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鄰里因房子引發矛盾,因非故意挑釁導致家中被砸,請求法律援助!
按照受損財物的數額判斷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受損財產數額在五千以上屬內於數額較大,應容該立案偵察。
不過如果嫌疑人主動賠償受害人,那麼是可以免於起訴的。所以你們家先前接受了嫌疑人的賠償,很可能會導致無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
2. 因房子裝修引發的矛盾,能公證嗎,需要多長時間要選什麼牌子好啊
可以進行一些軟裝修,至於帶不走的硬體盡量不要吧,當然還要看你租多長時間再確定,個人覺得沒有必要去大裝修租來的房子,沒有必要。
3. 出租人與案外人發生矛盾導致出租房不能正常使用能否解除合同
能。因為,居住安全沒有保障,可以要求退房,請協商解決為宜。但是,人與人之間發生一些矛盾是難免的,還是寬宏大量,和為貴。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4. 因房產引發的矛盾應該怎麼解決
首先,該房屋性質為公產房,是不能進行繼承的,也不能進行買賣。可進行置版換,前提是需權同住人同意。如需變更戶名的,應根據《我國公有房屋租賃條例》及各地方的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辦理。據我所知,房管部門可按長幼輩分原則,將戶名變更為老伴的。
5. 為什麼毛坯房也有人出租呢,能住人嗎求助,謝謝
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房屋一般不裝修的都叫毛坯房,毛坯房一般都具備使用功能才能回交工,水暖電都能用,地答面是水泥地面,牆面混凝土面或者抹灰面,進戶門窗都安裝完畢,只要把衛生間簡單裝修下是可以住人的,我住的就是和朋友一起合租的毛坯房,我們自己把它隔了好幾個房間算起來挺便宜的。嘻嘻
6. 由於是毛坯房出租,插座質量問題導致火災誰的責任
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另外如果是租房的人使用不當引起的房屋租憑管理規定中其中一條是、消防、治安
7. 關於房子出租的一些問題,我有一套毛坯房,在去年這個時候簽了三年的出租合同,因為
這個沒辦法了,被中介涮了,但是要求賠裝修費也是合理的,因為不管你用不內用的到,他容們是裝在你的房子里的,拿不走所以你要付錢,但是違約金高了,一般都是一到兩個月的租金,該怎麼辦我也不知道,我就知道這些希望對你有幫助
8. 租客之間發生矛盾,出了事情,房東需要負什麼責任
如果房東在租房前已經確定房客的合法身份,並且沒有參與矛盾當中,房東不需要負責任。
近幾年可以看到,房東在出租房屋時對意外事故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越來越多。一些房東因為將具有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造成房客煤氣中毒、觸電等人身傷害事故,被判承擔賠償責任,嚴重的甚至受到處罰或刑罰。一些房東因為租客在出租房內賣淫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也受到了行政處罰,甚至承擔了刑事責任。對此類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房東們要留個心眼。
首先,房東在將房屋出租時應注意合規守法,不要將房屋出租給來歷不明甚至明知「有問題」的房客。根據公安部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中要求,房東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對於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以及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均規定了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
其次,房東對於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也要特別當心。房東將房子出租後,切不可萬事不理。從適用、適住角度來講的,房東出租房屋時要保證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標准,不能存在安全隱患。安裝的燃氣熱水器是否符合規范、電線線路是否存在短路等等。房東對房屋設施負有維修的責任,應保證房屋設施正常、安全地使用,如果因為租賃物的安全隱患導致租客的人身、財產損失,房東將承擔賠償責任;嚴重的也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通常,房東在出租房屋前要進行一定程度的形式審查。首先備份租客的身份證復印件是必須的,此外,還要對租客租房的目的進行詢問。如果租客租房是用於經營,房東還要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能做經營用途,並查看租房者的營業執照和人員資質等等。出租過程中,一旦發現異常可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
有些房東為了規避責任,在簽訂租房合同時增加了許多免責聲明。但業內人士表示,這些免責聲明是否能規避法律責任,還得看房東是否在發現房客從事違法活動後,有沒有立即舉報或解除合同。據了解,我國雖有房屋租賃備案的規定,但實際生活中很少有房東會主動去登記備案。其實,房東只有按照規定來出租房屋,各類風險才會降到最低。
另外,隨著租賃相關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對於群租房、二房東等相關頑疾的打擊也在進一步深入。房東千萬不能「怕麻煩」、「貪便宜」而對這類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考察清楚房客的真實情況才是穩定出租的最好辦法。
9. 關於租房產生的矛盾
你車是在小區大院還是你租的一樓的房子,自帶院子。要是前者有物業的話找物業,沒物業算你自己的損失。後者的話可以找房主協調。
10. 引發房屋租賃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一)依法租賃的觀念沒有深入人心。
目前,依法進行房屋轉讓、抵押的意識在廣大市民中深入人心,但依法進行房屋租賃的觀念卻十分淡薄。許多人認為有無租賃合同是小事,雙方的租賃關系僅僅停留在口頭協議的水平上,房屋租賃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事,用不著額外交一筆登記費用,雙方往往口頭協定了事。如果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起來太麻煩。
(二)違法租賃難以處理。
目前,在房屋租賃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房主為追求高額租金,既不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也不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的甚至層層轉租,將違章建築和法律規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租給各類來歷不明乃至為非作歹的不法人員。對此,房地產管理部門雖能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對於拒不執行處罰決定者,卻缺乏更加強硬、有效的處理手段,非法出租行為不能及時得到處理。
(三)管理體制難以理順。
隨著各地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房屋租賃市場日趨活躍,一些非房地產管理部門也紛紛介入了房屋市場租賃管理。主要有工商、公安、計生等部門。針對這種情況,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雖依法據理力爭,做了大量協調工作,但收效甚微。原本由房地產部門統一管理的房屋租賃市場,被人為分割,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其結果是誰都在管,誰都管不了、管不好。這種局面不僅加重了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而且還造成了管理體制和市場秩序的混亂,不利於房屋租賃市場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四)行業管理法規不健全。
完善地方規章、強化行業管理既是依法治國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切實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的迫切需要。為將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1996年6月,國家建設部出台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隨後,北京、上海、浙江、深圳、廣州等地的人大、政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先後出台了地方規章和實施細則。但仍有一部分城市沒有制定相應的地方配套實施細則,致使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缺少切合各地實際的管理規范,常常出現執法「空檔」,使管理工作無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