是用來證明買受人的退還購房款的具體訴訟請求。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催告函、催告電話等。用來證明買受人解除購房合同的合法性。關於催告,法律並未要求書面形式,但從證據收集的角度來看,書面催告容易得多。
解除商品房協議得程序:
一、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
二、買受人催告;
三、開發商三個月內仍未履行;
四、買受人訴訟請求解除買房合同。
法院判決合同解除後,合同自動作廢,無需退還。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般來說,處理房屋買賣糾紛,除了起訴,還可以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6)法院判決開發商交房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承擔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 先履行義務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 房地產開發商預期交房 法院判我們退房 可是開發商沒錢 我們該怎麼辦 房
你好幸運喲,我要贊你一下,你把開發商的把柄都拿得出來法院才會判退房,回好多人為這都沒打贏,答沒贏憂,贏了也憂,開發商有錢他也不會便宜把錢拿你,他要看你懂多少即使法院判了他也不拿有可能等兩個月他會不服搞上述,或者過了判決執行期你就叫放棄,故你必須在判決書執行期內收到房款,否則你就要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執行時他會查他的帳,即使無錢母公司可以代替還款。
8. 法院判決了一次支付了違約金依然延期交房還能起訴嗎支付違約金開發商又延期交房還能再起訴延期交房的違約
首先可以確定來的是,可以自再次起訴,沒有疑問。下面我簡要分析一下原因。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的一個原則,但他指的是完全相同的「一事」,即訴訟主體、法律關系、相同標的等訴訟因素沒有不相同的內容。
但是本案並不是這樣的,雖然諸多的因素相同,但是訴訟標的是不同的,已經判決並生效的訴訟標的,是前訴中爭議的內容,並沒有涉及到判決(嚴謹的說應該是執行)以後的部分。在前訴判決執行完以後,開發商仍然沒有履行交房義務,就產生了新的違約行為(實質是前違約行為的延續),然這一延續的行為在前訴中並沒有處理,因此對執行以後發生的繼續違約行為產生的後果可以再次訴訟,直到開發商交房為止。
9. 法院判決開發商交付房屋,沒說交付房屋的具體位置,能執行嗎
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已經判了!開發商拒不執行的,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