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鄉建設改造拆遷辦法
加強對拆遷單位和人員的管理,規范拆遷行為。加強對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嚴格市場准入。所有拆遷項目工程,要通過招投標或委託的方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進一步規范拆遷委託行為,禁止採取拆遷費用「大包干』」的方式進行拆遷。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被搬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合理確定市場評估價格。拆遷人及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居民搬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拆遷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不斷增強其遵紀守法意識,提高業務素質。
加強拆遷補償資金監管,落實拆遷安置。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是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做好拆遷工作的重要基礎。拆遷單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遷人在選擇產權交換、貨幣補償、租賃房屋等方面的意願,也不得遷就少數被拆遷人的無理要求。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位,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資金來源。各地要按照已確定的合理拆遷規模,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戶型合適的拆遷安置房和周轉房。把拆遷中涉及的困難家庭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的總體安排中,確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貳』 房屋拆遷公攤面積怎麼算!
房屋拆遷公攤面積怎麼算:
對於拆遷房屋,農村與城市不同,城市按居住面積計算,農村按房屋面積及人口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該條第三款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這里所提到的「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我們理解為不能因為徵收拆遷而導致被拆遷戶的居住條件降低,也由此引申出最低「拆一還一」的原則;當然,基於保障居住條件的立法精神,所謂「拆一還一」應當指的是實用面積,如果僅僅是建築面積不變,但公攤面積增加了,那麼實用面積也必然降低,被拆遷戶的居住條件也就得不到保障。
『叄』 蕭山區拆遷換房辦法
關於印發《蕭山區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時間:2009年02月09日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蕭山區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五日
蕭山區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徵用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轄區范圍內,因建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均應遵守本辦法。
因成片開發建設征地拆遷涉及零星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按本辦法實施管理,但其補償、安置標准按《杭州市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蕭山區國土資源局主管本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蕭山區統一征遷辦公室具體負責拆遷實施的協調工作。
第四條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區發展計劃局、區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局、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工商分局、區城管辦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區建設局在審核建設用地規劃定點時,對拆遷范圍內的住宅用地和確需搬遷的企業用地以及鎮、村市政公用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用地,應按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的要求同時統籌安排。
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有效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征地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拆遷人所在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拆遷人做好被拆遷人的搬遷動員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徵用集體所有土地需拆遷房屋的,在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定征地拆遷范圍後,區國土資源局應立即發布《征地拆遷凍結通告》,拆遷用地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凍結期間不得進行房屋的新建、翻(擴)建、突擊裝修或改變用途;戶口的遷入、分戶;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贈與、租賃、抵押等不利於拆遷工作的活動。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二)通知房管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翻(擴)建、析產、贈與、分戶、租賃、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在拆遷范圍內實行凍結的期限為十五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報經區國土資源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凍結期滿,拆遷人還未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發布解凍通告,解除征地拆遷凍結。
凍結期間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後,應及時抄告區國土資源局。
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應作為安置人口,在此期間死亡的人口不再計入安置人口。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徵用集體所有土地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申請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區國土資源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征地紅線圖;
(三)建設用地批准書;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內容予以公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人如需變更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領證手續;延期拆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終止拆遷項目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道路、政府儲備土地、城市基礎設施等政府工程或特殊項目,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領取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 因徵用集體所有土地需要拆遷房屋的,可以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辦理拆遷事宜。道路、政府儲備土地、城市基礎設施等政府工程實行鎮、街道辦事處或農場包干拆遷。
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規定查明被拆遷人的戶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狀況等事項。
被拆遷人必須如實申報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產權、戶籍等有關情況,並提供土地權屬證明等材料。
第十一條 在區國土資源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經批準的拆遷方案,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明確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送區國土資源局備案。協議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用房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設計規范和工程質量標准,並有相應的通水、通電、排污等附屬設施。
根據本辦法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
第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需要作價補償的,由按規定取得評估資格的單位在實施房屋拆遷前進行房屋評估,但不得由拆遷人、被拆遷人進行房屋評估。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方式、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有爭議,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地、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四條 超過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遷,或者由區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除有產權、使用權糾紛或其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明晰產權、使用權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國土資源局批准後予以拆遷。拆遷前區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人對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十六條 拆遷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築物、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暫保使用的房屋,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拆除經依法批准尚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根據已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作為安置依據。
