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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10 22:44:23

① 浙江省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審批使用面積標準是多少

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根據《浙江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三、嚴格界定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堅決貫徹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建設、墾區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2、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3、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確需分戶建房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1、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2、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上建築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員作為一戶申請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各地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

(1)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② 台州市國土資源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2個職能處室(分局)。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文秘工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局重要事項督查工作;負責重要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審核;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本系統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承辦各類會議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本系統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各類物資的采購和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
(二)計劃財務處
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市級國土資源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全市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的徵收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市級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和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對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進行管理與監督審計。
(三)規劃與地籍管理處(掛國土資源信息處牌子)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城鄉建設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黃岩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農地轉用規劃審核。制定全市地籍管理規定、地籍管理技術規范和權屬管理辦法,承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終止等權屬管理,承擔土地權屬糾紛調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編制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計劃、工作規范、技術標准,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
(四)耕地保護處
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墾、農地保護、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工作;指導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農地轉用報批,承擔補充耕地方案、土地征(使)用方案的審核和管理工作;承辦與農地轉用或徵用(收)同時上報的土地供應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供地方案的審核。
(五)土地利用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開展國土資源形勢分析,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政策研究和重大課題調研,制定土地利用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市區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計劃;承擔市區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與更新工作;參與土地評估價格確認和土地等級評定驗收工作;承擔企業改制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工作;對鄉(鎮)村用地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與土地資產、土地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全市土地利用業務和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承擔法律法規賦予市國土資源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審批;承擔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核准、備案;負責因法律法規而增加的行政審批職能。
(六)礦產資源管理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礦產資源規劃;依法管理采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審核工作,負責采礦權總量控制;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采礦權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依法徵收礦業權使用費、價款和出讓所得;組織調處礦業權權屬爭議、糾紛;組織指導全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統計年報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儲量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組織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資源、礦山儲量動態和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制定並組織實施較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依法監管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活動;指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泉水和地熱資源勘查評價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七)執法監察局
承擔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情況;組織開展全市土地礦產執法檢查工作;承擔對縣(市、區)政府土地管理責任追究的調查、審核;擬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承辦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承辦對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認定工作。
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指導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調研,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有關國土資源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協調工作,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應訴,辦理依法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與普法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法律的咨詢。
負責對行政許可及信訪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案件及相關事項;組織並指導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
(八)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人才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縣(市)局領導班子的配備、考核等工作。
(九)監察室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參與調查駐在部門的科級幹部及所屬單位負責人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和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宣傳,加強行風建設、機關效能建設、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工作,督促政務公開工作,加強重點工作的監管工作;承辦省紀委駐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監察室和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台州市國土資源局椒江分局
椒江分局為台州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
(十一)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路橋分局為台州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
(十二)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集聚區分局
集聚區分局為台州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

