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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可以出租地下人防工程

發布時間:2021-02-11 04:37:50

㈠ 地下停車場是人防工程,開發商可以出售嗎

人防工程不可買賣,但可出租其使用權。

㈡ 開發商有權利賣人防工程的所謂的車位嗎

有的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所謂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回蔽、人民答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於地下的防護建築,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築,禁止開發商銷售。
依法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國家還鼓勵人防工程實行平戰結合,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租,法規明確此類「必建人防工程」不得出售。不得出售意味著無法轉讓所有權,房產部門也不核發必建人防工程的房產證。一段時期以來,一些開發商為急於回收成本,受利益驅使不再按月出租人防車位,改為強行以長期出租或附贈等形式向業主變相出售人防車位,損害法律權威和公共利益。當然,這里也有一種情況,有些開發商超出必建義務還多建了一些人防工程,這些超建人防工程是可以出售並可以取得產權證的,並且產權年限與地面建築相同。

㈢ 商品房地下車庫是否屬於人防工程,如果是人防工程,現在開發商出售地下車庫是否符合的規定

地下車庫未必都是人防工程,但如果是,就不能出售,但可以出租。開發商可能玩了個文字游戲,它出售的是使用權而非產權。

㈣ 開發商可以出賣地下人防車位嗎

當然不可以,人防車位顧名思義是佔用人防用地的車位,從法律角度來說開發商是沒有出售權利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無論業主還是開發商都沒有權利進行買賣,不過可以按照租賃的形式使用,租期上限是20年,對於購房者來說在購買車位的時候,要對這些法律法規所涉及到的細節內容深入細致的了解,從而避免上當受騙。

通過對相關法律條款的對比分析不難看出,開發商在地下車庫的車位銷售過程中,往往會刻意掩飾人防車位不允許買賣的客觀事實,但作為消費者還是應該在熟悉相關條款的基礎上據理力爭,不過通常情況下只要不是用來進行交易,對於人防車位的使用並不會涉及到所有權的糾紛,這也是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關心這些細節問題的原因所在。

㈤ 開發商將住宅地下的防空洞用來做車位出租給業主,要一次性付清20年的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為您解答如下:

以上回答希望能夠幫到您,並希望能得到您的採納。

㈥ 地下人防車位產權沒有明確規定,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長期使用權

人防車位的產權是屬於國家的,只不過開發商是低價從政府人防辦 租過來版的,然後轉租給業主。

開發商根權據《防空》的規定,建設地下人防工程,然後將之改造成地下停車位,這類車位稱之為「人防車位」。該類車位產權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而屬於國家,但可以出租,且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0年後,要跟政府續簽合同之後,再跟業主簽

㈦ 開發商能把地下人防工程當地下車庫賣嗎

賣的是使用權而已,成都很多開發商都在這樣賣。但是嚴格來說是不允許的,這種事情沒得哪個管的。

㈧ 開發商買賣出租小區人防工程合法嗎

小區復人防工程按照國家制要求也是配套的,戰時是人防工程避難場所,平時是地下車庫或地下庫房等。人防工程也已經打入房屋建築成本當中,所以只要從此方面去進行申訴,認定人防工程也屬於商品房成本的一部分並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並計入公攤面積。

㈨ 地下人防車位開發商否違規。可否免費更換車位,如果不行,怎麼維權

人防車位的產權是屬於國家的,只不過開發商是低價從政府人防辦 租過來的,然內後轉租給業主。
開發容商根據《防空》的規定,建設地下人防工程,然後將之改造成地下停車位,這類車位稱之為「人防車位」。該類車位產權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而屬於國家,但可以出租,且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0年後,要跟政府續簽合同之後,再跟業主簽

㈩ 開發商有權計程車位,車庫嗎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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