被拆遷人在區國土資源局發出《征地拆遷凍結通告》後,進行裝修、翻(擴)建的,一律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
第十七條 對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拆遷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定抵押協議,重新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區國土資源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拆遷;對拆遷補償款或拆遷調換的產權辦理提存公證,並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十八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實行遷建安置或者調產安置。
遷建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評估價格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並提供遷建用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在規劃確定的農居點復建住宅進行安置。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價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基準價評估後,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後確定。費用系數另行制定。
調產安置是指以拆遷人統一建造的多層成套住宅用房,或購買商品房作為產權調換用房,安置被拆遷人。
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經依法批準的《拆遷方案》確定的安置途徑和安置地點,進行遷建或者調產安置。
第十九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實行遷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應符合當地新農村建設統一規劃,用地面積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在農居點內安置被拆遷人的,當地村民委員會應在拆遷公告發布後十五日內,確定具體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根據城市規劃或政府有關規定不能新建農居點的,由拆遷人購買商品房或以統一建造的多層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
屬於購買商品房安置的,其安置的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安置面積),以經依法認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原面積)結合被拆遷人家庭的常住戶口人數,按下列安置標准確定:
(一)一至二人戶,原面積不足四十六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四十六平方米;原面積在四十六至八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超過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八十平方米。
(二)三人戶,原面積不足六十九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六十九平方米;原面積在六十九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戶,原人均建築面積(以下簡稱人均面積)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二十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積在二十至四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人均面積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積四十平方米安置。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住房的,應合並計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積。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也可以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化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拆遷安置用房。貨幣化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屬於統一建造的多層成套住宅用房安置的,安置辦法參照農村多層住宅政策。
第二十一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以商品房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除的原住房和安置房應按城市房屋評估價結算差價。以農村多層公寓實行產權調換的,原住房應按城市房屋評估價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後進行結算。
安置面積超原面積的部分,在安置標准范圍內的,按安置房的成本價結算差價;高於安置標準的,屬商品房調產的按商品房市場價結算,屬於農村多層公寓調產的,按農村多層公寓政策。
原面積超過安置面積部分按城市房屋評估價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後進行結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面積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二條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本區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一)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地結婚定居人員);
(三)原戶口在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
(四)在戶口所在地無人贍養,並在拆遷范圍內實際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遷人雙方父母;
(五)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三條 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處理。拆除原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處理。
第二十四條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拆遷人對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租(借)雙方自行協議處理。租(借)雙方在區國土資源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拆遷;對拆遷補償款或拆遷調換的產權辦理提存公證,並及時通知租(借)雙方。
第二十五條 拆除住宅用房,拆遷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並提供過渡用房,或者發給臨時過渡費由被拆遷人自行過渡。拆遷後新建房屋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零六個月。
被拆遷人搬家時,由拆遷人按戶發給搬家補貼費。
搬家補貼費、臨時過渡費的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內裝修補償標准,按照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標准。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七條 拆除非住宅用房實行遷建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標准評估賠償,拆遷人給予落實遷建地點後,被拆遷人自行辦理安置用地的審批手續;拆遷人同時不再另行承擔遷建費用及停業期間的補貼,也不提供過渡用房。
拆除非住宅用房實行貨幣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標准評估並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後賠償。
拆除非住宅用房實行調產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城市房屋評估標准結合成新、用地建房手續的完備度結算差價。安置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安置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並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後結算。
第二十八條 私有住宅用房附屬的禽畜棚舍、室外廁所、門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築面積計算,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折價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遷或吊銷拆遷許可證,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責令拆遷人給予賠償。
拆遷人委託不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辦理拆遷事宜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責令改正,並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拆遷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拆遷人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准,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提高補償、安置標准,擴大補償、安置范圍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完成拆遷安置,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違反規定,拒絕或不按期騰退過渡房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過渡房,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騰退過渡房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並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等方面弄虛作假,騙取超面積安置或超額補償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在拆遷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鄉鎮非農建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軍隊進行非軍事設施建設需征地拆遷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發布前已明確政策的房屋拆遷仍按原標准執行。