③ 1.用虛假手續,將國有土地改為農村宅基地

黃岩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實施意見

(黃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02年11月20日黃政辦發[2002]91號印發,2003年12月24日黃政函[2003]57號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規范用地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區區域范圍內的農村村民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的,均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條 區國土資源局是本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機關,負責編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請進行調查、審核和上報審批,監督、檢查宅基地使用情況查處違法用地案件等。
區國土資源局設置的國土資源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辦理住宅用地申請的調查、預審核、報送、放樣定樁、竣工驗收、違法用地調查取證等工作。
區計劃、規劃、建設、司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委會、經聯社,下同)調整落實村民建房用地,調處宅基地糾紛;
(二)嚴格審核本轄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請 ;
(三)協助國土資源部門清理、督促拆除村民應拆未拆的舊住宅,並配合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制定本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村規民約。村規民約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積極做好以下各項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工作:調整落實村民住宅用地;認真指導和幫助村民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收集、提供必備報件;如實說明村民建房詳細情況;完成申請住宅用地戶的建房資格初審任務;檢查監督宅基地批准後的使用;督促村民如期拆除報拆的舊住宅;組織實施老宅基地的復墾。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莊集鎮規劃,盡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統建、聯建公寓式的村民住宅。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嚴格限制農村村民建造單戶獨立式住宅。
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由區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村莊集鎮建設規劃需報區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編制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應因地制宜,充分考慮村民委員會的合理要求和村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要注重道路建設,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環境,增加綠地,美化村容村貌;應當合理布局住宅、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並綜合考慮交通、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第八條 建設、規劃部門應根據農村現代化建設的要求,並考慮當地農村村民的居住習慣和對住房的要求,參照《台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築管理)》的標准,組織設計與各類戶型限額面積相適應的多種農村村民房屋式樣,供村民委員會選擇確定。
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管理。
鼓勵撤並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
第三章 限額控制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第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立地式住宅,每戶宅基地(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限額標准:3人以下的小戶安排一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4-7人的中戶安排二間,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8人以上的大戶安排三間,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山、荒坡的,每戶可增加25平方米。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在規劃住宅小區內參加建造公寓式住宅的,戶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可放寬到120平方米)。
第十二條 集體聯建公寓式住宅,其住宅樓層不得低於五層,容積率不得少於1。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已有立地式住宅或公寓式住宅,再申請公寓式住宅或立地式住宅的,實行戶宅基地限額面積和人均建築面積按比例、分限額控制。
(一)再申請公寓式住宅的條件:戶宅基地剩餘限額面積在20m2以上(含20 m2),並且可安排建築面積達到規劃套型面積。
可申請安排公寓式新住宅的建築面積按下列公式計算:
建築面積=人均建築面積×戶人口數×(1-現有房屋宅基地面積/戶宅基地限額面積)
(二)再申請立地式住宅條件:可批新宅基地面積達到每間宅基地規劃面積。
可申請新宅基地面積的計算公式為:
宅基地面積=戶宅基地限額面積×[1-現有公寓式住宅建築面積/(人均建築限額面積×戶人口數)]
第十四條 申請建造住宅(包括公寓式住宅和立地式住宅,下同)的家庭人口,按本戶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下列情形的,參照辦理:
(一)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但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且尚未滿18周歲的人口,不計人口數;
(二)家庭成員中的現役義務兵和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可計入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
(三)因土地被徵用而農轉居的人口,按土地徵用時的約定,憑土地徵用有效證明,在該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符合黃政發(1999)127號文件規定集聚人口就
地(本鄉、鎮、街道辦事處)農轉居人員,憑戶籍部門出具的集聚人口就地農轉居有效證明,可計入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就地農轉居後戶口遷往他處的除外;
(五)成年女子出嫁的,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計入其配偶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其配偶是城鎮居民戶口,本人因政策原因無法遷移戶口的,可計入原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若男到女家落戶的,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後,計入女方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男方原使用的宅基地應當交還原村民委員會;
(六)其他政策法規規定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按規定計入申請建房人口數。
第十五條 戶口已遷回本區落戶的區外離退休人員、退伍軍人和其他人員在原籍村申請住宅用地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積可按照當地村民標准執行。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房的,原則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鄉定居的華僑、台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准,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夫妻離婚後,有一方申請建房的,憑離婚證書,其申請住宅用地面積與離婚前住宅用地面積之和,按離婚前限額標准執行;再婚的,按新組成家庭申請住宅用地。
再婚前,一方戶口遷回原戶籍定居的,可計入原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
原婚生子女應當計入法律文書上指定的撫養方人口數申請住宅用地。
第十七條 具備分戶申請住宅用地的條件:
(一)家庭中全部子女均已成家並獨自登記戶口。分戶時,必須落實好老人的住宿,申請宅基地時只准將老人計入一個農業戶口子、女(女兒戶)家庭計算建房人口數,不得單獨立戶申請(子女全部轉居、外嫁或入贅的除外);
(二)家庭中有二個以上兒子,未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或雖已違反但已滿18周歲,其中已到法定婚齡的兒子,可以分戶申請住宅用地。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現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限額標准;
(二)保留的舊住宅宅基地面積與申請宅基地規劃面積之和超過戶限額標准面積的;
(三)非拆遷區或舊村改造區范圍內的舊住宅申請拆除而實際上不可能拆除的;
(四)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若因特殊情況的,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可將原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入本戶用地限額內,符合條件和宅基地規劃面積的,准於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五)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准宅基地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六)子女分戶,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後各戶限額標准總和的;
(七)在非規劃區內申請新建、擴建、重建住宅的用地;
(八)在非戶口所在地的村(社、居)申請宅基地;
(九)不符合本意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1款、第二項第1款規定條件的。
