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購房時開發商的宣傳彩頁有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來民法自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如購房人發現建成房屋與開發商預售廣告中許諾條件不符,不能基於該廣告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只能根據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廣告商或開發商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任。
如開房商在廣告中作出根本無法實現的承諾,則屬於締約過程中民事欺詐行為。購房人可要求開發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Ⅱ 房屋銷售宣傳廣告單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屬於房屋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嗎
你好: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回定,商品房的答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就商品房開發范圍內的房屋及其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且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首先需要明確該宣傳廣告內容對買受人的影響和該宣傳對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就可以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行為的話,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你說的那片綠地的問題,應當按照以上的標准進行處理。如果認定為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則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
希望這些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Ⅲ 開發商的廣告宣傳單有法律作用嗎
廣告宣傳單屬於要約邀請,沒有強製法律效力。當個人和開發商達成共識後簽訂的合同等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Ⅳ 如果宣傳單上面寫著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 是不是已經違法了
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屬於無效條款。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償用非格式條款」。
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上述規定的解釋規則均為強制性法律規范。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條款。
擴展材料: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2、《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二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Ⅳ 開發商廣告與售房合同不一致
首先,這要復看開發商的廣告是制怎麼宣傳的,廣告在合同法上一般被認為是要約邀請,其內容只是一個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應視為要約,如註明為要約或寫明相對人只要作出規定的行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等等
按照樓主的問題,如果開發商在廣告中以醒目的文字或符號標明了建築物的結構等,我個人認為應當視為要約,開發商應當受到該內容的約束,樓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退回首付款並加付銀行同期利息
Ⅵ 請問買房時,開發商使用的宣傳單和實際簽訂的合同中的承重牆位置不一
這就非常難抄了,
首先宣傳單不是針襲對特定房型的,
只是個寬泛的概念性廣告,
沒聽說過宣傳單上需要標明各個房型的建築結構,
簽訂合同時的房型肯定是你認可的,
如果你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提出查看建築結構圖,
那麼默認按合乎標准設計規范的建築結構,
房屋是特殊商品,
不可能指望每個業主都能看懂建築圖紙,
所以你的訴求很難得到支持。
Ⅶ 樓盤開發商的宣傳廣告能作為合同一部分嗎
不能,宣傳廣告只是營銷手段而已
Ⅷ 地產開發商宣傳單與實際交付不符是屬於侵犯消費者權益還是屬於合同違約法律如何界定
地產開發商宣傳單與實際交付不符是屬於侵犯消費者權益還是屬於合同違約?屬於合同違約,不過現在宣傳冊中都有以實際為準的字樣,那就不算了
Ⅸ 開發商宣傳單有贈送面積,購房今合同及收房沒有算違法嗎
只能算是涉嫌虛假宣傳,對購房者來說,拿到賠償太難了!
Ⅹ 房開宣傳資料是不是合同的一部分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時15分報道,廈門「錦輝花園」售樓時,開發商的宣傳很誘人。「罕見30米寬三疊泉瀑布、2000平方米『麴院水荷』日式中庭園林、20平方米入戶私家花園」等等,這些美好的「生活場景」吸引業主簽下《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交房後業主卻發現,入戶花園沒了,取而代之的是消防通道。
業主認為,開發商此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購買「入戶花園」時,開發商按面積進行計價收取房價款。如今,開發商憑借一紙通知,將原有的「入戶私家花園」,變成了「公共消防通道」;將原來的套內面積,無端變成了公攤面積。因此,業主李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經法庭審理,錦輝花園開發商被判賠償業主損失。案件分析,我們連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開發商在樓盤廣告上常常會說得天花亂墜,人們似乎也已經習以為常了,那這些廣告宣傳到底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呢?
洪道德:對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曾經有過一個解釋,在《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里規定,在開發商所做的商品房宣傳資料和銷售廣告當中,如果對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是具體確定的,而且在對確定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話,應當視為要約對房產商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房產商必須遵守,哪怕具體的購銷合同里沒有把這個內容寫進去,也同樣對開發商也有法律約束力。
總而言之簡單一句話,如果宣傳材料裡面講的內容是比較具體的,就視為銷售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違約了,一定要負法律責任。
主持人:開發商辯稱,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計價方式應按建築面積,也就是總面積計算。訟爭的商品房雖然套內面積減少,但相應的公攤面積增加,增加部分應當用來抵消套內面積的減損,實際上並沒有造成業主的損失,要求賠償沒有依據。您怎麼看?
洪道德:這個除非業主同意,相互折抵,如果業主不同意折抵的話,各自要承擔不同的責任。比如說套內面積,業主認為少了,你就得給他補償。至於公攤面積多了,有一個講究,合同裡面究竟公攤面積說的是多少,如果合同里邊講到公攤面積比如說是10米,又人為地增加了5米,就是開發商自己要承擔了。或者說要通過另外一種合理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而不可以相互折抵。折抵必須要業主同意,因為它的使用用途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