『肆』 房屋建築成本有哪些
房屋建築成本是建設房屋的投入,安裝成本是安裝房屋設施設備的投入,兩者都內包括材料成本投容入和人工成本,主要是建築部分的基礎工程、主體結構、牆體、門窗,水電工程的強電、弱電(安防、有線電視、電信寬頻),以及給水(含純凈水、中水)、排水(雨水、污水、空調排水)等材料和人工成本投入。
建安成本,是房屋建築成本和房屋設施設備安裝成本的簡稱。
建安成本是房價中相對穩定的部分,按照國外一般情況,建安成本一般占房地產總開發成本的70%,其它的地價及稅、費三項僅占房價的30%左右。
房地產建築成本得根據當地的建材、人工價格來確定,一般不包括配套設施在1500-2000元/m2左右。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築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築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
『伍』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參考法律法規
http://www.gywygl.com/rule.html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邯鄲市城市規劃區是指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邯鄲市區是指主城區、峰峰城區。主城區是指東至京深高速公路以東3000米、南至馬頭鎮區、西至南水北調主幹渠以西1000米、北至黃粱夢鎮區所圍合的范圍。
第四條 邯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工作並對城市規劃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峰峰礦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受邯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礦區的城市規劃管理權。
邯鄲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邯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本縣未納入邯鄲市主城區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權。
磁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邯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本縣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規劃管理權,主管本縣未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其餘各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符合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採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各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專業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各項要求。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以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與現狀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為依據。有關部門應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七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規劃設計資質,邯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驗資質。
第八條 城市設計應貫穿於城市規劃各階段,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做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藝術水平。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重要的城市規劃設計成果應向廣大市民公 示。
第十條 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邯鄲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各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會同各縣(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邯鄲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制鎮除外。
第十一條 城市的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重要的詳細規劃,須經邯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按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經過批準的各類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 在實施中確需進行調整或變更的,必須按法定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人員必須具有建設單位出具的《法人委託書》。沒有《法人委託書》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章 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應突出對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和調控作用。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應按詳細規劃執行;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具體核定。
第十六條 加強對城市市政和公用基礎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確保河流、鐵路、民航等重點項目用地。
城市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建設用地,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須調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工業用地,按城市規劃集中布置。城市中心區現有工業企業,應按照城市規劃逐步調整,有計劃地退出城市中心區。
第十八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成街成片地進行。嚴禁零星征地插建。
主城區舊城改造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政府確定。峰峰礦區和各縣(市)舊城改造區的范圍,由所在地各區、縣(市)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廣場、綠地、地震監測設施、永久性測量標志、高壓供電走廊、郵電通信線路、文化體育場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安全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用地以及其他國家禁止佔用的土地或者壓佔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和初步設計階段,應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建設單位需提供如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包括建設項目的用地性質與規模等內容;
2、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3、其他與項目有關的圖紙、資料。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建項目進行選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質和規模,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 出讓、轉讓和拍賣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包括新征土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出讓、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必須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需提供如下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申請表;
2、經批準的建設工程投資計劃;
3、現狀地形圖(1:500);
4、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設計方案;
5、其他與項目有關文件、圖紙。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關文件、圖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在地形圖上標示建設用地范圍和按城市規劃要求代徵用地范圍,標示有關規劃控制線,作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單位、用地性質、位置和界限,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必須經規劃、土地部門定位丈量,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應當抄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新征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
(一)有閑地可利用的;
(二)通過改造可滿足用地要求的;
(三)國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復建設項目或擴建項目;
(四)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八條 臨時用地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護或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使用並按期收回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必須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領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使用單位或個人應在30日內清場退地,恢復原貌。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在使用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臨時用地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抵押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章 城市建築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築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建設臨時性建設工程,應申請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建設工程規劃申請書,提交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現狀地形圖(1:500);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用地范圍及現狀基礎條件,確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建設單位按要求報送設計方案,其中大型公建、臨主要街道的建築、重要建築,大型雕塑、城市標志須報送兩套以上方案;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設計方案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總平面布置、容積率、建築密度、城市景觀要求、建築物體量、造型、色彩、公共配套設施、綠化等內容;