第十九條 下列舊住宅(按建築物垂直投影計算佔地面積)計入住宅用地申請戶限額用地面積:
(一)合法繼承、贈與所得房屋佔地;
(二)自建的房屋佔地;
(三)合戶報批的家庭成員依法分享的房屋佔地;
(四)除出讓所得以外的拆遷安置房(可按原拆遷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算)、房改房、以及向他人購入並已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佔地;
(五)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後,已被國家征購的房屋(按征購時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算);
(六)當房地產權證戶主一致時,公寓式住宅建築面積以房產證確權面積為計算依據。當房地產權證戶主不一致時,建築面積或佔地面積計算在土地證戶主一方;
(七)符合分戶條件而分戶申請住宅用地的,其祖傳房屋必須析產,析產的宅基地面積不得突破戶限額標准面積,並辦理房地產權證變更過戶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不得分戶申請。嚴格控制借分戶析產為由,將宅基地使用權轉給入贅或出嫁外村的子女。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村民住宅用地實行統一調整,個人必須服從集體統一調配。對有爭議的土地可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必須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體土地需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使用行政劃撥國有土地建造的農村村民公寓式住宅發生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出讓金。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造住宅時,原住宅按照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規定屬拆除改造范圍的,應一次申請拆舊建新,安排一處宅基地。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佔用宅基地的同時應當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並注銷土地使用權證書。農村村民應在申請時先拆除原住宅。住房特困戶確因居住困難,本人申請,經區國土資源局批准可以延緩拆除,並在新房建成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將原宅基地交還村民委員會,拒不拆除舊住宅、退還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按非法佔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實施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時,農村村民住宅需拆遷的,拆除的建築物按補償規定給予補償,拆除房屋後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遷農民符合建房申請條件,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每戶限額標准安排新宅基地。
拆除村莊內城鎮居民戶的住房,原則上予以征購或者按政策補償後安排公寓式住宅。
第二十四條 符合建房條件而無力建造新房的農村村民,可經區國土資源局同意,使用本村內符合建設規劃的調劑房屋,其調劑的宅基地面積控制在受調劑戶限額標准以內。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區國土資源局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不開工建設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二十七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建房佔地面積、位置進行施工。超面積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處理。
住宅建設竣工後,土地使用者應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後,應會同建設、規劃部門及時組織丈量驗收,對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實施建房並已拆除應拆老屋的,准於土地登記。
第五章 中心村、鎮建設
第二十九條 實施中心村、中心鎮建設規劃,農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統一安排下,可按以下方法辦理:
(一)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建房戶家庭全部成員戶口遷至建房所在村、鎮;
(二)將規劃建房的集體所有土地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後,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調換,由調換雙方的村協商提出調換方案並簽訂協議,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區人民政府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原籍村的舊住宅應全部拆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可以在本村內予以調劑使用。
第三十條 允許農民帶退宅還耕指標在城鎮規劃住宅區聯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劃撥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供地,每戶用地面積最高限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標准。農民進城鎮建房後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六章 報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接到建房申請後,應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確認情況屬實,經集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公布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當地國土資源所。
第三十三條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申請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報件材料完整真實性及舊住宅處理情況等進行現場踏勘、調查取證、審核報送。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負責對所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區國土資源局審核。
第三十五條 區國土資源局接到報送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核,對基本符合條件的住宅用地申請戶進行預審公告,公告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告結果無異議的住宅用地申請戶,應及時拆除報拆的舊住宅,區國土資源局對符合住宅用地條件且已拆除報拆舊住宅的住宅用地申請戶上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批准機關頒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其所在村(社、居)對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第三十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後,必須到所在地的國土資源所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區國土資源局及所屬國土資源所對宅基地使用情況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
(一)要求被檢查的個人提供有關用地批准文件和資料,並可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個人積極主動配合完成調查筆錄;
(三)進入被檢查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四十一條 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村級主管村民建房的人員有包庇、隱瞞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將追究其相應責任並給於處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圍建築圍牆,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查處。
第四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買賣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
超過批准面積建造住宅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
第四十六條 被責令限期拆除房屋或違法建築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以及個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報批涉及的稅費收繳項目及其標准,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文件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意見由區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區級政府制定的有關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所有規定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鄉建設 住宅 土地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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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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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2年11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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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公民 類別:
綜合其他
內容: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9條、62條;

