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那個上海綠地、萬通、萬科、五礦、北京建工、河北建設等等知名開發商在廊坊都有項目
2. 開發商和業主有什麼區別
開發商也可以稱之為投資商,業主就是投資商。但業主可以委託開發商或代建(建設單位),就是說:業主是真正的投資商,開發商可以是代建單位。開發商和業主是有區別的。
3. 開發商與物業簽訂委託管理合同有效嗎
開發商和物業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是有效的。
前期的物業開發,一般都是開發商委專托自己屬的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的。沒有經過招投標,這是很現實的問題,也是普遍存在的。
容易導致物業服務質量較差,推諉扯皮現象發生。
將來小區入住一半以上,可以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業委會可以更換物業。
4. 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有什麼區別
1,補償方面:
如果說是征地(政府拆遷)的話,那就是給多少補償就是多少,政府征地必須依照國家標准補償;開發商拆遷的話,是委託拆遷公司跟你們談,就有商量的餘地!
2,用途方面:
政府征地一般是城市開發,如鐵路;開發商拆遷一般是商業住宅改造。
3,拆遷手段性質:
政府征地是強制性的,開發商拆遷可以有商量餘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徵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徵: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准;
(3)補償性。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5. 購買期房時,開發商要求業主委託開發商的的裝修公司收房。
開發商可能為了統一風格。相互配合,認准開發商。即使簽了字後,你自己有權利驗房。
6. 開發商的物業公司和小區委託物業公司管理有什麼區別
第一:本質上來講開發商自己的物業服務公司和小區委託的物業服務 公司都是依法設立的,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在這一點上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第二:開發商的物業服務公司,是和建設單位在一個集團下的子公司,在我國,這類公司承接的物業服務項目也主要定位在自己開發商開發的項目為主;(目前在我國這類比較大的公司,比如:萬科、萬達、SOHO中國等,都是自己的開發商,自己的物業)
市場化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委託的物業服務公司),沒有自己開發商可以給提供物業項目,只能通過自己投標去接項目;
第三:開發商和物業是同一家公司,有一個優點就是發生一些糾紛等事情,他們可以內部自己協調,不至於業主找完開發商找物業;
開發商和物業不是一家公司也有一點好處,當業主和開發商發生糾紛,物業公司不會站在開發商的立場來和業主和稀泥,有可能會站在業主的立場來共同和開發商解決問題;
第四:綜述:其實從法律及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的角度來講,兩種公司並無什麼區別;我僅是從開發商、物業服務公司和業主的角度出發給大家分析了兩者的區別。
在我國,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同一家的情況下,就會稍顯不同,但是這種模式運營的好,優點大大地,運行的 不好,就相互扯皮,業主倒霉的;
但是獨立的物業公司,就很明確了,業主該找誰找誰。
7. 關於房地產的建築商和開發商
一般指開發商。抄
建築商屬襲於建築公司,而開發公司就是開發商。他們之間的職責不能互換。
開放商可以通過拍賣、出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對其進行整理開發,主要作用於土地;而建築公司的職能是受開發公司的委託按照設計單位的要求在土地上進行修建,主要作用於建築。
同一個項目的開發商和建築商一般不是同一家公司(一個公司同時具有開發資質和建築施工資質)。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同一法人但公司是兩個一個事建築公司,一個是開發公司,所有很多人認為是一個公司,但從法律上講這還是兩個獨立核算的公司。
8. 開發商把期房委託給中介賣,中介介紹說無手續費、營業稅,直接和開放商簽合同。這到底可信嗎有什麼貓膩
你好。但是,中介己收費了。炸辦?當時我也問過售樓部小姐。她說,她們不收費。一手房不收費的。中介也說。一手房不收費的。但是,在認籌吋交了3萬。後面又讓我交了兩萬。讓我緊也想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