邯鄲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重要的紀念性建築和各縣(市)標志性建築、標志性雕塑需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邯鄲市人民政府審定;
(四)建設單位按審定方案報送擬建工程施工圖一式四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臨時建築、低層建築的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三十二條 沿道路兩側的建築工程必須按照規定建設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道路兩側的建築工程按下列規定退讓道路紅線(按建築物、構築物主體最凸出部位計起)。
(一)建築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數)的不得小於4米。
(二)建築高度15至24米(含本數)的不得小於6米。
大型公共建築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於10米。
交叉路口周圍或特殊地段的建築工程,需要增加退讓距離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建築物室外標高不得擅自抬高。臨街建築室內外高差,公共建築不超過0.6米,住宅不超過0.45米,退讓道路紅線不計台階,否則應適當多退道路紅線。
第三十四條 沿道路兩側的建築工程必須按規劃要求進行沿街綠化、硬化、亮化。
第三十五條 公共建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六條 多層建築物退讓地界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退讓地界的距離按附表一規定的建築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且不得小於最小距離;
(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病房樓的,除須滿足附表一規定外,須同時滿足第三十九條(一)至(五)款之規定;
(三)舊城改造區內北側為一至二層居民住宅的,南側新建建築退讓北地界不得小於新建樓高的一倍;
(四)南側為一至二層居民住宅的,北側新建建築退讓南地界不得小於6米;
(五)地界外是河流、綠地、廣場、高壓供電走廊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定退讓距離。
第三十七條 建築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間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各項規定:
(一)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機場、氣象台、電視台和其它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住宅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容積率
1、舊城改造區:多層≤1.7 中高層≤2.0 高層≤3.5
2、新區開發區:多層≤1.4;中高層≤1.8 高層≤3.0
建設項目在符合規劃設計條件以外為公眾提供公共使用空間或設施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給予適當提高容積率的獎勵。
(二) 建築密度
1、 舊城改造區 多層≤30% 高層≤25%。
2、 新開發區 多層≤28% 高層≤20%。
(三)綠地率
舊城改造區≥25% 新開發區≥30%
(四)人均公共綠地
舊城改造區≥0.5平方米 新開發區≥1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住宅的日照間距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四至七層住宅之間樓的日照間距按附表二規定的要求控制;
(二)三層(含三層)以下住宅樓日照間距按有關技術規范確定;
(三)七層以上住宅樓的日照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建築的陰影分析情況和國家有關規范確定;
(四)住宅底層為其他用房時的日照間距可適當折減;
(五)各類建築物與北面的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病房樓之間的日照間距按上述幾款規定再增加10%。
第四十條 當多層住宅與各類多層建築物之間平行布置時,綜合考慮通風、採光、避免視線干擾等因素,其間距不得小於14米。
第四十一條 下列情況建築物的日照間距均以主體牆計算,不符合下列情況的,以突出部分計算:
(一)住宅樓的陽台長度之和不大於建築總長度的1/2,且出挑寬度不大於1.5米;
(二) 建築物突出部分的長度之和不大於建築總長度的1/3且連續長度不大於24米;
(三)建築物的錯接距離不大於4米。
第四十二條 多層住宅建築總長度應控制在75米以內。 多層以上住宅樓提倡建設公共停車場或半地下儲藏室。
第四十三條 臨街布置的住宅樓,其出入口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的道路。臨城市道路住宅樓的陽台,應統一封閉,其形式要符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
第四十四條 主城區內嚴格禁止零星插建住宅,限制建設低層住宅或別墅式住宅。
第四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不得建設實體圍牆。現有實體圍牆應逐步改造。
第四十六條 嚴格控制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期限為兩年,使用完畢後自行無償拆除,騰清場地,因故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無條件拆除,並且不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各類城市交通管理設施、大型戶外廣告、公交候車亭、書報欄等設施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 城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管線工程是指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工業專用管線及其所屬構築物和道路工程等。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管線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管線工程規劃申請書、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市政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
(三)建設單位報審施工圖紙(圖紙比例尺要求:隱蔽工程1:500,地面工程一般不小於1:2000,坐標高程系統應符合城市統一要求)一式四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後,核發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條 各種管線應嚴格按城市規劃確定的走向、位置、標高、斷面要求進行建設。需作變更時,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十一條 新建道路應按規劃統籌建設各種地下管線,合理安排用戶甩線。新建橋涵應按規劃同時建設管線穿越設施。
第五十二條 主要地下管線應按道路西側或北側布置給水、煤氣、電力管線,東側或南側布置排水、熱力、電訊管線。道路寬度在45米以上各類管線應雙側布置。同類管線應同溝敷設或同桿架設,無特殊原因不得另設。
第五十三條 臨街建築配置管線不宜沿街布置,確需臨道路一側布置的,應退出道路紅線。
第五十四條 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和新建住宅小區不得新建架空管線,已有的明線、明管應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五十五條 雨水、污水要嚴格實行分流排水體制。已有合流管道要逐步進行改造。按規劃要求需要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要達標排放。
第五十六條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尚未實行集中供熱區域,嚴格控制新建燃煤鍋爐。
第五十七條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綠地與管線施工發生矛盾時,應服從施工需要。建設單位負責賠償恢復所需費用。
第六章 檢查與監督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放線通知單。放線後,憑放線通知單報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經核准簽章後方可開工。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至底層地面設計標高時或管線工程施工至復土前,建設單位應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並核准簽章後方可繼續施工或者復土。
第六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並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規劃竣工驗收申請表,並附以下圖件。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2、經批準的總平面圖、施工圖及設計變更圖件等;
3、核準的驗線、復驗單;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進行規劃驗收:
(一)擅自變更建築設計(包括變更建築物位置、立面、層數、平面、使用性質等);
(二)未按規劃要求拆除有關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設施的;
(三)未按規劃要求完成綠化、硬化、停車等配套工程的。
第六十二條 規劃監察人員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協助、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三條 城市規劃監察人員在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時有權查閱、復制與城市規劃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圖紙,拍攝、錄制有關證據,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有權通知相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接受詢問,並依法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六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招投標、開工、質檢等各種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違法建築,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對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建築工程,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