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5、36、37、38條;

3、《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全文;

4、《黃岩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實施意見》全文。

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需提交的資料目錄

1、建設用地呈報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當年戶籍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獨生子女證、原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復印件,分書原件或復印件;

4、其他相關的有效證明文件。

辦理程序

1、受理;

2、踏勘審核;

3、上報審批。

辦結時限

25個工作日內上報

④ 浙江台州出台新政:市區新購住房3年內不得交易

在市區新購買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3年後方可轉讓——11月3日,浙江台州市發布《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這份4日起施行的《通知》提出實行住房限售政策,實施日起,在市區新購買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3年後方可轉讓,購買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時間為准,市或相關區房產管理和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交易合同備案和不動產權證書中標明房屋轉讓限制信息。實施前購房人已簽購買協議、支付相關款項並能提供有效轉賬憑證,但未網簽交易合同的,可不受限售限制。
同時,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嚴格執行預售許可政策,分期申請預售的項目,每期預售建築面積不少於3萬平方米(尾期除外);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下的項目一次性申請預售。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備案價格,售價不得高於備案價。新開盤項目商品住房每期備案均價應基本保持一致。
住宅用地供應方面,要根據商品房庫存和市場供求變化,優化供應規模、布局和節奏,實行差別化供地,市區加大土地做地力度。建立房價地價聯動機制,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預售價格備案制度,實行「限地價、競自持(或配建)」的出讓方式,嚴格控制溢價率和樓面地價。

