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房後,開發商私自更換物業管理公司,業主是否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
不能單純的拒繳物業費。必需召開業主大會,並由業委會出面向有關部門內舉報和容投訴。否則開發商可以稱業主沒有反對更換物業,而物業管理合同有效。這樣的話物業公司可以起訴業主來追討物業管理費。
另外,即使在交房以後,只要沒有達到業委會成立條件時,還是屬於開發商委託的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在這個階段開發商有權利調整物業管理方
B. 前期物業階段,開發商可以隨意更換物業服務公司嗎
第一:從法律合同的角度來說:
即使是前期階段,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回也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答業服務合同會對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做相關的規定;開發商如果想更換物業服務公司,也會看看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否則就要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二:從業主的權利來說:
在開發商賣房沒有賣到二分之一的時候,開發商就是這個樓盤的最大業主,有權利選聘解聘物業服務公司;
如果賣出的房屋已經超過二分之一,類似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需要佔全體業主總人數和總面積二分之一的人通過;方可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全體業主和開發商共同召開業主大會來決定(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
綜合起來說,第一要看開發商已經賣出的房屋佔多少,決定了開發商權利有多少;第二要看已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違約是要負違約責任的
C. 樓盤交房前換物業是怎麼回事
你是小區的業主,都房在交房前換了物業,是因為前期物業是小區開發商,這回換了是正式的物業公司。
D. 開發商能否擅自更換前期物業管理公司
不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建部物業服務企業招投標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與物業公司通過招投標程序簽了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已完成了選擇物業公司的使命,必須待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的去留,開發商如果房子沒賣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權。
目前,法律上沒有直接禁止開發商自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是規定了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應當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開發商在房屋出售給購房者後才選聘前期物業管理企業,顯然是違反了上述義務。因此,開發商對於因其違反義務而造成已簽合同購房者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開發商與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將《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這就使得原本只約束開發商和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購房者也具有法律約束力。開發商、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和購房者都無權單方面解除。
(4)交房前開發商更換前期物業擴展閱讀:
一、開發商不能擅自更換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但是可以與前期物業公司友好協商相關事宜的,最終以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准。小區業主有權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公司的。
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業管理條例
E. 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此時還未到交房時間,開發商更換另一家物業公司是否合法
合法
這不影響業主 因為你還沒收房 也就沒有發言權
等你入住了才是業主 換物業才影響
在未交房時 開發商做為大業主 合同到期了 他可以再聘用其他物業公司。
F. 小區交房之後換了物業算不算違反合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約定:「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開發商在選聘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時,必須要公開招投標,到房產部門備案,選定哪家物業公司需在售房合同中約定,並在簽定售房合同時簽定《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如果開發商未履行上述程序屬明顯的違規行為。小區物業管理收費價格最終以物價部門審批的價格為主。
G. 新小區的前期物業,到什麼時候可更換正式物業
1、新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屬於開發單位或者大業主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期限一般沒內有設置容,或者為了鑽空子,設置的時間不是很明確;
2、正式更換物業管理企業,需要做的幾個條件是:
2.1業主大會成立,成立之後產生了業主委員會;
2.2業主大會超過三分之二的業主和超過三分之二居住面積的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不到位,存在明顯瑕疵;
3.成立業委會籌備組之後,可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罷免現在的物業公司。
4.罷免物業公司之後,選定新的物業公司,與新的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就從這個 時候開始算起時間節點。
5、更換物業公司還有其他的途徑:
5.1物業公司存在賬目不透明、費用不公示;
5.2物業公司存在嚴重的服務質量,比如被盜嚴重,業主嚴重違規等;
5.3物業公司自行撤出小區的管理。
H. 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 此時還是由原來的物業公司對業主進行交房手續 兩個月後開發
是否更換物業公司由業主決定。
I. 交房後實際服務的物業公司不是開發商原來指定的前期物業公司
首先要明確a公司和b公司的關系
如果a公司確實是b公司的母公專司或分公司,且有合法文件屬證明其之間的關系(比如a公司對b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或持有b公司超過50%以上的股份),那麼這個委託關系成立。因為根據公司法,公司屬於異地經營的,必須在經營地區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以此來承擔經營責任和納稅義務等。
如果a公司和b公司僅僅是擁有同一法人,但沒有其它任何關聯,包括投資、控股等。那麼視a公司和b公司為兩個相互完全獨立的法人機構,他們之間的委託關系不成立。你們可以據此要求開發商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由a公司來提供物業服務。也可以向房屋主管部門或建設部門提起投訴