第六十六條 下列情況屬違法用地行為: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佔用土地的;
(二)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面積的;
(三)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超期使用臨時佔地的;
(四)越權審批和其他違法審批使用土地的。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況屬違法建設行為: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開工建設的;
(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違法審批進行建設的;
(四)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復驗建設的;
(五)工程竣工後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驗收的;
(六)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超期使用臨時建築的;
(七)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置各類城市交通管理設施、大型戶外廣告、公交候車亭、書報欄等設施的;
(八)擅自鑿井取水的;
(九)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第六十八條 對下列違法建設工程,應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一)非法佔用城市廣場、城市綠地、河道、文化體育用地、泄洪區、高壓供電走廊、永久性測量標志和壓占各類地下管線及其維護地帶的;
(二)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和文物古跡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景觀的;
(三)妨礙城市交通、通訊、消防及航空安全的;
(四)嚴重污染城市環境,影響城市生態的;
(五)危及自身或相鄰建築安全的、嚴重影響相鄰日照等居住環境的;
(六)嚴重違反建築間距、建築退讓道路紅線、建築退讓用地邊界規定的;
(七)其它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補辦有關手續,並處以土建工程費用總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臨時建設工程逾期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復驗進行施工的工程,建設單位為非經營性質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為經營性質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驗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其工程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七十三條 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施工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強制拆除。
第七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或提請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越權審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休養區、文物風景旅遊區,依照本細則進行規劃和管理。
第七十九條 本細則自二OO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陸』 杭州蕭山拆遷標准補償價格
錢江世紀城安置補償實施辦法
來源:錢江世紀城管理委員會發布時間:2006-4-5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抄告
復制蕭政辦發[2006] 22
通信單元錢江世紀城管理委員會寧圍鎮政府
來文日期2006年1月18日
文件數錢寧政發[2006] 1
文件內容要求批准「錢江世紀城征地和移民安置補償措施實施的請示 BR p>錢江世紀城管理委員會寧圍鎮政府:
委員會請求批准<錢江世紀城征地和移民安置補償措施,執行指令「指出。委員會由市長辦公會議討論和通過了,同意與你錢江世紀城市土地收購和安置補償措施實施,以及促進錢江世紀城市土地安置和住房安置工作,嚴格按照政策和法規,以加快高達世紀城市發展的步伐。
附:
錢江世紀城安置補償措施實施附加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的
>附件
錢江世紀城征地和移民安置補償措施實施
為了加快錢江世紀城開始城市化進程的步伐,切實加強移民安置工作的領導,保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的重新安置保護世紀城市發展和建設工作進行了順利按照目前本地區的土地收購,拆遷,以及城市和農村的集體土地的整合政策,結合寧圍鎮的實際,特別制定本辦法。
征地補償土地補償
(一)
為了規范征地行為,加強征地管理世紀城市建設征地統一按照與區[2003] 23號,杭州市蕭山區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方法「和民政事務處[2003] 55號頒布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價和移民安置資金的標准執行。
世紀城市建設和發展征地,不管該項目的性質,統一執行區域綜合價補償標准。補償資金,在村一級拆遷辦土地由村統一收集區支付。
村級補償資金,其中包括40%的土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包干費,征地應支付所有到村裡的成本。地面附著物包干費包括所有地上附著物苗木遷移,養殖水面補償,農田設施補償,鄉鎮以下的三線遷移協調,補償及配套工程的土地收購成本。
大村級公益事業建設基礎設施的補償評估在按照的數量。
實際種植根據世紀城市的發展和建設,寧圍,考慮到地面附著物,特別是苗木遷移困難,苗木,魚塘等各類農民適當的激勵措施要明確具體標准。
(二)勞務派遣
逐步建立同級別經濟的發展,土地徵用和農民的人員安置好征地農民的職工安置,社會保障機制,按照民政事務處[2003] 56號「土地徵用和農民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機制, 「的精神,在村的土壤,新的土地購置和實施各類建設項目農民比例,農民轉非執行一次性繳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和一一次性支付安置補助費相結合的安置辦法。
二,房屋拆遷
(一)
被拆遷房屋拆遷補償「關於印發蕭山區房屋重置價(曉建住房[2003] 148號,蕭價格[2003] 86號)精神評估的標准現場評估,由評估單位評估資格的住房來確定賠償金額。
2,確認的主要房間面積,滿足農民的房子的原則,主體建築面積錢江世紀城開發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確認的住房政策依據。
3,連接到住房面積的確認,房間面積農戶住房政策的基礎上超過規定的部分地區,已凍結拆遷通知發出以前建造的參考評估價格賠償的項目,建成後拆遷凍結通知書已經發出以成本價酌情賠償。
4,本地居民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再享受政策的安置房屋,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原則折扣兩倍的補償(不含裝修)。
5拆遷必須如實申報的房子被拆除的情況及其附著物的產權,家庭,並提供土地所有權證明。
由於要拆遷,負責拆遷和清理被拆遷,房屋評估及剩餘價值的范圍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房屋拆遷補償拆遷必須保持建(構)及配套設施,以評估的現狀,必須不被損壞,否則將扣除評估值。
(2)房屋裝修補償
1,按照區委,區政府的房屋拆遷及裝修補償價格文件的要求,實施拆遷評估資格的評估單位前現場評估,實際的測量,根據木材材料,施工技術和一個新的利率和其他因素的綜合評估。
補償價格表是不參與改造項目,特殊材料和施工工藝,根據組合成一個新的全面評估裝修市場價格市場利率評估。
突擊裝修,非結構牆(相距不到3米),影響正常功能的裝修,根據目前裝修的實際成本價格,適當補償。
放置,移動,不相匹配的常規突擊裝修沒有顯示支付賠償。
裝修標的物的評估,評估,檢查裝飾材料被削減了檢查,檢查一些簽訂裝修合同中扣除;簽署了一些的騰房裝飾材料,在賠償騰房段相應評估值中扣除。房屋裝修評估,按照法律規定,裝修材料,對象,其剩餘價值歸拆遷,拆遷,負責拆遷和清理。
(三)搬遷,過渡和其他補償
轉移支付過渡費,拆遷過渡或過渡性住房建設安排中央過渡解決。鼓勵農民轉型。標准支付過渡費,精神,按照「蕭山區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移除意見」(蕭政辦發[2004] 50號),在書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標准300元的分布。
不超過24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超過24個月,隨著時間的推移額外支付過渡費。本次發行的過渡成本,因為實際騰房交出房子鑰匙,騰房驗收發行,直到4個月後交付的安置房。高層住宅安置的過渡期是明確的。
需要提供過渡性房屋拆遷,由本人提出申請,總部審計過渡性住房,按實際佔用面積?過渡成本相應扣除。標准過渡性住房安排1-2人30萬平方米,3-4人45萬平方米,5超過55萬平方米。集中在過渡期間,水,電費單獨立表由租戶承擔,公用事業。過渡期造成的損壞房屋設施,維修費用由租戶承擔。
一次性每人300元的搬家費用。
,電話移機費每家每戶,208元/次,空調拆裝費150元/次,與太陽能熱水器拆裝費200元/次,寬頻網路遷移費208元/台次。自己過渡到兩個方面。
4,個體私營經營戶依法經營注冊和經營地點符合批准,由以下原則:
①的裝置,屬性可以是搬遷,搬遷設備和財產評估價的10%的一次性補償;在更換價格不能拆除或搬遷的補償不能使用後評估。
(2)根據實際生產業務的規模和性質,在公布2004年度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和搬家補助費標準的通知「(小鄭發[2004] 42號)精神,發放一次性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③自己和家人的企業參加養老保險,450元/月的標准之一一次性付款的6個月的生活津貼。
沒有商業登記的從事生產的家庭,一次性給予每戶500-2000元的臨時安置。
(四)獎勵
1,房屋評估獎:凡在規定時間內提前完成評估的房屋被拆遷戶,一次性補助常住人口(不包括下屬人員)評估的住房獎勵每人800元。
住宅簽約獎:凡在規定的時間,公認的主房間面積大,一次性$ 100每平方米和駐地的房子被拆遷戶的拆遷協議簽訂人口(不包括下屬人員)每人1000元的獎勵。按照事先的合同的時間要求,然後,在適當的情況下,將給予獎勵。
騰空房屋獎:凡在規定時間空置房的鑰匙給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被拆遷戶,根據常住人口(不包括下屬人員);騰空獎勵1000元的規定提前10天以上的時間(包括10天)的人。
4,自發布拆遷凍結通知書之日起超過正常裝潢,讓每家每戶拆遷戶2萬元的獎勵(兒童老人家庭不單獨獎勵帳戶),非正常的裝飾拆遷戶而非獎賞。
5,不帶傢具的住房獎勵:帶傢具的房屋拆遷,評估價補償和主房面積?180元/平方米的標准獎勵。去過部分裝飾或裝飾,評估價低於獎勵標准,被拆遷戶可選擇的獎勵,但必須放棄評估裝潢補償。
6,因為自幫助房屋僭建物,被拆遷戶突擊裝修酌情獎勵,由總部的認可。
考核獎,授予合同,騰空房屋獎勵超過指定的時間段對應的獎項被取消。包含在依法行政裁決或撤出的獎勵。
,安置