⑤ 黃政發[2002]91號文件具體內容

黃岩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實施意見

(黃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02年11月日黃政辦發[2002]91號印發,2003年12月24日黃政函[2003]57號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規范用地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區區域范圍內的農村村民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的,均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條 區國土資源局是本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機關,負責編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請進行調查、審核和上報審批,監督、檢查宅基地使用情況查處違法用地案件等。
區國土資源局設置的國土資源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辦理住宅用地申請的調查、預審核、報送、放樣定樁、竣工驗收、違法用地調查取證等工作。
區計劃、規劃、建設、司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委會、經聯社,下同)調整落實村民建房用地,調處宅基地糾紛;
(二)嚴格審核本轄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請 ;
(三)協助國土資源部門清理、督促拆除村民應拆未拆的舊住宅,並配合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制定本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村規民約。村規民約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積極做好以下各項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工作:調整落實村民住宅用地;認真指導和幫助村民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收集、提供必備報件;如實說明村民建房詳細情況;完成申請住宅用地戶的建房資格初審任務;檢查監督宅基地批准後的使用;督促村民如期拆除報拆的舊住宅;組織實施老宅基地的復墾。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莊集鎮規劃,盡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統建、聯建公寓式的村民住宅。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嚴格限制農村村民建造單戶獨立式住宅。
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由區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村莊集鎮建設規劃需報區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編制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應因地制宜,充分考慮村民委員會的合理要求和村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要注重道路建設,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環境,增加綠地,美化村容村貌;應當合理布局住宅、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並綜合考慮交通、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第八條 建設、規劃部門應根據農村現代化建設的要求,並考慮當地農村村民的居住習慣和對住房的要求,參照《台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築管理)》的標准,組織設計與各類戶型限額面積相適應的多種農村村民房屋式樣,供村民委員會選擇確定。
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管理。
鼓勵撤並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
第三章 限額控制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第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立地式住宅,每戶宅基地(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限額標准:3人以下的小戶安排一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4-7人的中戶安排二間,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8人以上的大戶安排三間,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山、荒坡的,每戶可增加25平方米。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在規劃住宅小區內參加建造公寓式住宅的,戶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可放寬到120平方米)。
第十二條 集體聯建公寓式住宅,其住宅樓層不得低於五層,容積率不得少於1。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已有立地式住宅或公寓式住宅,再申請公寓式住宅或立地式住宅的,實行戶宅基地限額面積和人均建築面積按比例、分限額控制。
(一)再申請公寓式住宅的條件:戶宅基地剩餘限額面積在20m2以上(含20 m2),並且可安排建築面積達到規劃套型面積。
可申請安排公寓式新住宅的建築面積按下列公式計算:
建築面積=人均建築面積×戶人口數×(1-現有房屋宅基地面積/戶宅基地限額面積)
(二)再申請立地式住宅條件:可批新宅基地面積達到每間宅基地規劃面積。
可申請新宅基地面積的計算公式為:
宅基地面積=戶宅基地限額面積×[1-現有公寓式住宅建築面積/(人均建築限額面積×戶人口數)]
第十四條 申請建造住宅(包括公寓式住宅和立地式住宅,下同)的家庭人口,按本戶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下列情形的,參照辦理:
(一)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但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且尚未滿18周歲的人口,不計人口數;
(二)家庭成員中的現役義務兵和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可計入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
(三)因土地被徵用而農轉居的人口,按土地徵用時的約定,憑土地徵用有效證明,在該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符合黃政發(1999)127號文件規定集聚人口就
地(本鄉、鎮、街道辦事處)農轉居人員,憑戶籍部門出具的集聚人口就地農轉居有效證明,可計入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就地農轉居後戶口遷往他處的除外;
(五)成年女子出嫁的,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計入其配偶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其配偶是城鎮居民戶口,本人因政策原因無法遷移戶口的,可計入原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若男到女家落戶的,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後,計入女方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男方原使用的宅基地應當交還原村民委員會;
(六)其他政策法規規定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按規定計入申請建房人口數。
第十五條 戶口已遷回本區落戶的區外離退休人員、退伍軍人和其他人員在原籍村申請住宅用地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積可按照當地村民標准執行。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房的,原則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鄉定居的華僑、台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准,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夫妻離婚後,有一方申請建房的,憑離婚證書,其申請住宅用地面積與離婚前住宅用地面積之和,按離婚前限額標准執行;再婚的,按新組成家庭申請住宅用地。
再婚前,一方戶口遷回原戶籍定居的,可計入原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
原婚生子女應當計入法律文書上指定的撫養方人口數申請住宅用地。
第十七條 具備分戶申請住宅用地的條件:
(一)家庭中全部子女均已成家並獨自登記戶口。分戶時,必須落實好老人的住宿,申請宅基地時只准將老人計入一個農業戶口子、女(女兒戶)家庭計算建房人口數,不得單獨立戶申請(子女全部轉居、外嫁或入贅的除外);
(二)家庭中有二個以上兒子,未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或雖已違反但已滿18周歲,其中已到法定婚齡的兒子,可以分戶申請住宅用地。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現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限額標准;
(二)保留的舊住宅宅基地面積與申請宅基地規劃面積之和超過戶限額標准面積的;
(三)非拆遷區或舊村改造區范圍內的舊住宅申請拆除而實際上不可能拆除的;
(四)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若因特殊情況的,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可將原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入本戶用地限額內,符合條件和宅基地規劃面積的,准於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五)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准宅基地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六)子女分戶,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後各戶限額標准總和的;
(七)在非規劃區內申請新建、擴建、重建住宅的用地;
(八)在非戶口所在地的村(社、居)申請宅基地;
(九)不符合本意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1款、第二項第1款規定條件的。