世紀城規劃范圍內安置按照被拆遷戶強行驅逐「蕭山區城市示範村建設多層住宅規則(試行)」(蕭政辦發[2003] 133號)和杭州市蕭山區城市示範村建設多層住宅的實施細則(試行)有關政策規定「(蕭政辦發[2003] 210號)的精神執行。城市示範村多層住宅安置的原則實施拆遷。根據大多數村民代表討論的大部分,或高層住宅建築需要安置在世紀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在最近的高層住宅安置外循環世紀城。
(一)配售對象
拆遷農村住房條件,包括拆遷戶,家庭無住房和家庭身體內屬於混居戶農民(下文統稱農民)。
(二)移民安置人口和面積批准
1安置面積標准
安置房屋建築面積?人口,購買條件40萬平方米每人。農民由於實際困難,使人口每人增加10平方米。拆遷安置戶,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最大。高層住宅安置,安置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浮動。考慮到高層住宅投入較大,高層住宅安置村,一定要按照規劃要求審批建設前,單一的就業率超過50%。
2,安置人口確定
(1)實施安置,農村住房條件的常住人口登記冊上,征地農民人員認為農業人口。
(2)獨生子女證兩人結婚的夫婦沒有孩子的家庭增加了計算的孩子,由兩個28歲以上的未婚大齡青年。
(3)實施安置期間,正常的人口變動(出生,結婚等)增加的情況下,根據規定人口。
(4)夫妻雙方有一方為居民(的面積?征地農民人員除外),村在小區的生活,卻沒有享受到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夫婦的其他方滿足農村住房條件,根據所在村登記的常住人口。
(5)兒童(包括合格招贅人員)農業戶口的老人一般不是一個單獨的帳戶,如果我兒童為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可以是一個單獨的帳戶。
(6)獨自居住在原則上進入護理之家(孤兒院),集中支持。
(7)拆遷無常住人口,是下列人員之一的,可以在購買人群包括:
(1)三年以上的婚姻配偶及配偶另一方遵守的農村住房條件的農民或農村居民
(2)原來的帳戶在拆遷,軍隊士兵在該領域(不包括已婚軍人定居);
(3)原考慮在拆遷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4)在拆遷戶口本的原件,監獄囚犯; p>⑤沒有辦法支持在座位的帳戶和實際居住兩年以上拆遷范圍內的,拆遷雙方的子女。父母雙方戶口在杭州內獨生子女父母,享受賬戶或願意拆除舊房屋的區位,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口(不包括在房改政策)。
該⑥法律,法規和其他人員。 BR p>
(8)安置本地居民:
到①本地居民不享受一個孩子的安置;②注冊常住人口為准;
③本土的房貨幣安置的原則,規定確實需要住房和安置,參照蕭山區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蕭政發[2002] 88號);
一到兩戶原建築面積?小於50平方米,安置面積?50平方米;原建築面積50-80平方米,相同的大小,和安置,原建築面積的?超過80萬平方米,安置區80萬平方米。
三個人:原來的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安置面積?80平方米,原建築面積的?80-120平方米,大小相同,和安置,原建築面積超過120萬平方米,安置面積120萬平方米。
四戶原人均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人均面積20平方米的安置,原人均面積?20-40平方米,原建築面積的?安置;人均建築面積?超過40萬平方米,人均面積40萬平方米安置家庭最高不超過240萬平方米。
?安置標准,超出面積在成本方面。
(4)本機的房間里,有要求的老人在自己的家鄉定居,安置一人或兩人戶的標准。如果你沒有享受房改政策,價格,享受房改政策,,放在成本價。
(9)以下可以照顧安置面積:
①中專畢業生占入學到畢業後在父母的非農業居民,並沒有享受房改政策以及家庭在村莊,還沒有結婚,可以參考在書中的常住人口,賬目已在村裡結婚,他們的家庭沒有享受房改政策,根據兩個登記的常住人口。
(2)農嫁居,由於歷史的原因,該帳戶沒有移動和居住在原籍地,他的配偶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前提下,農嫁居人員只有一個100萬平方米,兒童價格安置的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的孩子,70平方米的價格配售,以成本價安置30平方米的安置和兒童。
③特技孩子居住在父母輩(三代只顧眼前利益,占非農),他在村裡的帳戶,並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房子,可以50萬平方米,人均安置。
(10)的配售對象中不包括以下人士:
(1)農業嫁給一個農民不動口,不符合農村住房條件(包括兒童); <BR /
②人居署,聯合國人員結婚;
③下屬人員;
(4)不符合員工的妻子的家庭條件;
⑤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工作人員;
⑥不符合安置條件。
(准)價格
城市示範村多層住宅成本批準的征地費,拆遷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設工程成本,小區內的基礎設施成本,物業管理費。
費用由區主管部門批准。
3,根據購買對象條件的不同,分為以下三種情況確定采購價格
(1)拆遷戶:安置房價格670元每平方米。
(2)屬於整體拆遷和農村住房條件和正常分裂的拆遷戶,配股價為670元每平方米的利益。
(3)滿足農村住房條件的無房戶安置房每平方米910元的價格。
的④家價格:根據地板利差因素來確定。按照有關規定選房地板蔓延宣布。
⑤低水平的架空層,380元300元每平方米頂層高度2.2米(含)以上的大小。
(6)考慮自然因素的組成部分,農民實際購買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規定面積的10%,這是外面的指定區域?低於5%的部分在不同的買家對象相應的標准價購買超過規定面積的5%-10%的成本價購買。
高層住宅價格批准區級部門的文件為准。
實施具體的住房分配應得到進一步發展。
(四)農民購買了一套房子,支付
1,拆遷戶在簽訂拆遷協議的同時簽訂購房合同的單位,記者可以享受區域買房子的30%的拆遷補償費支付給錢江世紀城開發建設指揮部為買家墊付,提交的結算余額。
其他農戶預付30%的房價款,提交購房合同簽訂時的余額結算。
(e)物業管理
放置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按照城鄉一體化的政策實施。出售轉讓需要支付費用,稅收和土地出讓金。
(6)其他規定
拆遷戶安置房另行制定。
農民購買多層住宅的城市示範村,須經資格認定。由指定的,由村集體討論的文章安置人口實施的具體情況,發表了7天無異議的,由錢江世紀城寧圍鎮整體批準的區級媒體公示無異議的民政事務處提交審核,然後由民政事務處發出的購買證明。
標准購買面積達250萬平方米以上,可分為3套購買;面積?250平方米,可分為購買兩套。公寓由拆遷安置戶在經批準的移民安置區選擇。
住宿多層住宅城市示範村農民必須拿起鑰匙,騰出原有住房。不是購房者不騰空原住房。
5,違反規定的欺詐手段面積超過?安置,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負責解釋本辦法由杭州蕭山錢江世紀城開發建設指揮部。
『柒』 雲南省關於農村宅基地一戶多宅如何處理
一是嚴格實行「三到場」制度,即申報前,對其所在村組的舊宅基地進行調查核實後,確認無誤符合條件的農戶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選址到場,審核是否符合審批條件;批後放線、打樁定位到場,確定四址; 建議給鄉鎮所配置動態監測儀器,由鄉鎮所在放線時用JPS把建房戶的四至范圍定位,以免「批東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後驗收到場,審核是否超標准用地。經驗收符合標准,才能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以證管地,村民申請新建住宅,必須出據承諾書,承諾建新房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舊房,退出原來使用的舊宅基地,交給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
二是強化村鎮規劃,引導村民集中統一建房,加快新農村建設統一布局規劃建設居民點的步伐。要嚴格實行拆舊建新制度,對一戶多宅不居住的廢棄、空閑宅基地統一規劃、整理,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規劃要求批准後給予保留或減少用地面積,統一建房。在建房時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對於一戶擁有幾處宅基地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相關的政策,在宅基地交易的時候,買賣雙方如果不是唯一住房的,應該參照稅務部門的稅率收取相關的稅費,大大減少「一戶多宅」的現象。
三是村民建新房盡量使用村內空閑宅基地,積極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對於荒蕪未建的閑置宅基地,超過一年以上未建設的,應當收取土地閑置費,超過兩年未建設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回,另行安排。同時對閑置、廢棄的宅基地收回程序應由縣政府作出明確具體的操作規定;對符合被收回條件拒不配合所屬村集體收回的村民,規定相應嚴厲的制裁措施;已建房戶舊宅基地退還給村集體的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四是根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根據國土資源部[2008]146號文件,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五是制定相關的獎勵政策,由鄉鎮人民政府與各村幹部簽署層層責任狀考核,作為年終考核的內容,減少「一戶多宅」現象。對於那些建房戶,村民申請新建住房時,必須簽署承諾書,承諾期限內拆除舊房,按城市規劃和審批手續建房不得超占面積,建新房後在規定的期限內,限期將舊宅基地拆除後交村集體。各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村幹部現場督促拆除舊房,限期交出舊宅基地,這樣可以減少在農村大面積佔新不騰舊造成的「一戶多宅」現象;在村民沒有拆除舊宅之前,土地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新房發證登記工作。
六是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力度。要廣泛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全民法律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圍,國土部門與建設局要協同配合,做到日常巡查與執法檢查相結合,把各種違法用地消滅在萌芽狀態。
七是加強宅基地發證工作的管理。建議所有的宅基地登記發證資料不僅要實行網上審批,還要把登記發證的審批資料全部存入電腦裡面,並實行鄉鎮所與國土局共享,做到及時快速查到土地用戶的詳細信息,以免重發;在土地證備注欄中要把全家人的姓名全部填入,嚴格把關杜絕讓那些人鑽法律的漏洞,把自家的宅基地出賣、出租以後,再次申請宅基地。還要防止出現以接受贈予為名,實際是私下有償轉讓,國土部門要嚴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關,確保登記發證准確無誤,對登記申請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真正做到嚴格把關、持證用地,依法依規管地用地的良好社會氛圍;嚴格杜絕「一戶多宅」。
我們要把通過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幫助農民轉變居住觀念,充分調動農民節約集約用地,建宅基地盡量使用空閑地或舊宅基地,不佔用耕地。積極探索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效辦法和途徑,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更好地、有效地保護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
『捌』 我想知道淄博周村區的新農村建設的評估標准和具體政策!!!
周政發[2010]49號
周村區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和規范舊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見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萌山風景旅遊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駐周各行政事業單位,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舊村(居)改造工作,統籌城鄉發展,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立足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舊村改造的基本原則
(一)規劃先導,梯次推進。依據我區城市總體規劃及農村住房建設規劃,城中村(居)實施整村改造,近郊村、遠郊村按規劃實施合村並點或單獨改造。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本轄區舊村(居)改造項目的改造建設規劃。需合村並點的,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首先編制好中心居住區控制性規劃與修建性詳細規劃,指導合並各村穩妥有序地改造與合並。舊村(居)改造工作首先在綜合條件較好、村(居)班子堅強有力的村(居)進行,依各村(居)實際情況梯次推進,穩步實施。
(二)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舊村(居)改造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舊村(居)改造方案、拆遷安置辦法、拆遷補償標准等涉及到舊村(居)改造每一個環節的政策都要向村民公示,使群眾充分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改造方案經村民大會通過後方可實施。
(三)優化方式,保證效果。為保證改造標准和改造效果,並有效解決村(居)改造資金不足、改造經驗缺乏等問題,對改造項目特別是城中村、近郊村改造項目,除自籌資金外,可採用開發代建或開發聯建改造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先行墊資或部分出資,也可向區融資平台申請貸款實施拆遷和建設村民安置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墊付資金及區融資平台所撥付貸款資金從村(居)後期騰空土地收益資金中償付。安置房建設中的建設標准、建設資金、建材供應等相關問題由村(居)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商討確定,共同監督實施。
(四)拆舊建新,集約用地。各村(居)可以根據本村實際,採取先拆後建、邊拆邊建、先建後拆等方式積極推進農村住房建設。嚴格按拆遷安置政策實施改造,通過改造使村(居)現有舊址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實現土地集約節約利用。
(五)科學建設,綜合配套。舊村(居)改造工作要充分體現現代民居的理念,完善水、電、氣、暖、綠化、休閑、健身、社區管理用房等配套設施,建設經濟、宜居、安全、美觀的村民住宅,並實行規范有序的物業管理。
二、安置辦法
(一)村民住宅安置方式
1、貨幣安置。由合法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法對村民住宅進行評估,確定拆遷補償額,按評估價予以全額貨幣補償。
2、實物安置。嚴格實施宅基地換房。還遷安置面積按宅基地面積(具有合法手續的)乘系數的方式確定,原則上城中村(居)安置系數≤0.8,城郊村安置系數≤0.7。每塊宅基地置換的安置房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60平方米,超出160平方米的應安置面積部分,按還建新房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安置,不得實施實物安置。
還遷安置住宅找補辦法根據各村(居)條件確定,可以按舊房合法房屋產權面積實行拆一還一,也可以實施差價找補。實行拆一還一的,按舊房合法產權面積置換相同面積安置房;實行差價找補的,舊房按合法評估機構評估價進行補償,還建新房的應安置面積內部分按成本價購買,交房時由村(居)委會與村民一並結算,多退少補。不足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村(居)委會按還建價格給予村民貨幣補償,不再另行安置。
村(居)民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一種安置方式。
(二)舊村(居)改造的拆遷安置和分房辦法需經村民會議通過後方可確定。
(三)村(居)在舊房拆除前,應將拆遷涉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舊房面積及結構、舊房評估價、置換安置房面積、安置房房款等向村民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方可實施。
(四)村(居)改造過程中,被拆遷人自行解決搬遷用房。各村(居)制定具體的拆遷獎勵和搬遷補助政策,在村民搬遷時先行支付補助費用。
(五)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除地質、飛行帶等特殊情況外,村民還遷安置住宅項目的容積率不低於1.2。村(居)改造項目應充分考慮建設標准及改造成本等,根據規劃合理建設多層、小高層或高層等不同類型住宅。
(六)村民還建住宅戶型原則上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以內,各村(居)具體建設的還建住宅戶型和數量需在廣泛徵求村民意見後確定。
(七)村民還遷安置住宅只能安置本村村民,不得對外銷售。違反規定對外銷售的,取消扶持政策並嚴格依法查處。
(八)村民安置住宅的房屋產權手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土地為集體性質的還遷安置住宅辦理集體土地性質的房產手續。
(九)對生產性、營業性用房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具體拆遷補償額由合法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生產和營業用房需具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的批准建設手續,生產或經營單位需具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有納稅記錄),並且與登記註明的經營時間、地點相一致,方可認定。
(十)本文件下發前已經建設部分村民住宅樓的村(居),其已建村民住宅樓的用地面積從該村(居)還建住宅總用地面積中扣除。
(十一)村民安置樓被批准佔用耕地的,首先從本村復墾指標中解決。本村解決不了的,由區政府從全區指標中調劑,村(居)從宅基地面積中等額置換。
(十二)舊村(居)舊址土地除村民還建住宅用地外,區政府按還建住宅用地面積的20%預留居住用地給所在村(居),用於安置村(居)大齡青年;按人均10平方米預留生活保障用地供村集體使用,用於村民的就業安置、生活保障和公共設施建設。對於大齡青年居住用地和村民生活保障用地,村(居)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選擇確定建設時間,可與安置房同期建設,也可實施後期建設。其餘剩餘土地由區政府收儲為建設用地或復墾後收購用地指標。
(十三)對於騰空出讓土地或騰空復墾土地面積小、收益少的村居,安置用地中的大齡青年預留地及生活保障用地部分,徵求村民同意後也可不預留土地指標。
(十四)舊村(居)改造項目的規劃和建設要嚴格按相關規范要求進行,確保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到位。要充分考慮村(居)長期發展中村民不斷增加的生活需求,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合理規劃地下或半地下車庫、村(居)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幼兒園、學校、老年公寓、醫療診所、文體活動中心等,切實為村民生活提供方便。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施工、監理等要公開招標,擇優選定。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建設標准,確保還建安置住宅的建設質量和安全。
(十五)按規劃進行合村並點的,公共綠地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和建設資金,由相關村(居)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公共設施建築面積與居住建築面積所佔比例進行分攤。
(十六)合村並點實施中,村與村之間的利益分配與利益補償,由村與村相互協商,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