第十九條 下列舊住宅(按建築物垂直投影計算佔地面積)計入住宅用地申請戶限額用地面積:
(一)合法繼承、贈與所得房屋佔地;
(二)自建的房屋佔地;
(三)合戶報批的家庭成員依法分享的房屋佔地;
(四)除出讓所得以外的拆遷安置房(可按原拆遷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算)、房改房、以及向他人購入並已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佔地;
(五)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後,已被國家征購的房屋(按征購時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算);
(六)當房地產權證戶主一致時,公寓式住宅建築面積以房產證確權面積為計算依據。當房地產權證戶主不一致時,建築面積或佔地面積計算在土地證戶主一方;
(七)符合分戶條件而分戶申請住宅用地的,其祖傳房屋必須析產,析產的宅基地面積不得突破戶限額標准面積,並辦理房地產權證變更過戶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不得分戶申請。嚴格控制借分戶析產為由,將宅基地使用權轉給入贅或出嫁外村的子女。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村民住宅用地實行統一調整,個人必須服從集體統一調配。對有爭議的土地可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必須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體土地需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使用行政劃撥國有土地建造的農村村民公寓式住宅發生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出讓金。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造住宅時,原住宅按照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規定屬拆除改造范圍的,應一次申請拆舊建新,安排一處宅基地。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佔用宅基地的同時應當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並注銷土地使用權證書。農村村民應在申請時先拆除原住宅。住房特困戶確因居住困難,本人申請,經區國土資源局批准可以延緩拆除,並在新房建成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將原宅基地交還村民委員會,拒不拆除舊住宅、退還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按非法佔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實施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時,農村村民住宅需拆遷的,拆除的建築物按補償規定給予補償,拆除房屋後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遷農民符合建房申請條件,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每戶限額標准安排新宅基地。
拆除村莊內城鎮居民戶的住房,原則上予以征購或者按政策補償後安排公寓式住宅。
第二十四條 符合建房條件而無力建造新房的農村村民,可經區國土資源局同意,使用本村內符合建設規劃的調劑房屋,其調劑的宅基地面積控制在受調劑戶限額標准以內。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區國土資源局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不開工建設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二十七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建房佔地面積、位置進行施工。超面積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處理。
住宅建設竣工後,土地使用者應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後,應會同建設、規劃部門及時組織丈量驗收,對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實施建房並已拆除應拆老屋的,准於土地登記。
第五章 中心村、鎮建設
第二十九條 實施中心村、中心鎮建設規劃,農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統一安排下,可按以下方法辦理:
(一)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建房戶家庭全部成員戶口遷至建房所在村、鎮;
(二)將規劃建房的集體所有土地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後,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調換,由調換雙方的村協商提出調換方案並簽訂協議,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區人民政府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原籍村的舊住宅應全部拆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可以在本村內予以調劑使用。
第三十條 允許農民帶退宅還耕指標在城鎮規劃住宅區聯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劃撥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供地,每戶用地面積最高限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標准。農民進城鎮建房後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六章 報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接到建房申請後,應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確認情況屬實,經集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公布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當地國土資源所。
第三十三條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申請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報件材料完整真實性及舊住宅處理情況等進行現場踏勘、調查取證、審核報送。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負責對所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區國土資源局審核。
第三十五條 區國土資源局接到報送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核,對基本符合條件的住宅用地申請戶進行預審公告,公告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告結果無異議的住宅用地申請戶,應及時拆除報拆的舊住宅,區國土資源局對符合住宅用地條件且已拆除報拆舊住宅的住宅用地申請戶上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批准機關頒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其所在村(社、居)對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第三十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後,必須到所在地的國土資源所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區國土資源局及所屬國土資源所對宅基地使用情況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
(一)要求被檢查的個人提供有關用地批准文件和資料,並可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個人積極主動配合完成調查筆錄;
(三)進入被檢查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四十一條 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村級主管村民建房的人員有包庇、隱瞞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將追究其相應責任並給於處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圍建築圍牆,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查處。
第四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買賣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
超過批准面積建造住宅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
第四十六條 被責令限期拆除房屋或違法建築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以及個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報批涉及的稅費收繳項目及其標准,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文件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意見由區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區級政府制定的有關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所有規定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鄉建設 住宅 土地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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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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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2年11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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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公民 類別:
綜合其他
內容: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9條、62條;