(十七)舊村(居)改造中建設的村民安置住房,必須確保居民全部回遷安置,建設的商業設施要作為集體財產,用於增加集體經濟收入,不得對外銷售。若違反規定擅自對外銷售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產權手續,停止該村(居)的一切舊村改造優惠政策,並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十八)舊村(居)改造後建設的商業設施和新組建的經濟實體,應優先安排本村勞動力就業,有條件的村(居)應積極完善村民養老、醫療保險等保障機制,滿足村民基本生活需求。
三、審批程序
(一)對擬實施舊村(居)改造的村(居)實行預審制。計劃實施改造的村(居)應先徵求國土和規劃部門意見,制定舊村(居)改造的拆遷安置和分房方案,由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後,報區舊村(居)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預審。
(二)合村並點的項目,應將中心居住區作為一個整體改造項目申請預審。
(三)區舊村(居)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收村(居)改造申請資料後入村實地考查,認真核實,並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改造村居的舊址土地數據測算村(居)實施改造的實際可行性,研究確定預審意見,上報區舊村(居)改造工作領導小組。
(四)區舊村(居)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經研究後,下達批復文件。經領導小組批復同意的村(居),正式開始實施改造。未經領導小組批准,任何村(居)不得擅自實施改造。如有違反,將依法嚴肅處理。
(五)改造村(居)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中心居住區、棚戶區、城中村、城郊村等改造項目的規劃方案編制工作。嚴格按區舊村(居)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批復的安置用地規模,合理規劃安置區布局,高起點、高標准編制規劃方案,報規劃部門審批。
(六)規劃方案審批通過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改造村(居)的拆遷、立項、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的辦理工作,確保改造項目順利開工建設。
(七)改造項目在改造建設中,要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實施和落實。安置房竣工入住前,村民舊房必須拆除,騰空土地納入政府儲備或復墾後由區政府收購用地指標。
(八)各村(居)申報的村民戶數、人口數量,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部門要嚴格把關,確保上報名單真實准確。對報送虛假材料的村(居),取消其舊村改造扶持政策,並對村(居)負責人嚴肅處理。
(九)舊村(居)改造的拆遷安置及分房方案、總拆遷戶數、人口、每戶安置面積、拆遷補償標准、改造政策、改造資金籌集、改造資金使用與管理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內容,要向村民公開,經村民會議通過後方可上報。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監督村(居)改造工作的規范實施,因不按規定實施改造而引發的群眾投訴、上訪等事件由改造村(居)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四、扶持政策
(一)村民還遷安置住房在辦理項目審批時,免收城市綠化及環衛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園林綠化費等區級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村民還遷安置住房項目建築營業稅、契稅的區級留成部分,經區發改部門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審查確認後,報經區政府批准,給予村集體等額財政資金扶持。
(三)《周村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控制區內用於村(居)民安置的先期周轉用地,需報國務院批準的,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土地出讓金全部足額上繳後,由區財政將區級留成部分等額扶持村(居)用於舊村(居)改造。規劃控制區范圍以外的周轉用地,不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可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手續。
(四)村民住宅舊址安置村民後剩餘部分土地,經依法出讓後所得收益,在扣除先期周轉用地同等面積區級應得土地收益後,土地出讓金區級留成部分按拆遷進度分期全額給予村(居)財政資金扶持,主要用於村民的居住安置補助和村民生活保障。
(五)村(居)住宅舊址之外騰出的存量土地(含先期周轉用地同等面積土地)全部由區政府先行儲備,經依法出讓後,土地出讓金區級留成部分按40%的比例給予村(居)財政資金扶持。
(六)處於城區主要地段且舊房密集、亟待改造的部分城中村(居)、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宅基地換房後,每戶還遷安置面積在不超過120平方米的前提下,若騰空地塊出讓收益不足安置費用的,區政府可對騰空地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配套費用採取一事一議政策,給予一定優惠。
(七)返還給各村(居)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舊村(居)改造扶持資金由村居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管,專項用於舊村(居)改造的拆遷補償、還建安置和村(居)民生活保障。
(八)舊址騰出的出讓土地上所開發項目,上繳城市綠化及環衛配套費的5%給予村(居)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資金扶持,用於轄區舊村(居)改造工作的辦公經費;上繳城市綠化及環衛配套費的5%給予區舊村(居)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資金扶持,用於全區舊村(居)改造組織、管理、服務等工作經費。
五、組織領導
(一)全區舊村(居)改造工作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區舊村(居)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區舊村(居)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及時調度舊村(居)改造情況,研究解決舊村(居)改造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全區舊村(居)改造工作有序推進。舊村(居)改造工作納入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
(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協作,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時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審核把關,對違反規定開發建設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保障舊村(居)改造工作按規定程序和政策實施。
(三)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好職責,認真做好本轄區舊村(居)改造的組織領導工作,搞好舊村(居)改造規劃編制、方案審查、利益協調、資金管理等各項工作,確保轄區內各村(居)改造工作有序進行。經區舊村(居)改造領導小組批準的舊村(居)改造項目,無故不能按時完成年度舊村(居)改造目標任務的,停止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六、本《意見》涉及到相關具體配套聯動的實施細則,由區相關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另行研究制定。
七、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此前我區有關舊村(居)改造的相關規定若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八、本《意見》由區舊村(居)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二0一0年 月 日
『玖』 杭州市蕭山區錢江世紀城房屋拆遷(裝修)補償標准
錢江世紀城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
『拾』 杭州市濱江區農村多層住宅建設管理中心怎麼樣
聽朋友說挺冷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