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5、36、37、38條;

3、《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全文;

4、《黃岩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實施意見》全文。

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需提交的資料目錄

1、建設用地呈報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當年戶籍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獨生子女證、原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復印件,分書原件或復印件;

4、其他相關的有效證明文件。

辦理程序

1、受理;

2、踏勘審核;

3、上報審批。

辦結時限

25個工作日內上報

⑥ 台州市黃岩區上垟鄉大批村民農田建房合法嗎要是可以本人也相建

答:台州市黃岩區上垟鄉大批村民農田建房事實應該合法的,本人也相建。

⑦ 浙江台州出台樓市調控新政 新房、二手房限售3年

鳳凰網房產訊 11月3日晚間,浙江省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簡稱「《通知》」),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政策涉及土地市場、住房限售、商品房預售和房地產市場監管等。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台州灣新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資投機行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持土地市場平穩。根據商品住房庫存量和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優化住宅用地供應規模、布局和節奏,實行差別化供地,台州市區要加大土地做地力度。建立房價地價聯動機制,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預售價格備案制度,實行「限地價、競自持(或配建)」土地出讓方式,嚴格控制溢價率和樓面地價。

二、實行住房限售政策。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在台州市區新購買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3年後方可轉讓。購買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時間為准。市或相關區房產管理和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在交易合同備案和不動產權證書中標明房屋轉讓限制信息。

本通知實施前購房人已簽訂購買協議、支付相關款項並能提供有效轉賬憑證,但未網簽交易合同的,可不受限售政策限制。

三、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許可政策,分期申請預售的商品房項目,每期預售建築面積不少於3萬平方米(尾期除外);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下的項目一次性申請預售。已取得預售許可的,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備案價格,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備案價格。新開盤項目商品住房每期備案均價應基本保持一致。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監測。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對發布虛假廣告或房源信息、製造虛假信息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捂盤惜售、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信貸資金違規入市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完善房地產市場監測評價體系,建立由市建設局牽頭,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稅務局、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台州調查隊、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銀保監分局等部門參加的房地產市場分析聯席會議機制,強化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進一步提高監測評價的科學性和准確性。

五、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各縣(市、區)、台州灣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的各項房地產政策措施,切實履行促進本區域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嚴格按照調控目標抓好本區域市場穩定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4日起施行。

⑧ 浙江省農村住房面積審批條件是怎麼樣的

⑨ 台州樓市新政:11月4日起市區買房產證滿三年才能賣

11月3日,浙江省台州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資投機行為,執行住房限售、限地價、限房價等措施,11月4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為保證台州土地市場穩定,台州市將建立房價地價聯動機制,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預售價格備案制度,實行「限地價、競自持(或配建)」土地出讓方式,嚴格控制溢價率和樓面地價。
同時,台州市將根據商品住房庫存量和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優化住宅用地供應規模、布局和節奏,實行差別化供地,台州市區要加大土地做地力度。
台州市將開起住房限售政策。《通知》稱,自11月4日起,在台州市區新購買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3年後方可轉讓。購買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時間為准。市或相關區房產管理和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在交易合同備案和不動產權證書中標明房屋轉讓限制信息。
本通知實施前購房人已簽訂購買協議、支付相關款項並能提供有效轉賬憑證,但未網簽交易合同的,可不受限售政策限制。
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的同時對房價進行限制。台州市規定,新開盤項目商品住房每期備案均價應基本保持一致。已取得預售許可的,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備案價格,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備案價格。
此外,台州市要求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許可政策,分期申請預售的商品房項目,每期預售建築面積不少於3萬平方米(尾期除外);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下的項目一次性申請預售。
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監測。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對發布虛假廣告或房源信息、製造虛假信息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捂盤惜售、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信貸資金違規入市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通知》顯示,台州市將成立房地產市場分析聯席會議機制,完善房地產市場監測評價體系,強化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進一步提高監測評價的科學性和准確性。
聯席會議由台州市建設局牽頭,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稅務局、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台州調查隊、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銀保監分局等部門參加。
台州市要求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各縣(市、區)、台州灣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的各項房地產政策措施,切實履行促進本區域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嚴格按照調控目標抓好本區域市場穩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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